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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格、式何以稱刑書——從《新唐書》看古代“刑法”文化

 思明居士 2020-04-11
令、格、式何以稱刑書——從《新唐書》看古代“刑法”文化

《新唐書》

刑書,如同當代的刑法一樣,是屬于古代特有的規(guī)定法律條文的規(guī)則。鑄刑書,公布成文法,開創(chuàng)了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

中國法律最早可以追溯到商周時代,當時的社會十分重視禮制,因此夏商與西周的法律是一種完全依附于禮制的法律;古代的法律發(fā)展到三國時代的時候,開始用鑄鐵的方式作為記錄保存下來,不論是鄭國的鑄刑書于鼎,還是晉朝時期的鑄刑書于鐵鼎,都是刑書作為法律的重要的一個發(fā)展。不僅是在當時,對于后世甚至是當代都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

《新唐書》是一本詳細論述唐代軍兵體系和國家法律的正史性質的史書,為什么叫做“新”唐書呢?這是因為有“舊”唐書。其實在五代十國時期就曾有過《唐書》,宋朝建國后,宋仁宗提出了重修《唐書》的詔議,由于原本的書籍里記錄的不太詳實,“紀次無法,詳略失中,文采不明,事實零落”。

令、格、式何以稱刑書——從《新唐書》看古代“刑法”文化

宋仁宗劇照

因此我們后來知道的《新唐書》大多是由北宋的文人、士大夫修撰的,歐陽修、梅堯臣、宋祁等人。而后世雖然對于唐朝的記錄有兩個版本,多以《新唐書》的記敘作為正統(tǒng),刪掉了舊唐書中許多荒誕的部分,而且又是經(jīng)由宋代著名文學家之手,在宋、元、明、清,歷經(jīng)幾百年的歷史都廣為推崇。

《新唐書 法志》中有言稱,“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逼渲性敿毐硎隽烁髯源淼暮x和發(fā)展應用。其中還介紹了刑書出現(xiàn)的目的和必要性:古之為國者,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知爭端也。

后世作為刑書,惟恐不備?,俾民之知所避也。自然是希望有一個統(tǒng)一的制度體系來約束百姓們的言行,執(zhí)政者最為尊崇禮制,自然是希望這些條文能夠在精神和思想上同時國民,約束他們不做不應該做的事情。

在四者之中,律最為重要,也是出現(xiàn)最早的,春秋之前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寫成條文的刑法,而這些條文經(jīng)過后期的發(fā)展就演變成為了律。據(jù)稱1975年在湖北出土的秦簡中,不但有秦律還有兩篇魏律,漢朝也在秦律的基礎上制定了漢律,所以“律”在后世中幾乎就默認等于法律。

所以對于《新唐書》中記錄的律應該是無可指摘的。四者中其實只有律是作為“刑法”存在的,判斷刑法的根本標準首先是“正刑定罪”。我們下面詳細解讀令、格、式。

令、格、式何以稱刑書——從《新唐書》看古代“刑法”文化

湖北出土的秦簡

一、為何稱令、格、式為“刑書”?

1.令、格、式與刑法的關系

令其實比律還有出現(xiàn)的早,戰(zhàn)國時期已經(jīng)出現(xiàn)。商鞅變法時期對于令的表述很大程度上是作為法律來說的,因為其中更多涉及的是“犯罪”、“斬首”這些部分,所以我們可以知道令在那時候是等同于法律的。而格的來源更多人承認的是“故事”、“科”,漢朝晉代的時候,取故事之宜于時者為梁科。

按此來說,格源于科,科為晉朝的故事所致,而故事當時已經(jīng)被認為是和刑法有關系的,所以自然格也不能與刑法擺脫關系。而式也可以追溯到史書中被證明是與刑法有關系

2.令、格、式與刑法的關系在《新唐書》中的表述

引經(jīng)據(jù)典,許多史書中記載了格、式、令與刑法的關系,這是無法否認的,而到唐朝時期,除了律是直接可以等同于刑法之外,其他三者都是這樣的表述,“令文全都不是刑法條文”,“格絕大部分不是刑法條文”,“式基本不是刑法條文”。首先盡管這樣定位這三者與刑法的關系,但是事實上我們至少可以確定令、格、式是沒有脫離刑法而存在的。

二、令、格、式的主要含義

1.令——尊卑貴賤之等數(shù),國家之制度也

令的出現(xiàn)也可追溯到秦始皇時期,令在某種程度上是和律相輔相成一起發(fā)展的,商鞅變法時期制定過“令民為什伍相連坐”等法令,可見那時候有法有令。令與律不同的是,令大體上都是關于制度規(guī)則的內容,更偏重在教化百姓,而不是懲罰。

令、格、式何以稱刑書——從《新唐書》看古代“刑法”文化

歐陽修

律更多的是在記錄判刑定罪的條款,偏重懲罰違反法律的百姓。兩者在秦漢時期沒有明顯的區(qū)別,漢朝之后,兩者之間開始有了明確的界限,律、令首選是作為國家法律的根本而存在的,所以后世的朝代都比較重視對于律、令的調試與修改。

而《新唐書》中涉及的刑書可以用來概括同級概念的律,卻無法等同于其他三者。令的重點在于“設范立制”,現(xiàn)在國家法律中也使用令作為發(fā)布條文或者決定的依據(jù),例如逮捕令、禁止令、公布令等等,而令發(fā)展到現(xiàn)代更多的是作為一種強制的命令,雖然具有強制的法律效力,但是不是作為法律條文出現(xiàn),更多的是作為對法律條文的說明、頒布、禁止等行動的決定。

2.格——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

格的重點是作為禁偽正邪而存在的,因為法律在古代的封建社會更多的是涉及大禮法,所以我們常說到的“格物致知”,便是程朱理學中的重要代表思想。現(xiàn)在我們大都默認格物致知是指追求事物的本質,但是在古代這樣的思想歷經(jīng)幾千年的歷史中也有許多爭議,每個朝代都有屬于自己的理解和認知。

在唐朝時,唐代經(jīng)學家這樣解釋,“事物之來發(fā)生,隨人所知習性喜好。致知在格物者,言若能學習,招致所知。格,來也。已有所知則能在于來物;若知善深則來善物,知惡深則來惡物。言善事隨人行善而來應之,惡事隨人行惡亦來應之。言善惡之來,緣人所好也。物格而後知至者,物既來則知其善惡所至。善事來則知其至于善,若惡事來則知其至于惡。既能知至,則行善不行惡也?!?/strong>

令、格、式何以稱刑書——從《新唐書》看古代“刑法”文化

程顥和程頤

所以基本上是圍繞人們對于善惡的認知和遵守禮法為中心進行的,相比于其他,格更多是規(guī)定百官和臣民的作為,約束他們的行動的規(guī)則。

3.式——其所常守之法也

談到式,式的重點在于軌物程事。我們首先是可以從現(xiàn)代的日常生活中稍微體會“式”所代表的的含義,比如算式、數(shù)學式,是用以在自然科學中表明某些關系或者規(guī)律的內容,也有開幕式、閉幕式等這樣用來表明特定內容的儀式典禮。所以相對于來說是有一種標準、正式的意味。

式,同其他三者一樣,也可以追溯到較早的時期。據(jù)稱式的由來可以追溯到《大統(tǒng)式》之前,而是實際上并不能算是作為法律存在的,和格、令一樣,式中更多的是對于制度規(guī)則的說明,不同于規(guī)定如何定罪、如何懲罰,其中更多的是強調人們的行為準則。

三、刑書出現(xiàn)的必然性

我們能夠追溯到的“鑄刑書”最早的是子產(chǎn),而“子產(chǎn)鑄刑書”也成為中國古代法學的開端,畢竟“鑄刑書”之后我們才可以考究到成文法的存在,在這之前的發(fā)展我們無法得出明確的結論。而法律成文并得以保留之后,法律從政治中托生出來,成為了一個獨立的概念,而“民知有辟”、“不忌于上”、“罪刑法定”的思想開始衍生出來,人治的制度開始衰敗,法治的觀念也開始慢慢建立起來。

而實際上,法治是無法脫離人治而存在的。而刑書一開始雖然也規(guī)定了違法何種法律會受到何種懲罰,但刑書并非完全是法律條文,其中更多的是一種政治制度和規(guī)定臣民百姓行為準則的條文。

令、格、式何以稱刑書——從《新唐書》看古代“刑法”文化

鑄刑書

因為即使法律發(fā)展到現(xiàn)在,由于受到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影響,禮制不論是作為一種思想,還是作為一種統(tǒng)治者施行的政治制度都已經(jīng)深入人心,即使是經(jīng)過幾千年的傳承發(fā)展到現(xiàn)代,我們在法律中依然可以看到禮法的影響,這是我們始終無法徹底擺脫的。

故而在統(tǒng)治百姓的時候人治也好、法治也好都是無法單獨存在起作用的,所以刑法其實也是有人治和法治相統(tǒng)一結合的成文的記錄。

四、結語

我們在通過《新唐書》解讀令、式、格在刑書中的關系時,無法不考慮當時封建社會中固有的傳統(tǒng)思維以及禮法觀念。事實上,比起罪罰,它們更多的是規(guī)定了政治上統(tǒng)治臣民的一些規(guī)矩,更多的是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存在來約束人們的行為的。

而在多是宋代文人撰寫的《新唐書》中,我們也需要考慮到宋代當時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就算是根據(jù)《唐書》中已有的事實進行更改,他們在改寫的時候也會加入不是那么客觀的情感因素。所以說,我們不能將刑書單純的作為一種刑事法律制度來看待,更多的是一種政治制度,在制度變革中扮演者不可忽視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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