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
能否直接追加未參與仲裁程序的當事人
| 聯(lián)系郵箱:zxk9898@126.com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 能否直接追加未參與仲裁程序的當事人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 能否直接追加未參與仲裁程序的當事人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 【案情簡介】 董某以在A公司工作時公司欠薪為由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A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應當追加B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但B公司以其未參與仲裁程序為由,請求法院裁定駁回董某的起訴。 【爭議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B公司并未參與仲裁程序,故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理并作出實體處理,不得以追加的當事人未參與仲裁程序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評法析理】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了勞動爭議的仲裁前置程序,但并非所有未參與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不能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參加訴訟條件的當事人,無論是經(jīng)當事人申請追加還是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均應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不得以追加的當事人未參與仲裁程序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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