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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對國際仲裁的潛在影響 以下是一些被認為是國際商業(yè)合同中當事人經常會選擇的仲裁地點并已采取措施限制病毒傳播風險的國家跟城市的名單: 國家 / 城市 仲裁機構 相關措施 英國倫敦 倫敦國際仲裁法院(LCIA) 倫敦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LMAA)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HKIAC)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 新加坡海事仲裁商會(SCMA)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國際商事仲裁中心(ACICA) 美國仲裁協(xié)會(AAA) 英國法下的一般合同原則 不可抗力 根據英國法律,如果在合同訂立后發(fā)生了某種情況,造成合同實際上或在商業(yè)上無法履行,或者將合同的義務轉為另外完全不同的義務,當事人則有可能以合同受阻為由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受阻,合同將自動終止,當事人將免除未來的義務。但是根據合同具體約定,一般來講,如果一方在受阻事件發(fā)生之前已經產生的合同義務,通常仍應履行這些義務(比如,受阻事件發(fā)生時已到期的款項仍需要被支付)。 是否可因疫情爆發(fā)而以合同受阻為由撤銷一份合同,要視具體事實和合同的條款而定。主張合同受阻的一方需要證明,在簽訂合同時,雙方不可能合理地預見到疫情的爆發(fā),并且疫情已經使合同的履行實際上變得不可能或不合法,或使合同接下來的履行與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的設想截然不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疫情爆發(fā)可能會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產生連鎖反應。由于運輸/旅行的限制,賣方可能難以在裝貨港及時提供貨物,因此違反其在合同下的義務。另一方面,買方可能難以找到愿意??渴芤咔橛绊懙母劭?地區(qū)的船只。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下,時間也很重要,因為裝運或交貨的延遲可能會嚴重影響貨物的價格。例如,在一個“典型”的CIF合同下,賣方有義務在裝運期內裝運貨物。如果賣方未能做到這一點(比如,由于裝貨港關閉或因運輸禁令無法及時提供貨物而造成延誤),買方可能有權終止合同。 此外,合同雙方應明確在指定船舶及相關交貨期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賣方因與疫情有關的原因而拒絕指定的船舶,一般情況下,買方有權指定替代船舶,但須給予符合合同要求的通知以及遵守合同的其他規(guī)定。 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可能會因為疫情的爆發(fā)大幅波動,使現(xiàn)有的合同安排在商業(yè)上變得沒有利潤。因此,雙方可能會尋找“借口”,聲稱不可抗力事件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從而退出合同。他們能否做到這一點將取決于合同的具體條款措辭。如上所述,這些條款將作嚴格解釋。另外,援引此條款的當事方還需認真遵守該條款在程序上的要求。 新的谷物及飼料貿易協(xié)會(GAFTA)條款中,“裝運遇阻”條款并不直接給予買方取消合同的權利,而是允許首先暫時中止合同(見第18條)。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在“裝運期結束后持續(xù)21天”,則買方有權通知對方取消合同。因此,希望取消合同的當事方不可過早宣布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這一點很重要,因為過早宣布可能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 另外,尋求援引不可抗力條款的當事人需證明合同的履行因疫情爆發(fā)在實際上或法律上受阻,并且他們本身沒有責任。如果合同是在第一批病例公布或疫情已經眾所周知之后簽訂的,爆發(fā)疫情則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可預見的,并且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可能會被視為已同意承擔該風險。 航運 造船業(yè) “造船廠、其分包商或供應商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事故”; 發(fā)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且 主張的延誤是由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 假設造船廠能夠證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誤可以計入合同允許的延誤時間,則造船廠有權推遲交船日期。但是如上所述,不可抗力條款通常作狹義解釋。另外,除非合同明確約定,若一方尋求援引不可抗力的事件因其自身的違約或疏忽而導致,通常不予免責。 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合同受阻。然而,正如上面提到,雖然英國法下的合同受阻原則有可能使造船廠在其義務因某些情況受到重大影響而免于履行這些義務,僅僅證明因為發(fā)生了造船廠本身無法控制的事件而可能導致遲延交付是不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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