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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本條釋義: 1.本條變化 公序良俗原則實為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補充。因此,本條將不違法與不違反公序良俗規(guī)定在一個條文中,也意在體現(xiàn)公序良俗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補充關系。 2.規(guī)范目的 第一,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公共秩序并非指具體法律規(guī)范,而是指向法律的價值體系,尤其是憲法上基本權利價值體系;善良風俗則指向法律外的倫理秩序。因此,公序良俗原則也具有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功能。 第二,本條將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范圍,限定為“民事活動”。從字面意義上來看,不僅包含法律行為,也應包括其他領域,如侵權行為、不當?shù)美约按_定法律淵源等。在法律行為領域,公序良俗原則旨在否定法律行為效力,限制意思自治的范圍;在侵權法領域,公序良俗原則旨在遴選特定的純粹經(jīng)濟損失加以保護,在擴張損害賠償義務時平衡行為自由;在不當?shù)美樾?,公序良俗原則旨在規(guī)范財產(chǎn)的變動;在確定習慣法作為民法淵源時,公序良俗原則發(fā)揮著限制習慣法范圍的作用。 3.“不得違法”與“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的關系 這里的“法律”,是指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在民法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足之時,公序良俗原則發(fā)揮補充作用。 4.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含義 公共秩序不是指現(xiàn)行法律規(guī)范。若兩者相同,會導致不違法現(xiàn)行法就不違反公共秩序的結論。應當從超出現(xiàn)行法律規(guī)范之上的法律價值體系中去理解,這種法律價值體系尤其存在于憲法基本權利價值體系當中。 善良風俗不是指道德本身。道德也分層次,作為法律概念的善良風俗并非包括了道德的全部,而只是道德之中構成社會存在發(fā)展基礎的一部分,即社會一般道德或社會最低倫理標準,被稱為“倫理的最小值”。這部分道德從道德秩序中裁剪下來,被烙上法律印記。 公共秩序系指法律價值與精神,常表現(xiàn)為一種脫離習慣與流行意見的法律上和意識形態(tài)上的概念,故公共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是主觀的。善良風俗則與之不同,它被認為是客觀可認定的事實,深深扎根于生活與習慣之中;認定善良風俗需探究和參照社會中的習慣。 法官在適用公序良俗原則時,沒必要區(qū)分違反的是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區(qū)分二者的目的是為區(qū)分二者的內涵,在文義和理念上對二者區(qū)分。適用時進行清楚的區(qū)分會造成解釋與操作上的麻煩,并無實益。 5.公序良俗原則應當從反面表達和理解 作為“倫理的最小值”,不得為此行為提供履行強制。因而不宜從正面表達“遵循”,要求人們只須遵循底線,等于否定了人們追求更高標準的道德自由。 6.公序良俗與誠實信用的區(qū)分 二者在作用階段與根本功能上有質的區(qū)別。民法奉行“法無禁止即自由”,由于禁止性規(guī)定總是不足,因此需要兜底性條款。公序良俗就是在權利產(chǎn)生階段彌補禁止性規(guī)定不足的概括條款,目的在于通過宣告法律行為無效來否定權利,此即所謂針對法律行為內容進行的“內容審查”。誠實信用原則是在權利行使階段彌補禁止性規(guī)定不足的概括條款,目的在于否定既存在權利的某個具體行使行為,但權利仍然存在,在調整行使方式符合誠信要求之后,權利仍得繼續(xù)行使,此即所謂針對權利行使的“行使審查”。因此,兩者雖然都是為了彌補成文法的局限性,但還是存在質的區(qū)別。 7.公序良俗的功能類型 (1)否定法律行為效力 在法律行為領域內,公序良俗的規(guī)范目的主要是對法律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故公序良俗是意思自治的邊界和限制。意思自治的限制,首先依靠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在禁止性規(guī)定不足時,公序良俗起補充作用。 在公訴良俗判斷的時間點上,一般以法律行為成立的時間點為準,而非法律效果產(chǎn)生的時間點為準。法律行為成立時若因違背公訴良俗而無效,不因其后公序良俗觀念的變更而使其復活。遺囑是一個例外,由于遺囑成立后至遺囑人死亡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修改遺囑,因此在遺囑成立時進行妥當性判斷沒有必要;遺囑人死亡遺囑發(fā)生效力時,進行是否違背公序良俗的判斷即可。 在構成要件上層面,客觀上必須存在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主觀上行為人只要對構成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形有所認知即為已足,而不需要對行為違反公訴良俗有所認識。否則,當事人就可以以不知道某種公序良俗為由,逃避否定性評價。 (2)純粹經(jīng)濟損失的保護 我國有關司法解釋已將“背俗故意致?lián)p”吸收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7條中所稱的“社會公共利益”“社會道德”的提法,其功能與公序良俗原則基本是一致的。 (3)否定不當財產(chǎn)變動 在具有給付關系的財產(chǎn)變動中,如果給付目的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違背公訴良俗,則給付受領一方保有給付的正當性欠缺,須負有返還給付之義務。公序良俗在調整給付型不當財產(chǎn)變動中,發(fā)揮重要作用。判斷是否違背公訴良俗的時間點,為給付之時。 (4)習慣能否成為法源的檢驗標準 (5)我國公序良俗運用的領域: 第一,判斷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二,認定侵權行為的違法性; 第三,解決物權糾紛; 第四,輔助解決人格權、身份權糾紛; 第五,解決繼承與婚姻糾紛; 第六,認定是否符合解決勞動合同事由。 如請托行為、對逝者不尊重的行為、婚外同居行為、以人身為交易內容或所附條件的民事協(xié)議、違反性道德而為的贈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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