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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構法:斗栱、鋪作與鋪作層(上)

 古建秦 2021-04-13

摘 要“斗栱”與“鋪作”可以作為同一類構件的名稱,卻包含不同的時段特性?!颁佔鳌币约啊颁佔鲗印笔悄緲嫾馨l(fā)展到一定時期才出現(xiàn)的高級斗栱形態(tài),對于增強建筑結構的整體性和穩(wěn)定性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魏晉以前,建筑物中的斗栱之間以及斗栱與梁架之間缺乏聯(lián)系;東晉南北朝時,鋪作層在南北方建筑中漸次形成,并出現(xiàn)一種由鋪作層和柱網層結合而成的“回”形構架,在多層建筑物中得到廣泛應用;鋪作是古代建筑禮制的要素之一,而鋪作層之有無,甚或可以成為區(qū)分建筑物構架類型(殿堂與廳堂)的重要標志。

關鍵詞:斗栱,鋪作,鋪作層,回形構架,構架類型

        “斗栱”與“鋪作”所指稱的,是中國古代木構建筑中最具特色也最令人關注的部分。研習中國古代建筑歷史的人,更是時常見到和用到它們。作者對此熟視多年,卻從未在意兩者之間的關系和差異。直到2003年年初的某個早晨,才忽然意識到它們雖然可以作為同一類構件的名稱,卻包含著不同的時段特性;并意識到鋪作層在建筑構架中的出現(xiàn)及其演變是一個值得特別關注的問題。加深對于鋪作層的認識,有助于了解和把握中國古代木構建筑的發(fā)展過程與歷史分期;進而對于古代木構建筑物結構類型的劃分,也產生了一些新的想法。

       本文將提供給大家一些關于這些問題的初步思考,希望通過進一步的共同探討,使得對于中國古代木構建筑的認識逐步充實、清晰并接近歷史原貌。

       還須事先說明一點,即本文的探討范圍與文字的展開前提僅限于中國古代木構建筑中的官式建筑層面(對于中國古代各個歷史時期、不同地域、各種類型木構建筑的發(fā)展演變尚無能力作出總體把握),故行文中凡涉及此點處不再加以特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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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釋名與定義

1.  斗栱

        “斗栱”是以“斗”和“栱”兩種構件疊置而成的組合構件。

       先秦文獻中已見關于建筑物中使用“斗”的記載,如“節(jié)” (楶)、“栭”,漢魏以后又稱“櫨”,一般指置于柱頭之上的大斗[1];關于“栱”的記載則相對出現(xiàn)較晚,最早見于漢魏文獻,如“重欒”、“欒栱”、“曲枅”[2];魏晉以后方始出現(xiàn)合稱,如“欒櫨”(《魏都賦》)“櫨栱”(《洛陽伽藍記》)、“楶栱”等。[3]隋大業(yè)十二年(616年)洛陽所出《佛說藥師如來本愿經》譯本中,出現(xiàn)“斗栱”的用法[4],是所知最早之例。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關于“斗”、“栱”記載的先后出現(xiàn),早期兩者分稱、后來出現(xiàn)合稱的現(xiàn)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種組合構件生成、發(fā)展的歷史過程。

2.  鋪作

        “鋪作”表示的是所在位置不同的單組斗栱。

        “鋪作”一詞由來待考,但至遲已見于北宋文獻中。神宗朝(1070—1080年前后)郭若虛《圖畫見聞志》記:“如隋唐五代已前,洎國初郭忠恕、王士元之流,畫樓閣多見四角,其斗栱逐鋪作為之,向背分明,不失繩墨”。似以“斗栱”為總稱,而以“鋪作”指稱不同位置的單組斗栱;徽宗崇寧二年刊行的《營造法式》(1103年,以下簡稱法式)中,則定義為“今以斗栱層數相疊、出跳多寡、次序謂之鋪作”,反映出鋪作的兩個基本構成特點:層疊與出跳。同時出現(xiàn)柱頭、轉角、補間鋪作等稱謂,以及四~八鋪作的數字序列,所指均為單組斗栱的做法定制。對鋪作的這種“定義”,是中國古代木構建筑特定發(fā)展階段背景下的產物,表現(xiàn)了該階段的斗栱形態(tài)及其規(guī)制化程度。與之相對應的鋪作形象在宋代界畫中往往可見:由栱枋疊構而成、形態(tài)規(guī)則有序的一組組斗栱,整齊地列置于建筑物檐下及平坐下的闌額之上。

3.  方桁

        “方桁”是將各組鋪作聯(lián)結一體、形成縱向構架的水平構件。

       這種構件在法式中稱為“方桁”,亦即“材”。[5]法式的工限部分中還規(guī)定了每間鋪作所用的方桁數量(八鋪作一十一條,七鋪作八條,六鋪作六條)?!杜f唐書》禮儀志記唐高宗永徽三年(652年),有司上九室明堂內樣,奏言中說:“方衡,一十五重。按《尚書》,五行生數一十有五,故置十五重”。[6] “方衡”即“方桁”,“重”是表示枋材層疊的量詞。根據奏文中提到的方衡層數,并參照法式規(guī)定,推測它所指的有可能是明堂上下層外檐鋪作中所用柱頭枋層數之和。[7]現(xiàn)存唐遼實例中,內外柱頭之上皆可見層疊的枋材,縱橫交織,構成整體網狀結構層,初盛唐時或即以“方衡(方桁)×重”稱之。

4.  鋪作層

       “鋪作層”是近30年來建筑史學界出現(xiàn)的一個新名詞。陳明達先生《營造法式大木作制度研究》(文物出版社,1980)一書中,將法式殿堂構架分解為屋架層、鋪作分槽層和柱網層三個水平結構層,相應的圖版中則標注為屋蓋、鋪作和柱網三層;傅熹年先生在《五臺山佛光寺建筑》一文中(約撰于1986年)[8],明確將唐宋殿堂構架分解為柱網、鋪作層和屋頂草架三個水平構架層。其后,“鋪作層”一詞逐漸為建筑史學界所習用。

       鋪作層由鋪作與方桁共同構成。參照法式中的鋪作定義,嘗試將其定義為:“與建筑物平面相對應的、采用層疊栱枋方式構成的整體結構層。”

       如果進一步分析,則其中的方桁構成屋身方向的延續(xù)縱架、栱枋(昂)與梁栿結合構成前后方向的橫架、“斗”則為上下層疊構件之間的聯(lián)系構件,起到支墊與調節(jié)的作用。由此可知,宋人所謂的“鋪作”,最初只是鋪作層位于柱頭之上的節(jié)點,后來逐漸添置于相鄰柱頭之間的枋額之上,其形式演變依附并限定于整個鋪作層的形成與發(fā)展。因此,若要歷史性地了解“鋪作”的形成與演變發(fā)展過程、把握“鋪作”在中國古代木構建筑中的(結構與標示)作用,必須首先著眼于對“鋪作層”的整體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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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斗栱的初始形態(tài)

       斗栱是―種很早就應用于古代建筑上的組合構件。它的最初形式大約是一塊方木(斗)托在一段呈向上彎曲狀的橫木(栱)下方中央,橫木兩端之上再置方木承托上面的構件(栱或枋)。這種斗栱樣式一直到漢代以后仍可見到,但它最早出現(xiàn)在什么時候,還有待查考。河北平山中山王墓出土龍鳳銅案上的斗栱形象,是已知年代最早的一例(公元前4世紀末,見圖1)。從它精美的造型和復雜的構造來看,顯然已是經過多次嬗變并藝術加工的作品。新疆若羌縣樓蘭故城遺址中采集的木構件,雖已嚴重風化,但據外觀、尺寸推斷,應是將橫栱與小斗連為一體的一種建筑構件,是已知年代較早的木栱實物(公元前206—公元420年,見圖2)。雖確切年代尚無法考定,但據之可知此類木構做法已遠達漢地之外的西域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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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河北平山戰(zhàn)國中山王墓銅案上的斗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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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新疆若羌縣漢魏樓蘭故城采集木構件

       斗和橫栱生成的初始原因,如果從木構技術上加以解釋,可以理解為一種節(jié)點處理的方式。斗的作用是構件水平度的調節(jié):如柱子的高度不齊,可用不同高度的墊木(斗)使其所承托的梁枋保持水平;橫栱是應力傳遞的過渡:在梁枋接續(xù)點與下方的柱子之間采用橫木(枅)或上加墊木的橫栱,可使構件的受力狀態(tài)更為合理。不過向外伸出的木枋(出跳栱),顯然與前二者的作用略有不同,它們所起到的主要是承挑出檐的結構作用。

       就目前所掌握的資料來看,戰(zhàn)國至秦漢時期,北方地區(qū)建筑的結構方式以土木結構為主,多采用夯土或砌體承重,木構屋檐的做法,大型建筑物則以夯土高臺與木構檐廊相結合,構成體量龐大的多層木構建筑外觀(即臺榭建筑);南方地區(qū)建筑則較多采用純木結構,并有干欄、井干與梁柱等不同方式。

       帶有建筑物形象的漢代資料中(石闕、墓葬、明器、畫像磚石等)表現(xiàn)出的斗栱構造方式主要有三種。

       1.  插栱

       從漢墓出土的陶樓、倉房等表現(xiàn)建筑物的明器中,普遍可見從壁面向外有規(guī)律地伸出多個懸挑構件,每個構件的端頭上均置一組斗栱,上托屋檐。這種懸挑構件或于墻身(柱身)直出,或于墻角斜出(上置抹角栱);直出者的形狀常見為立置或平置的板式;斜出者除立置的板式之外還見有龍(獸)頭等造型;立置板式構件的端頭或直切,或下部抹斜(凹入)、或呈上挑的曲線狀(公元1—3世紀,見圖3)。在成都所出的一塊漢畫像磚中,又可見從敞廳檐柱的柱身中挑出一栱、上置一斗承托出檐、栱尾與內部梁架并不相連的形象(見圖4)??芍@是一種專為承挑屋檐而設的構件,它的后尾或入墻、或入柱,位置高低頗為自由。其簡潔者即一栱一斗,復雜者可于插栱端頭之上疊置多層橫栱;在屋角處還可通過構件角度的變換作出各種復雜的樣式。按照這種構造特點,現(xiàn)在建筑史界通常將這種出挑構件與其上的斗栱視為一體,并稱為“插栱”。這種插栱的出現(xiàn)可早至戰(zhàn)國時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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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密縣陶樓斗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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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焦作倉樓斗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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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靈寶水榭斗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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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甘肅武威出土漢代陶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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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四川三臺郪江崖墓柏林坡1號墓后室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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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河北阜城出土漢代陶樓2

圖3 漢墓出土的懸挑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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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成都漢代畫像磚拓片

        2.  橫栱

       多見于石闕及畫像磚石中表現(xiàn)的井干式建筑圖像。其形式通常為一組組斗栱周圈排列在水平相交的枋木(平面呈井字,故又稱井口枋)之上,每組均為枋上置斗,斗托橫栱、栱頭小斗,其上再承井口枋(見圖5)。在成都畫像磚中的望樓上,角部斗栱出挑,四面斗栱不出挑;在漢闕中,可見斗栱下方由略向外斜出的構件支撐,并見有栱身相連的做法。與上述出跳栱不同之處,是未見層疊的橫栱與明顯的出挑,它只是上下層枋木之間或屋身與屋頂之間的聯(lián)系構件,起到架空、找平與裝飾的作用,反映為早期木構多層建筑所采用的水平層疊構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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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5 雅安高頤闕右闕左側局部

       3.  柱頭斗栱

       見于漢代崖墓與石室墓中。主要形式為櫨斗+橫栱,在室內中心柱上,也見有“櫨斗+十字栱”。反映出來的結構作用是承托梁枋(十字栱上即為縱橫雙向的十字梁枋)。在四川牧馬山崖墓出土的東漢明器中,可以見到柱頭斗栱用于前檐和室內,側墻上則另用懸挑斗栱(插栱)的做法(見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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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四川牧馬山崖墓出土明器

      這三種斗栱形式在漢代建筑中均已相當流行,并可按實際需求分別應用于一座建筑物中的不同部位。其中出挑斗栱大都為獨立的、單向的插栱,相互之間缺乏關聯(lián);屋身(檐下)周圈的斗栱則基本上是不出跳且與檐柱不對位的橫栱。這些可視為斗栱初始形態(tài)的主要特點,表明漢代建筑物中的斗栱之間及其與梁、柱等構件之間尚未形成牢固的聯(lián)結,在中國古代木構建筑的發(fā)展過程中,該時期仍處于整體構架尚未形成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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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鋪作之濫觴

       魏晉時期,由于北方地區(qū)長期戰(zhàn)亂、政權更迭,建筑發(fā)展基本處于停滯狀況,在規(guī)模和做法上都未能超越漢代;東晉以后,南北建筑仍沿襲漢魏傳統(tǒng);直至南北朝中期,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狀況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建筑的面貌才出現(xiàn)較大的改觀。依據現(xiàn)有形象資料中所表現(xiàn)出的建筑形象變化,并結合文獻記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南朝建筑技術對北朝建筑發(fā)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說,這種改觀應當是由南而北次第發(fā)生的。

       對北朝建筑的了解,主要依據現(xiàn)存的石窟與墓葬中的形象資料。北魏后期漢化前后(以孝文帝太和十四年為界)的石窟[10]和墓葬中,建筑物的形象出現(xiàn)明顯改變,這一點可通過北魏平城期形象資料的前后對比及其與洛陽期資料的相互比較中析出。如太和八至十三年(484—489年)云岡二期第9、10窟前廊端壁上的浮雕屋形龕,仍表現(xiàn)出與漢代建筑相似的特點:厚墻圍合的建筑物主體前方立有片狀木構架:檐柱櫨斗上托通長闌額,闌額上相間列置的斗栱與人字栱,與檐柱并不對位(見圖7);而在因遷洛掇工的云岡第5窟(約493年前后)、第11窟中以及三期開鑿諸窟中,佛塔檐下出現(xiàn)了自柱頭櫨斗上外伸的梁頭,遷洛后開鑿的第39窟中心塔柱的各層斗栱已與檐柱明確對位(見圖8),洛陽龍門古陽洞內的一座屋形龕上,可見外檐斗栱櫨斗上向外伸出上下疊置的替木與梁枋頭,是表現(xiàn)佛殿內部梁枋與外檐斗栱相交結并向外出挑的最早形象,年代約在北魏太和末年(公元5、6世紀之交),同時在洞內的另一座屋形龕中,則出現(xiàn)了重栱形象(見圖9)。這些跡象表明,自太和末年起,北魏木構建筑在技術和外觀形象上出現(xiàn)了較大的改變,構架中已開始形成內部梁架與外部斗栱相聯(lián)結的鋪作層,進入了鋪作的濫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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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云岡10窟西壁屋形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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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云岡5窟南壁明窗西五層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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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云岡39窟中心塔

圖8   39窟中心塔柱的各層斗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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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龍門古陽洞屋形龕斗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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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龍門古陽洞屋形龕

圖9 重栱形象

       由于建筑實例不存,形象資料缺乏,考古發(fā)現(xiàn)較少,目前對南朝建筑尚無直觀的了解和準確的把握;但結合文獻記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南朝建筑技術的先行發(fā)展及其對北朝建筑發(fā)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自4世紀末開始,東晉南朝在百余年內曾進行過數次大規(guī)模的城市與宮室建設[11],南朝后期,更是以不斷提高宮室規(guī)制作為保持正統(tǒng)的措施之一,建筑技術獲得持續(xù)的發(fā)展;北魏洛陽的建設則從5世紀末才開始,始終處于積極學習、努力趕超的狀態(tài)之中,建筑技術的總體水平相對滯后。從北魏孝文帝為營建洛陽派蔣少游出使南朝考察建康宮室一事中,即可看出此點。因此,上述北魏形象資料中反映出的建筑外觀的種種變化,很可能是拜南朝建筑技術所賜。至于木構建筑中鋪作層的形成,也同樣應該是在5—6世紀中,先南后北,相繼完成。

       自公元1—2世紀到5—6世紀,從斗栱的初始形態(tài)到鋪作層的出現(xiàn),經歷了數百年的發(fā)展歷程。自此,木構建筑中的斗栱、梁枋相互聯(lián)結,逐步形成具有整體結構強度的鋪作層,而鋪作層與闌額、柱子等構件的進一步牢固連接,便形成了同時滿足各種規(guī)模、功能需求的整體木構架。因此,鋪作層的出現(xiàn)應視為中國古代木構架體系發(fā)展進入成熟期的標志。就這個意義上講,南北朝時期在中國古代建筑史上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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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鋪作層的形式

       據現(xiàn)有相關資料推測,在南北朝后期,可能存在兩種不同的鋪作層形式與做法。

       1.  井干式

       以水平疊置枋木構成的鋪作層。見于洛陽陶屋和南響堂山石窟窟檐,可能是北朝晚期流行的鋪作層形式。

       (1)北魏洛陽永寧寺塔基遺址

永寧寺建于孝明帝熙平元年(516年),“中有九層浮圖一所,架木為之”[12],明確記載為木構佛塔;并據北魏石窟中的佛塔形象,可知塔身應逐層收分。

       據考古發(fā)掘報告[13],遺址中部是一座方約20米、殘高3米余的土坯塔芯,外圍有周圈柱跡(見圖10)。表面上看,似乎仍帶有早期土木混合結構以夯土臺為主體、利用外圍回廊形成木構建筑外觀的特點。但實際上,塔芯中有著四圈共86根方50厘米的木柱遺跡,柱下疊置三層礎石(厚達1.8米),加上外圈的38個柱礎,塔基遺址中共有布列齊整的124個柱跡,形成規(guī)整的柱網平面,證明此塔確實是以木構架作為結構主體,砌筑土坯應只是為加強整體結構穩(wěn)定性而采取的措施,與漢魏以前臺榭建筑中外檐木構依附于夯土高臺的做法已有根本性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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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0 北魏洛陽永寧寺塔遺址

        對永寧寺塔的構架形式,可作如下推測。

        據柱礎厚度和“面各九間”的記載,塔身上部各層柱網的布列應與底層相近;按結構的整體性要求,各層柱網應有縱橫方向的構造拉結(圈梁與梁枋,見圖11);鑒于塔身收分且可登臨(各層地面水平),則上下層柱網之間應有水平結構、以層疊枋木構成的井干式“鋪作層”(包括平坐層)作為過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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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永寧寺塔復原平作平面(自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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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永寧寺塔復原剖面局部(自繪)

圖11 永寧寺塔的圈梁與梁枋

       根據當時北魏與南朝爭勝的形勢,永寧寺塔的建造很可能一方面在構架做法上吸收了南朝梁初(6世紀初)的先進技術;另一方面為了在塔身高度上壓倒南朝,故沿襲北方臺榭建筑傳統(tǒng),采用了土坯塔心的做法。

     (2)洛陽陶屋(見圖12)

       陶屋傳為洛陽出土,具體地點及制作年代未見確切記載[15],寫仿的是一座單層木構佛殿,據外觀推測它的構造是由三部分疊合而成——屋身、屋頂以及兩者之間的鋪作層。鋪作層外觀可見四面圍合以及從柱頭處出挑的層疊枋木(推測在實際建筑物中,這些枋木應前后貫通,向外伸出部分的形象和作用已類似于唐代斗栱中連續(xù)出跳的華栱),表現(xiàn)出典型的井干式鋪作層做法。

       結合龍門古陽洞屋形龕中自斗栱上外伸的替木與梁枋頭形象,推測鋪作層的形成也可能出現(xiàn)這樣的過程:先自櫨斗橫栱上向外伸出層疊的自下而上逐層出挑的梁枋頭,然后才出現(xiàn)向內外出跳的斗栱,以縮減梁枋跨度并承托檐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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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洛陽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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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洛陽陶屋鋪作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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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洛陽陶屋柱頭鋪作

圖12

     (3)北齊南響堂山石窟第1、2窟窟檐

       這是一組開鑿于北齊天統(tǒng)元年(565年)的雙窟,據殘存部分可推測窟檐原狀為三間四柱,自柱頭櫨斗連續(xù)出兩跳斗栱,跳頭之上托橫栱(令栱),是目前所知年代最早的五鋪作雙抄斗栱形象。雕刻手法極為寫實,應比較忠實地體現(xiàn)出當時建筑物的外觀特點(見圖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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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3 南響堂山1窟窟檐局部

       據云岡、龍門兩地石窟中建筑形象的差別,可看出北魏洛陽的建設直接受南朝影響。若非吸納南朝技術,北魏建筑不可能那么迅速地擺脫平城期特點。唯洛陽后期建筑形象資料留存較少,反映細部做法的更為有限。但東魏遷鄴,拆卸洛陽宮殿,將建筑構件水運至鄴城重新裝配[17],故東魏北齊的木構建筑無疑應延續(xù)了洛陽建筑的樣式做法。因此,響堂山石窟的窟檐形式或反映為北魏晚期(520年前后)木構建筑做法之沿續(xù),鋪作的樣式也可能傳自南朝。與洛陽陶屋所表現(xiàn)的鋪作形式相比較,雙抄跳頭上多了橫栱,與唐代斗栱更為接近。另據初唐石窟壁畫中的相關資料推測,在鋪作出跳栱頭上置橫栱之前,還可能有一個跳頭上置替木的過渡階段。[18]

       2. 斜枋式

       以上置斜枋為主要特點的鋪作層。見于日本現(xiàn)存飛鳥式建筑實例[19],是學界公認為自百濟間接傳入日本的中國南朝晚期建筑樣式。現(xiàn)存典型實例有奈良法隆寺的金堂、五重塔以及法起寺的三重塔等?,F(xiàn)狀建筑物雖然都經過后世重建,但總體結構以及梁枋鋪作等構件形式仍基本保持著原構特點。

       這些建筑物的鋪作層剖面中,皆可見由斜枋(日人稱“尾垂木”)、平枋與小柱組成的“三角形”構架(見圖14),形式上與前述采用水平栱枋層層疊置的井干式鋪作層明顯不同。這根斜枋在結構上起到類似杠桿的作用——以柱頭枋位為支點,利用作用于枋端的檐頭下垂重力與作用于枋尾的上層構架重力相平衡。就此而言,這的確是一種簡潔有效的結構做法,但已知凡采用這種做法的建筑物內部皆不作水平分層,故盡管殿閣佛塔呈現(xiàn)為多層結構及外觀,各層皆帶有平坐勾欄門窗等,卻是無法登臨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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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4 日本奈良法隆寺金堂下層鋪作

       百濟在佛寺與墓葬的營造上,明顯表現(xiàn)出深受東晉、南朝的影響。至蕭梁時期,不僅佛寺建筑和造像接受南朝樣式,還曾于境內為梁武帝建寺,與梁武帝起大通寺不僅在同一年,同時寺名亦為“大通”。公元6世紀上半期的百濟磚室墓中,發(fā)現(xiàn)有與南朝大墓制度酷似者,還曾發(fā)現(xiàn)帶有“梁官瓦為師矣”漢字銘文的模磚。文獻記載百濟曾于大同七年(541年)從梁地求得工匠、畫師等[21],但實際交往必不止此。史載百濟的最后一次朝貢,是在陳后主至德四年(586年)。據百濟接受南朝建筑文化的情況,以及百濟工匠渡日的年代(577年[22])推測,他們攜入日本的,應是南朝后期的建筑樣式,時間上應當與南響堂山窟檐雕鑿的年代(565年)相近。它們同源于南朝影響,兩者之間的差異或反映為南朝建筑技術的自由發(fā)展與樣式的不斷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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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禮記》、《論語》:“山節(jié)藻梲”,《爾雅》:“栭謂之楶”,皆指大斗;《文選·西京賦》注文:“欒,柱上曲木,兩頭受櫨者”。

[2] 《西京賦》:“結重欒以相承”,《魯靈光殿賦》:“欒栱夭矯而交結”,《廣雅》曰:“曲枅曰欒”,前注中《西京賦》李善釋“欒”為“兩頭受櫨者”,約當今天所謂“一斗二升”式的栱。

[3]  關于早期文獻中的這類名詞,古人的解釋往往不盡相同,如亦有釋“欂櫨”為斗栱者,但細辨之下,“欂”與“枅”似乎都只能視作柱頭之上的替木,其形式和作用皆不同于斗栱,故不取。

[4]  經中描寫琉璃光佛國中“城闕垣墻門窗堂閣柱樑斗栱周匝羅網。皆七寶成。如極樂國”。此經為天竺僧人達摩笈多譯(一說洛陽沙門慧矩等譯),文字當出自漢地沙門筆下,故建筑物描寫顯具漢地特點。此據《國學寶典·大正大藏經》錄文。

[5] 《營造法式》卷一釋名“材”篇下注曰:今或謂之方桁,桁音衡。

[6] 《舊唐書》卷22儀禮二.北京:中華書局版,第三冊,1975:861。

[7] 初唐鋪作中的出跳栱多用偷心,故方桁應僅用作柱頭枋,每間所用數量亦應較法式為少,有可能上八下七,或上九下六,合為十五。

[8] 此文原發(fā)表于CHINA INSTITUTE AMERICA & CHINA HOUSE GALLERY:《CHINESE TRDITIONAL ARCHITECTURE》,后收入《傅喜年建筑史論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

[9] 傅熹年先生在中山王墓王堂復原研究中,根據墓中所出龍鳳方案與漢代明器陶樓斗栱形式之關聯(lián),指出自戰(zhàn)國時起已出現(xiàn)從角柱出挑45°插栱、上托抹角栱以承屋檐的做法。戰(zhàn)國中山王墓出土的〈兆域圖〉及其所反映出的陵園規(guī)制.傅熹年建筑史論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

[10] 云岡第9、10雙窟于太和十三年(489年)畢工,而第6窟完工于太和十八年(494年)、第5窟因遷洛而掇工,正是分屬改革前后不同階段的作品。見:宿白.平城實力的集聚和“云岡模式”的形成與發(fā)展.中國石窟·云岡石窟(上).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

[11] 傅熹年.中國古代建筑史.(第二卷).北京: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2000:62—63。

[12] [北魏] 楊衒之.洛陽伽藍記.卷一。

[13]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北魏洛陽永寧寺(1979—1994年考古發(fā)掘報告).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14] 詳見:鐘曉青.北魏洛陽永寧寺塔復原探討.文物,1998(5)。

[15] 目前公認陶屋的制作年代為隋代,可能因其外觀與日本飛鳥式建筑頗多相似之故。

[16] 考慮到采用石雕方式表現(xiàn)木構建筑必然受到工藝水平與載體條件的限定,故石窟中的建筑形象與現(xiàn)實建筑之間還是會有一定差距,如出跳長度等。

[17] “……天平初,遷鄴草創(chuàng),右仆射高隆之、吏部尚書元世俊奏曰:'南京宮殿,毀撤送都,連筏竟河,首尾大至,自非賢明一人,專委受納,則恐材木耗損,有闕經構。(張)熠清貞素著,有稱一時,臣等輒舉為大將。'詔從之?!薄段簳肪怼?,則認為東魏北齊的官式建筑沿續(xù)了北魏晚期的建筑樣式和做法,應不會有太大出入。

[18] 敦煌第321窟初唐壁畫中的樓閣上層鋪作層即為雙抄斗栱承替木的形象。

[19] 這里所指為具有飛鳥時期典型特征的建筑樣式,并非特指飛鳥時期(552—645年)建造的建筑物。

[20] 塔身不可登臨是我國早期佛塔規(guī)制,至北朝后期方始改變。故靈太后欲登永寧寺塔,遭崔光諫阻。見《魏書》卷67崔光傳。

[21] “中大通六年,大同七年,(百濟)累遣使獻方物,并請涅盤等經義,毛詩博士并工匠、畫師等,并給之?!薄赌鲜贰肪?9,列傳第六十九夷貊下東夷。

[22] 據《新選日本史圖表》.日本:第一學習社,平成2年(1990年)修訂版,179。

文章來源:鐘曉青.斗栱、鋪作與鋪作層[J].中國建筑史論匯刊,2008(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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