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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可以訂閱哦! 文 | 本刊記者 魏曉雯 “年輕、沒有任何法律相關背景”,剛成為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時,有朋友覺得王鑫跟人們傳統(tǒng)印象中的人民陪審員相去甚遠。然而,經過培訓、學習,一年多來,王鑫已是這個“新崗位”上的行家里手。 王鑫是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的一名審核員。2018年底,一場特殊的“搖號”使王鑫成為虹口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當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公布并施行。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單獨或聯(lián)合司法部出臺了《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解釋》)《人民陪審員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辦法》等。經過征求本人意愿、資格審查、確定擬任命人選,并經公示、提名、任命、公告、宣誓等選任程序,王鑫成為了《人民陪審員法》出臺后上海市首批隨機選任的人民陪審員。 據(jù)悉,《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兩年來,全國共新選任人民陪審員22萬余人,現(xiàn)有人民陪審員總數(shù)達33.6萬余人,與《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前相比上升了58.1%。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氣的普通群眾被選任為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的男女比例更加均衡,年齡結構更加合理,職業(yè)分布更加廣泛。兩年來,人民陪審員共參審各類案件659.4萬余件,其中包括一批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和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兩個隨機” “把法院聘用制人員列在陪審員名單內,以便‘隨叫隨到’;確定具體案件的陪審員不是隨機抽取,而是反復指定若干‘好用、方便’的陪審員;陪審員偏重于高學歷人士、行政官員及經營管理者等,出現(xiàn)‘陪審精英化’現(xiàn)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亞新對人民陪審員過去選任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有著較為深入的觀察。 人民陪審員被譽為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是“不穿法袍的法官”。為讓更大范圍的群眾有機會擔任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法》放寬了選任入口,將一般學歷要求從原來的“大專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時,將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在選任方式上,《人民陪審員法》確立了以隨機抽選為主、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為輔的方式。 如今,從當?shù)爻W【用衩麊沃须S機抽選產生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中隨機抽選正式人民陪審員,“兩個隨機”成為《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兩年來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新常態(tài)。 司法部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新選任后的人民陪審員隊伍實現(xiàn)了選任理念由“方便”“好用”向“廣泛”“隨機”的轉變,使更多普通公民有機會成為人民陪審員。 此外,作為“兩個隨機”選任方式的有益補充,由組織推薦和個人申請方式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陪審員名額數(shù)的五分之一。這對于破解民族地區(qū)雙語法官短缺問題提供了新思路。廣西、貴州、云南、青海、新疆等地結合區(qū)域實際,從各少數(shù)民族群眾中選任了一定數(shù)量的人民陪審員,有效補充了雙語審判力量。 “2019年全年,青海省共選任了2148名人民陪審員,其中,少數(shù)民族人民陪審員有866名,占人民陪審員總數(shù)的40%。少數(shù)民族人民陪審員充分發(fā)揮了解當?shù)匚幕惋L俗習慣、掌握當?shù)卣Z言文字等優(yōu)勢,對審判工作形成了有益補充。”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員屈瑩說。 記者了解到,截至2020年6月底,各地均根據(jù)《人民陪審員法》要求完成了第一批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同時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人民陪審員,依法提請免除職務,實現(xiàn)了人員的“有進有出”。從今年初開始,部分地區(qū)已開展第二批選任工作,并結合新冠疫情防控新要求,及時主動調整選任思路和方法,采取線上報名、線上審查等方式,保證了選任工作的順利推進。 實質參審 2018年5月8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訴北京多彩聯(lián)藝國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以下簡稱“多彩聯(lián)藝公司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案”)。該案是《人民陪審員法》施行后,全國首例適用“3名審判員+4名人民陪審員”7人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根據(jù)《人民陪審員法》規(guī)定,對于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案情復雜的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公益訴訟案件;涉及征地拆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7人合議庭審理。 然而,司法審判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性,很多人民陪審員在面對法律適用問題時,“不能、不敢”發(fā)表意見。因此,區(qū)分“法律審”與“事實審”,減輕“法律審”對陪審員的“束縛”,成為破解這一問題的關鍵。 7人合議庭審理模式,實現(xiàn)了“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分離。在多彩聯(lián)藝公司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案開庭前,7名合議庭成員在閱卷的基礎上,共同對案件情況進行討論并梳理了案件的爭議焦點和審查重點,從而使陪審員能夠充分了解案情。庭審中,法官就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提問,人民陪審員針對事實問題進行了提問,直擊社會公眾關心關注的問題。在庭后合議中,4名人民陪審員又分別對案件當事人提出的觀點和證據(jù)發(fā)表了意見,并就認定案件事實與法官共同表決,切實做到了“陪審合一”。 2019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人民陪審員法解釋》,就7人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的參審作出專門規(guī)范,要求在7人合議庭開庭前,人民法院應當制作事實認定問題清單,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區(qū)分事實認定問題與法律適用問題,對爭議事實問題逐項列舉,供人民陪審員在庭審時參考。 《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兩年來,各地法院不斷探索建立問題清單制度,引導人民陪審員深度參審。建立健全庭前閱卷、法官指引、獨立發(fā)表意見等保障機制,著力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準確理解和把握《人民陪審員法》的立法精神,實現(xiàn)了從原來的注重陪審案件“數(shù)量”“陪審率”向關注陪審案件“質量”轉變。 王亞新指出,司法審判屬于一種涉及民眾切身權益的決策過程,人民陪審員因直接參加審判而成為民意反映到司法的一條最為直接的制度通道。人民陪審員還可以通過自己對民風民俗及生活常識等方面的熟悉了解,為職業(yè)法官的審判傳輸新鮮的素材,使其提高審判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程永正對此深有感觸。作為《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后北京法院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十大典型案例的代表,程永正參與審理了新興公司訴網管中心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該案涉訴標的達1.6億元,涉及建設工程方面共計9類、27個事實和法律焦點問題,案情疑難復雜。 據(jù)程永正介紹,在合議庭合議該案時,對項目公司應否承擔責任出現(xiàn)較大分歧。此時,具有建工職業(yè)背景的他結合建筑行業(yè)開發(fā)慣例、運營主體操作模式,深入分析了平臺公司作用,最終促成了合議庭對責任認定取得一致意見,有力地支撐了法官對法律適用問題作最后的表決,使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據(jù)悉,自《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以來,全國各地法院人民陪審員共參審民事案件514.2萬余件,刑事案件102.4萬余件,行政案件42.8萬余件,由人民陪審員參與組成7人合議庭審結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1.2萬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18年5月8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于《人民陪審員法》施行后,首次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公益訴訟案 北京四中院供圖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過去兩年,各地法院認真貫徹《人民陪審員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注重用制度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審權利,充分發(fā)揮人民陪審員懂民情、知民意的優(yōu)勢,與法官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形成優(yōu)勢互補,著力解決“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痼疾,有效發(fā)揮了人民陪審員的實質參審作用。 《答復》出臺 法律的貫徹實施,需要完善指導機制?!度嗣衽銓弳T法》實施一段時間后,有些問題也隨之而來:個別地方把“人民陪審員”當成“人民調解員”,有的地方讓人民陪審員參與執(zhí)行、送達、化解信訪、執(zhí)紀、監(jiān)督、法治宣傳等多項工作…… 針對這些問題,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啟動了相關調研工作,系統(tǒng)梳理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地方法院的意見建議,于2020年3月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復》征求意見稿。 經廣泛征求意見后,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正式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洞饛汀芬浴度嗣衽銓弳T法》等法律規(guī)定為依據(jù),共19個條文,結合選任和審判工作實際,對人民陪審員選任、參審和管理作出具體規(guī)定,主要包括人民陪審員選任范圍、連任情形、參審范圍、參審規(guī)則等方面內容。 《答復》堅持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功能定位,明確人民陪審員不可參與到執(zhí)行、送達等工作中。同時,《答復》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工作進行了補充和完善。進一步明確禁止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范圍,包括編制外人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細化規(guī)定公民在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期間,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撤銷或者刪除失信信息后,公民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明確人民陪審員任職次數(shù)限制,讓更多的公民有機會參與到司法事務中來。 此外,《答復》還進一步規(guī)范了參加庭審活動規(guī)則,防止把參審數(shù)上限定得過高或過低,明確不得對陪審率設定考核指標,不得為人民陪審員配發(fā)統(tǒng)一制服等。 有關專家認為,《答復》是貫徹落實《人民陪審員法》的重要配套性文件,充分體現(xiàn)了中國特色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功能定位,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突出可操作性,對于規(guī)范人民陪審員選任、提升人民陪審員參審質效和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將強化協(xié)同配合、優(yōu)化參審機制、健全管理機制、擴大學習宣傳,進一步提升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質效,發(fā)揮人民陪審員參審作用,凝聚人民陪審員工作強大合力。 本期封面及目錄 《中國審判》雜志2020年第21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259期 編輯/孫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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