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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外國法查明中心副主任杜濤在發(fā)言中介紹,中國在執(zhí)行遺產繼承時,是按照“區(qū)別制”原則執(zhí)行的:“動產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有別于其他國家實行的“同一制”,即不管遺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按照同一沖突規(guī)范所指引的準據法進行繼承。實踐中,如果遺產不在被繼承人本國法或住所地法所屬國境內,或者不動產遺產分布于不同國家境內,則繼承就要受不同國家法律支配,繼承關系往往變得復雜。 法國巴黎公證人亨利·勒圖爾在會上發(fā)言 法國巴黎公證人亨利·勒圖爾進一步介紹了法國在遺產管理與分配上的做法。他說,遺產的管理與分配反映出法國屬人遺產繼承制度的模棱兩可性,既要保護繼承人,又要保護財產所有權。法國遺產繼承的規(guī)則并非圍繞遺產清算運作的。遵照“遺產繼承是家事,應當在家里解決”的格言,法國制度偏重于對繼承人的保護,對他們無任何嚴格要求,且繼承費用也不多。公證人作為公共事務官員和法律人士,在其中起著多重作用:作為顧問和家庭財產法的專家,給繼承人提供指導;作為公共事務官員,承擔著繼承人的甄別,不動產及房地產公示手續(xù)的查驗,相關稅款的征收等事務;作為調解人,促使當事人就遺產分配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上海市普陀區(qū)公證處主任助理李辰陽結合實際的案例,從遺囑繼承和遺產管理角度,分析了公證在財富傳承中的職能。 其次,公證可以為私權服務。除了為遺囑人辦理公證遺囑,公證機構還是法律明確允許開展遺囑保管活動的唯一法律機構,由公證機構保管遺囑,可以為日后遺囑執(zhí)行時高效的遺囑檢識環(huán)節(jié)提供專業(yè)法律保障。在遺囑執(zhí)行上,公證機構也經常被立遺囑人選定作為執(zhí)行人,尤其對獨居老人、孤老、家庭內部矛盾突出情況下,更是一種當事人的最佳方案。也就是說,公證機構在行駛公權力,確認遺囑受益人繼承資格的同時,還可以為私權服務,作為遺囑的執(zhí)行人,開展開啟并宣示遺囑、制作遺產清單、通知利害關系人、辦理遺囑繼承公證、進行遺產分配、記名財產轉移登記等執(zhí)行工作。也正是因為公證具有公益性質,所以,比起其他的法律服務方式,它的收費較為實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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