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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使用安全管理培訓(二) 氣瓶安全隱患識別 第1章 氣瓶爆炸事故案例及教訓 第2章 氣瓶的基礎知識 第3章 氣瓶安全管理 第4章 氣瓶安全儲存 第5章 氣瓶安全搬運 第6章 氣瓶安全使用 第7章 工業(yè)氣瓶日常安全檢查 第一章 氣瓶爆炸事故案例及教訓 關于幾起壓力氣瓶爆炸事故案例 2007年11月11日16:00左右,東西湖區(qū)武漢漢科彩色鋼板有限公司在切割鋼板作業(yè)中發(fā)生氧氣、乙炔氣瓶爆炸,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 12月16日上午7時左右,武漢市華天彩球制品廠在武昌梨園酒店前進行氣球充氣作業(yè)時,發(fā)生氫氣氫氣瓶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同日17:00左右,洪山區(qū)湖北海基氣體有限公司發(fā)生氫氣氣瓶,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 12月19日15:00左右,新洲區(qū)一私人作坊自制氫氣時,發(fā)生氣瓶爆炸,造成1人重傷。這些事故傷亡修重,損失巨大,影響較壞,教訓深刻。 壓力氣瓶爆炸事故頻繁發(fā)生,暴露出武漢市壓縮氣體充裝、使用經營、儲存環(huán)節(jié)安全作業(yè)不規(guī)范,責任不到位,監(jiān)管不扎實等問題,反映出當前?;钒踩a形勢仍較嚴峻。 案例1:氧氣瓶爆炸事件 事件經過: 2011年5月5日17:40,塔里木油田礦區(qū)物業(yè)服務中心水電維修班氣焊工盧X完成鋼板切割任務后,在收拾作業(yè)現場、關閉氧氣瓶減壓閥時突然發(fā)了氧氣瓶爆炸事件。爆炸現場沒有發(fā)現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約500元;氧氣瓶從中部炸裂為三塊,飛向東北方向。其中:瓶體上部1塊重19.4Kg,飛入附近墻體中;另外2塊(瓶體中部1塊重12.8Kg、瓶體尾部1塊重23.4Kg),爆炸后散落在附近地面上。 原因分析 當天下午,礦區(qū)成立了事件調查小組,現場發(fā)現以下問題: 1.在氧氣瓶底部有油性物質;油性物質接觸高純度氧氣發(fā)生化學反應,并釋放熱量,直接導致了爆炸事故的發(fā)生。 2.該氧氣瓶出廠標定為氮氣瓶,但氧氣生產廠家違反國家質監(jiān)局鍋發(fā)【2000】250號《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中嚴禁氣瓶混用規(guī)定,擅自改充氧氣,并涂改天藍色。(氮氣瓶為黑色,氧氣瓶為天藍色) 3.該氧氣瓶顯示最后檢驗日期為2001年11月,按照國家質監(jiān)局鍋發(fā)【2000】250號《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每3年檢驗1次規(guī)定,已經有3次漏檢,累計10年沒有檢驗,而且生產廠家不能提供該氣瓶的歷史檢驗報告。 4. 該氧氣生產超出許可范圍生產,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范圍是氮氣、二氧化碳、氬氣和乙炔四項,沒有氧氣的生產和銷售資質。 5. 管理方面,氣瓶入庫驗收還存在問題:一是入庫驗收制度不完善,缺乏對氧氣瓶檢驗證件進行審核的制度要求;二是對已有制度落實流于形式,僅對數量、外觀、壓力和氧氣合格證進行了審核,對氣瓶鋼印標記、檢驗日期、氣瓶顏色檢查不嚴格。沒有發(fā)現該氧氣瓶使用氮氣瓶改裝的未改裝的違章現象;三是承包商超范圍供貨,資質審查不嚴格。 糾正與預防措施 6. 立即封存、停用該批次氣瓶(26只),并組織事件調查; 7. 在全公司范圍內開展了一次氣瓶專項檢查,查找存在的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8. 修訂、完善氣瓶驗收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氣瓶質量驗收和使用標準,建立氣瓶使用登記制度; 9. 組織開展氣瓶使用、管理人員專項培訓,提高風險識別和隱患控制能力; 10. 加強承包商管理,嚴把承包商資質準入關。 案例2 氧氣瓶的減壓器著火燃燒 1. 事故進過 某建筑隊氣焊工施工時,使用漏氣的焊柜,焊工的手心被調節(jié)輪處冒出的火苗燒傷氣泡,涂上了藥膏。在調節(jié)好乙炔和氧氣壓力后開始焊接,施焊過程中發(fā)生了回火,氧氣膠管爆炸,減壓器著火并燒毀,關閉氣瓶閥門后,氧氣瓶上半截已燙手,非常危險。 2. 主要原因分析 ⑴漏氣的焊柜容易發(fā)生回火; ⑵在調節(jié)氧氣壓力時,氧氣減壓器和瓶閥沾上油脂,發(fā)生回火時,在壓縮純氧強烈氧化作用下,引起劇烈燃燒。 案例3 焊工在更換乙炔氣瓶時引起著火 1. 事故經過 某焊工因乙炔瓶用空,換瓶時將乙炔瓶臥放滾動到工作地點,即投入使用,因乙炔氣瓶內丙酮流出而著火,焊工驚慌失措。 2. 主要原因分析 ⑴嚴重違反《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規(guī)定; ⑵乙炔使用前應豎立放置20min; 案例4 裝卸工違章作業(yè),造成氧氣瓶爆炸 1. 事故經過 某單位用卡車運回新灌的氧氣,裝卸工為圖方便,把氧氣瓶從車上用腳蹬下,第一個氣瓶剛落下,第二個氣瓶跟著正好砸在上面,立刻引起兩個氣瓶的爆炸,造成一死一傷。 2. 主要原因分析 兩個氣瓶相互碰撞,壓縮氣體在氧氣瓶受到猛烈振動,引起壓力升高,氣瓶碰撞時升高后的壓力,在氣瓶某處產生的壓力超過了該瓶壁的極限的強度,即引起氣瓶爆炸。 案例五:江蘇南鋼一車間氬氣泄漏聚成'奪命池'——兩維修工倒地 工友救援也窒息
2014年6月30日凌晨4點50分左右,在南京南鋼煉鋼廠3號轉爐車間,一鋼包底吹用氬氣的金屬軟管發(fā)生故障,發(fā)生壓氣泄漏事故,導致進入現場維修作業(yè)的2名工人,在吸入大量氬氣后倒地,旁邊的工友發(fā)現后,趕過去救援,不幸也中招。三人倒地后,被不遠處的工人發(fā)現報警,緊急送醫(yī)院搶救,但仍不治身亡。 氬氣的比重比空氣重,氬氣發(fā)生泄漏后,除少部分與空氣混合,大部分會沉淀,如果周圍被圍擋,這些氬氣就會積聚起來。當有人進入后,被氬氣淹沒,就會造成缺氧窒息。 案例六:搬運氣瓶突發(fā)意外'瘋狂氣瓶'亂撞人
時間:2014年8月31日 地點:武漢江岸區(qū)漢江二路與南京路交匯處的金寶大廈一樓大廳 事故經過:3名工人正將二氧化碳氣瓶(用于消防滅火)豎著慢慢挪移到門口,在門口下臺階時,一個氣瓶不慎磕到了臺階上,'呯'的一聲后,就見瓶里的氣體往外噴。幾個人幾個人撒手后瓶子倒地,而大地的瓶子在高壓氣體作用下,就像陀螺一樣在地上打轉,幾人還想去關閉閥門,但根本行不通,隨之失控的氣瓶猶如火箭一樣,從門口沖入了大廳,并四處亂跑。 第二章 氣瓶的基礎知識 1、 氣瓶安全技術標準 1. 《氣瓶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TSGR0006-2014)于2015年1月1日實施; 2. 《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guī)范》第6部分:加壓氣體(GB30000.6-2013代替GB20580-2006); 3.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總局第46號)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4. 《焊接、切割及類似工藝用氣瓶減壓閥安全規(guī)范》(GB 20262-2006);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質技監(jiān)局鍋發(fā)【2000】250號)和原勞動部1993頒發(fā)的《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勞鍋字(1993)4號)于2015年1月1日廢止。 2、 標準也有沖突的時候 1. 新標準GB2550-2007《氣體焊接設備焊接、切割和類似作業(yè)用橡膠軟管》規(guī)定,氧氣膠管的外觀為藍色,工作壓力為2.0MPa;乙炔膠管外觀為紅色,工作壓力為2.0MPa。 2. 2.QSY1124.4-2007《石油企業(yè)現場安全檢查規(guī)范》中的5.8.6.7氣焊切割作業(yè)規(guī)定:氧氣橡膠管應為紅色,工作壓力1.5MPa;乙炔橡膠管應為黑色,工作壓力應為0.3MPa。 ★ 按新標準執(zhí)行;
3、 《氣瓶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TSGR0006-2014)適用范圍 1. 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 2. 公稱容積為0.4~3000L; 3. 公稱工作壓力為0.2~35MPa;(老版本:1.0~300MPa) 4. 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 5. 盛裝壓縮氣體、高低壓液化氣體、低溫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吸附氣體、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以及混合氣體(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氣體)的無縫氣瓶、焊接氣瓶、焊接絕熱氣瓶、纏繞氣瓶、內部裝有填料的氣瓶以及氣瓶附件。 4、 氣瓶的分類 1.按結構劃分
3. 按照公稱工作壓力劃分 ⑴高壓氣瓶 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氣瓶;(10MPa,35MPa); ⑵低壓氣瓶 公稱容積為小于10MPa的氣瓶;(0.2MPa;10MPa); ⑶氣瓶的公稱壓力 ①盛裝壓縮氣體氣瓶的公稱壓力,指在基準穩(wěn)定時(一般為20℃),瓶內氣體達到均勻狀態(tài)時的限定(充)壓力; ②盛裝液化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指溫度為60℃時氣瓶內氣體壓力的上限值; ③溶解氣體氣瓶、焊接絕熱氣瓶和混合氣體的公稱工作壓力參見《氣瓶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TSGR0006-2014) 盛裝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常用氣瓶的漆色與介質
5、 氣瓶的檢測周期 1.盛裝氮、六氟化硫、惰性氣體及純度大于等于99.999%的無腐蝕性高純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1次。 2.盛裝對瓶體材料能產生腐蝕作用的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1次。如:硫化氫、液氯、液氨; 3.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1次;如:氧氣、二氧化碳; 4.盛裝混合氣體的氣瓶,其檢驗周期應當按照混合氣體中檢驗周期最短的氣體確定;如:二氧化碳加氬氣的混合氣體,每三年檢驗一次 5.溶解乙炔氣瓶、呼吸器用復合氣瓶,每3年檢驗1次 液化石油氣瓶(GB8334) ●對在用的YSP_-0.5型、YSP-2.0型、YSP_5.0型、YSPー10型、YSP_-15型液化石油氣鋼瓶,自制造之日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的檢驗周期均為4年,第四次檢驗有效期為3年:對在用的YSP--50型液化石油氣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 ●液化石油氣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均按報廢處理; ●當鋼瓶受到嚴重腐蝕、損傷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鋼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報廢氣瓶的處理:及時,直接返回供應商處理,不能擅自處理。 常用氣瓶設計使用年限 1.鋼制無縫氣瓶:30年例如:氬氣瓶、氧氣瓶、氮氣瓶、二氧化碳氣瓶 2.盛裝腐蝕性氣體的鋼制無縫氣瓶和焊接氣瓶:12年 例如:液氨、液氯、硫化氫、二氧化硫等 3.溶解乙炔氣瓶:20年 注:具體參見《氣瓶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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