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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賀天鴻)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肇事司機李強(化名)的車子接連撞壞了??吭诼愤叺?輛車,但法院卻判決李強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家住天元區(qū)的李強家庭殷實,而且有一輛保時捷豪車。2018年11月2日晚,李強和往常一樣,前往小區(qū)的地下停車場準備駕車外出。但當李強準備打開車門上車時,王某(已判刑)突然從后方用電擊棒將李強打暈。隨后,李強遭到王某的毆打,并被綁在后座上。 之后,王某開著李強的車駛出了小區(qū)地下停車場。當車子行駛到五橋西頭附近時,李強奮力反抗與王某爭奪方向盤,導致車子失去了控制,一頭撞向了路邊多輛車才停下。經(jīng)鑒定,路邊4輛車在事故中受損。(詳見本報6月10日A10版) 事后,路邊受損車輛車主羅某因向李強索賠未果,將李強起訴至天元區(qū)法院。 天元區(qū)法院一審認為,從李強實施措施的效果來看,雖然造成羅某一定程度的財產(chǎn)損失,但卻成功保全了李強的生命價值和人身安全,是以較小的損害保全了較大的利益。所以,李強的行為構(gòu)成緊急避險,且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方法并無不當。民事賠償責任應(yīng)由王某承擔。 一審判決后,羅某不服,上訴至市中院。市中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依法駁回了羅某的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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