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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穆 莊老通辨——王弼郭象注易老莊用理字條錄

 高山仙人掌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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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程伊川有性即理也之語,朱晦庵承之,乃謂天即理。《論語》獲罪于天。《集注》亦解作獲罪于理,大為清儒所譏。陸王改主心即理。要其重視理字,則程朱陸王無大別。故宋學(xué)亦稱理學(xué)。然考先秦古籍理字,多作分理?xiàng)l理文理解,亦或作治理言,實(shí)未嘗賦有一種玄遠(yuǎn)的抽象觀念,有形上學(xué)之涵義,如宋儒所云云也。清儒戴東原《孟子字義疏證》,辨此甚詳盡?!睹献印じ孀由稀菲?br>
  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義之悅我心,猶芻豢之悅我口。

  戴氏之說曰:

  六經(jīng)孔孟之言,以及傳記群籍,理字不多見。孟子舉理以見心能區(qū)分,舉義以見心能裁斷。明理,明其區(qū)分也。精義,精其裁斷也。自宋以來,始相習(xí)成俗,理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因以心之意見當(dāng)之。

  此戴氏謂理字在中國思想界,賦與以一種形上學(xué)之最高抽象涵義,其事實(shí)始于宋人也。竊謂戴氏之說是已,然其間實(shí)有一段甚長之演變,固亦非直至宋儒,乃始重視此理字。且宋儒所提此理字之涵義,亦非前無所承,全由特創(chuàng)也。

  竊謂理字觀念之重要提出,其事實(shí)始于道家。莊子與孟子同時(shí),其書亦曾用理字。《養(yǎng)生主》有曰:

  官知止而神欲行。依乎天理,因其固然。

  天理二字,始見于此。韓非曰:"理者,成物之文。"成玄英疏:"天理,天然之腠理。"《莊子》書重論自然,喜言萬物,故其書中用理字,雖僅此一見,而后起治道家言者,不期而多用理字,如《莊子》外雜篇,及呂覽韓非淮南皆是,此一宗也。

  其又一宗為晚出之儒家,亦由會(huì)通道家義,而屢用此理字,如荀卿《易傳》《小戴記》皆是,此為又一宗。荀卿《非相篇》有曰:

  類不悖,雖久同理。

  此實(shí)為先秦諸子言理字之最扼要者。蓋言及理字,必偏主于事物,事物有類可分,乃始有理可指也。清儒焦循說之曰:"理者,分也,各有分焉,即各有宜也。"物理通于事理則曰宜。事之宜不宜,亦由分類而見。《老子》書始提象字,象即今語之抽象,此即荀卿分類之說之所由承也。故荀卿書亦屢言象字,此皆其思想遞禪痕跡之可見者。

  《易·說卦傳》有曰:

  圣人之作易也,將以順性命之理。

  又曰:

  和順于道德而理于義,窮理盡性以至于命。

  《說卦傳》亦后出書。道德連文始《老子》,和順二字,為莊老所愛用,而儒家襲取之,故荀卿及《小戴禮》皆多用和順字。性命之理,則亦謂人與萬物所稟受之天性,各有其分理可循也。

  《小戴禮·樂記》篇有曰:

  樂也者,情之不可變者也。禮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

  鄭玄注:

  理,猶事也。

  今按:《樂記》篇又謂:"樂由中出,禮自外作。"又曰:"樂者為同,禮者為異。"蓋謂出于中者為同,作于外者為異也。作于外乃就事物言,故曰:"萬物之理,各以類相動(dòng)。"蓋物各有分,斯即物各有理也。其分各可歸類,以類相動(dòng),則理見于事矣。鄭注理猶事也,實(shí)為后人理事對(duì)言一觀念之始起也。

  《樂記》篇又曰:

  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動(dòng),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惡形焉。好惡無節(jié)于內(nèi),知誘于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jié),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

  鄭玄注:

  理,猶性也。

  蓋人之性亦分賦自天,故人性亦有其自然之分限,此種自然之分限,即所謂天理也。若人不能反躬自節(jié),而外騖物欲以求窮極,則越乎其所賦之分限,而天理滅矣。滅天理,即謂違失其性,故鄭氏以性注理,此又為后人性理兩字互釋之原本也。

  又按:《荀子·正名》篇:

  志輕理而不重物者,無之有也。

  上引《樂記》語,似實(shí)本此。重物即是窮人欲也。荀子又曰:

  禮義文理,所以養(yǎng)情也。

  又曰:

  心之所可中理,欲雖多,奚傷于治?心之所可失理,欲雖寡,奚止于亂。

  荀子特以理欲對(duì)文,而《樂記》增成之為天理人欲。蓋理見于外,故曰天。欲起于中,故曰人。荀子之所謂中理,即《中庸》之所謂中節(jié)也。喜怒哀樂發(fā)而皆中節(jié),即荀子所謂情得其養(yǎng)也。故《中庸》雖不言理字,而實(shí)與《荀子》《樂記》大義相通也。

  至西漢董仲舒《春秋繁露·同類相動(dòng)》篇有曰:

  氣同則會(huì),聲比則應(yīng),非有神,其數(shù)然也。明于此者,欲致雨則動(dòng)陰以起陰,欲止雨則動(dòng)陽以起陽。故致雨非神也。而疑于神者,其理微妙也。相動(dòng)無形,則謂之自然。其實(shí)非自然也,有使之然者也。

  此又以理數(shù)互言。蓋理見于分,分之最易見者莫若數(shù),故理之最易征而知者,亦莫明于數(shù)也。仲舒始以數(shù)理觀念代替先秦道家之自然觀念,謂宇宙間一切事象物質(zhì)之變化,其背后皆有一種數(shù)與理之作用引生而推動(dòng)之。蓋凡事物之同類者,積至于某程度,某數(shù)量,即可引起某種變化,此乃自然之理,實(shí)即一種使之然之理也。仲舒此說,蓋由荀卿類不悖雖久同理之觀念引衍而出。仲舒之所謂使之然之理,亦即鄭玄之所謂事理與性理也。故可謂理字之觀念,至漢儒而又有新發(fā)展。而此種新觀念之展出,大體實(shí)仍自道家思想之系統(tǒng)下引衍而來,此亦甚為顯白也。

  惟特別重視此理字,一再提出,以解說天地間一切自然之變化,而成為思想上重要之一觀念,則其事當(dāng)始于魏晉間之王弼與郭象。弼注《周易》與《老子》,象注《莊子》,乃始時(shí)時(shí)提出此理字,處處添入理字以解說此三書之義蘊(yùn)。于是遂若缺此一字,天地間一切變化,皆將有無從解說之苦。此一理的觀念之鄭重提出,若謂于中國思想史上有大功績,則王郭兩家當(dāng)為其元?jiǎng)?。亦不得謂宋儒絕不受王郭之影響。此下特就弼注《老》《易》,象注《莊子》,遇其以理字為說者,為之逐條錄存,以證吾說,此實(shí)為治中國思想史者一重要大題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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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弼注《易》,括其大義于《周易略例》篇,首《明彖》,即謂"物無妄然,必由其理"。又曰:"統(tǒng)之有宗,會(huì)之有元",此即一切統(tǒng)會(huì)之于理也。物不妄然,必由理而然,此即董仲舒理使之然之說也。故其注文,常多特增理字。如乾卦,"乾元用九,天下治也",注:

  能全用剛直,放遠(yuǎn)善柔,非天下至理,未之能也。……夫識(shí)物之動(dòng),則其所以然之理,實(shí)皆可知也。

  此謂天下一切物之動(dòng),皆有其所以然之理。而統(tǒng)其宗會(huì)其元者,則為至理也。又坤卦"六五,黃裳元吉",注:

  體無剛健,而能極物之情,通理者也。以柔順之德,處于盛位,任夫文理者也。

  此以理為文理,又稱極物之情,故能通理,戴東原《孟子字義疏證》說理字,都如弼此注。又訟卦"九四,復(fù)即命,渝安貞,吉"注:

  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由己,故吉從之。

  此謂一切事有本理,即固然之理也。此理字地位,已超命字上。不僅孔孟重視命,即莊周內(nèi)篇亦重視命,此后宋儒始以天理觀念代替天命觀念,弼之此注,已啟其端。又豫卦"六二,介于石,不終日,貞吉",注:

  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茍說。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終日明類。

  此謂理有必然也。所以然之理,本然之理,與必然之理,為理字涵義三大綱,王弼均已舉出。皆承董仲舒使之然之理以為言也。而就其統(tǒng)宗會(huì)元者言,則為至理。此后宋儒言理,亦無逃此范圍矣。又噬磕卦"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注:

  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于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此所謂通理之道,即上所謂極物之情也。理相通,故得統(tǒng)宗會(huì)元而循其至理也。又睽卦,"睽,君子以同而異",注:

  同于通理,異于職事。

  此條最當(dāng)注意。厥后以理事對(duì)立,唐代華嚴(yán)宗最暢其旨,而語實(shí)本此。鄭玄注《禮》,謂理猶事,蓋不能如弼之此注之暢析也。何以謂同于通理,此即《略例》所謂統(tǒng)之有宗,會(huì)之有元,既天下事皆統(tǒng)會(huì)于一理,則眾理自通,不得不同。按《周易》本文,"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萬物睽而其事類也。"則所同者在事,所通者在志,而弼注則謂事由分職而異,理由共通而同,其越出正文,自辟新解,豈不甚顯。又解卦初六象傳,"剛?cè)嶂H,義無咎也",注:

  或有過咎,非其理也。義猶理也。

  今按:義就行事者之立場言,理就事之本身言。故義可說為無咎,理則無所謂無咎也。弼之此解,顯非《易》文原義,此與朱子解獲罪于天作獲罪于理,更何異乎?又夬卦初九象傳,"不勝而往,咎也",注:

  不勝之理,在往前也。

  今按:《易》文本義,謂事不可勝而往為咎,弼轉(zhuǎn)增理字釋之,謂不勝之理,在于往前,此亦清儒所譏增字詁經(jīng)之一例也。又豐卦象傳,"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致刑",注:

  文明以動(dòng),不失情理也。

  按王弼言理,或以事理對(duì)舉,或以情理連稱,其《周易略例》首明彖,即專言理,次明爻通變,即專言情。一切人事,情理二字足以盡之,此弼注《易》之大旨。清儒戴震焦循頗喜言情理,章學(xué)誠則轉(zhuǎn)言事理,其實(shí)弼之注《易》,已兼舉之。若就《周易》上下經(jīng)本文論,惟"黃中通一理"語一見理字,而弼注用理字上如舉,凡九處。蓋古人注書,非盡隨文訓(xùn)詁。亦有特創(chuàng)新解,越出所注本書范圍,而卓然自成一家言者。弼之注《易》,亦可謂是弼之一家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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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按皇侃《論語集解義疏》引王弼注,雖只鱗片爪,亦時(shí)見理字,茲舉其要者。《里仁》吾道一以貫之章,弼曰:

  貫猶統(tǒng)也。夫事有歸,理有會(huì)。故得其歸,事雖殷大,可以一名舉??偲鋾?huì),理雖博,可以至約窮也。

  此注與《周易略例·明彖》所謂統(tǒng)之有宗,會(huì)之有元,顯然異語相足。會(huì)之有元,即指理之可會(huì)通歸一也?!墩撜Z》本言道,而弼注轉(zhuǎn)言理。大率言之,唐以前人多言道,宋以后人多言理,以理的觀念代替出道的觀念,此在中國思想史上為一大轉(zhuǎn)變。王弼可謂是此一轉(zhuǎn)變之關(guān)捩也。弼又曰:

  忠者,情之盡也。怒者,反情以同物者也。未有反諸其身而不得物之情。未有能全其恕而不盡理之極也。能盡理極,則無物不統(tǒng)。極不可二,故謂之一也。

  理極無二,即為后來竺道生頓悟義所本,亦即猶宋儒濂溪之言太極也。故王弼言理,既為釋家辟路,亦為宋儒開先。而清儒戴焦言理,則尤與弼之此條意近。

  又《述而》子溫而厲,威而不猛,恭而安章,王弼曰:

  溫者不厲,厲者不溫。威者不猛,猛者不威。恭則不安,安者不恭,此對(duì)反之常也。若夫溫而能厲,威而不猛,恭而能安,斯不可名之理全矣。故至和之調(diào),五味不形。大成之樂,五聲不分。中和備質(zhì),五材無名也。

  今按:此條尤見弼之援老釋孔,匯通儒道之深致。老子曰: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因凡可名者皆有對(duì)反,茍有對(duì)反,則非大通。故大道必?zé)o名,以其會(huì)歸合一,更無對(duì)反也。自漢以下,漸以理字代道字。此一轉(zhuǎn)變,至弼而大定。魏晉間人好言名理,即猶老子言名與道也。理極無二,即猶老子以一說道也。會(huì)歸合一,始為大道,始是至理,而遂不可復(fù)名矣。弼此條又以中和釋至理,此后釋家及宋儒,遂群尊《中庸》,亦可謂由弼啟之也。

  又《子罕》大哉孔子,博學(xué)無所成名章,王弼曰:

  譬狀和樂,出乎八音乎,然八音非其名也。

  此亦以《老子》書之無名,釋《論語》之無名也。古人言理皆主其分,弼之言理更主其和。會(huì)通合一則和矣。和則更無物物之分,將惟見其為一理也。然則晦翁之以天釋理,豈不與弼之說有相似乎?

  又《陽貨》性相近習(xí)相遠(yuǎn)章,王弼曰:

  不性其情,焉能久行其正,此是情之正也。若心好流蕩失真,此是情之邪也。若以情近性,故云性其情。情近性者何,妨是有欲,若逐欲遷,故云遠(yuǎn)也。若欲而不遷,故曰近。但近性者正,而即性非正。雖即性非正,而能使之正。譬如近火者熱,而即火非熱。雖即火非熱,而能使之熱。能使之熱者何,氣也,熱也。能使之正者何,儀也、靜也。

  今按:弼之此條,謂即性非正,而能使之正。即火非熱,而能使之熱。此其意,殆已隱涵一種體用觀念之分別,特未明白剖言之耳。蓋火即體也,熱即用也。弼又言性使之然,此猶言理使之然也。則言理事即猶言體用,此皆在魏晉當(dāng)時(shí)人觀念中已露其端倪,而特未能如后人之剖劃透徹耳。又弼曰,能使之熱者氣,則在魏晉人觀念中,顯尚不如朱子時(shí)之理氣兩分,嚴(yán)明剖別,而轉(zhuǎn)陷于以死人騎活馬之譏。然則言辨之演進(jìn),亦有愈后愈精而轉(zhuǎn)失之者,此亦治思想史者所應(yīng)知也。

  (四)

  弼之注《老子》,亦多平添理字以為說者。如其注"人之所教,我亦教之"云:

  我之教,非強(qiáng)使人從之也,而用夫自然,舉其至理,順之必吉,違之必兇。故人相教違之,自取其兇也。

  此條不用大道字,而用至理字?!独献印窌餮缘溃鲎⒈馗难岳?,此正弼注之越出原書而自有其貢獻(xiàn)之所在也。又理與自然并舉,即為自然之理。莊老言自然,而弼注改用理字,其事可謂始于董仲舒,然不得不謂其至于王弼,而此一觀念始臻顯白也。又如注"不出戶,知天下,不窺牖,見天道"云:

  事有宗而物有主,途雖殊而同歸也,慮雖百而致一也。道有大常,理有大致,執(zhí)古之道,可以御今,雖處于今,可以知古始,故不出戶窺牖而可知也。

  常道字為《老子》書所固有,理字為弼注所新增。殊途同歸,慮百一致,此弼援《易》注《老》也。宋儒晁說之謂:"弼本深于老子,而易則末矣。其于易,多假諸老子之旨,而老子無資于易者,其有余不足之跡斷可見。"今按晁之此說,似猶不知弼之注《老》,乃亦假諸其《周易略例》之所得也。以余觀之,弼之注《周易》,其功尚遠(yuǎn)出于其注《老子》之上。晁氏曰:"嗚呼!學(xué)其難哉!"則誠矣其難矣。又如其注"圣人不行而知,不見而名"云:

  得物之致,故雖不行而慮可知也。識(shí)物之宗,故雖不見而是非之理可得而名也。

  然則弼之言理,有所以然之理,有本然之理,有必然之理,有是非之理,此皆越出《老子》本書以為說也?!秴斡[·離謂》篇:"理也者,是非之宗也。"此為弼言是非之理之所本。

  又按:《老子》五千言無理字,而弼注平添理字為說者如上舉,觀其注《周易》注《老子》,即知其對(duì)于理的一觀念之重視矣。

  (五)

  弼之后有嵇康,亦治莊老,而最善持論,其集中亦常言及理字,然尚可謂其乃自抒己見。至郭象注《莊子》,乃亦處處提及理字,一似弼之注《老易》,而猶有甚焉。茲再逐條列舉如下:

  《逍遙游》:大物必自生于大處,大處亦必自生此大物,理固自然,不患其失,又何措心于其間哉?

  此謂理屬自然,而又必然也。弼之注《老》,已屢提自然字,又以理與自然并舉。象之注《莊》,乃益暢發(fā)自然之義,而始顯明提出自然之理一語,則弼注所未及也。

  又:理有至分,物有定極,各足稱事,其濟(jì)一也。

  弼始言事理,象又足之以物理。理有至分,宋儒謂之理一分殊。物有定極,宋儒則謂一物一太極,萬物一太極。此皆從王弼統(tǒng)宗會(huì)元之說來。然則烏得謂王郭言理與宋儒理學(xué),在思想進(jìn)展上,乃一無關(guān)涉乎?

  又:理至則跡滅。順而不助,與至理為一,故無功。

  至理字襲王弼。理跡對(duì)言,理屬形而上,跡則形而下。則猶弼之理事并舉也。

  又:但知之聾瞽者,謂無此理。

  又:推理直前,而自然與吉會(huì)。

  推理直前,語似宋儒。

  又:小大之物,茍失其極,則利害之理均。用得其所,則物皆逍遙也。

  《齊物論》:凡物云云,皆自爾耳,非相為使也,故任之而理自至。

  董仲舒始言物有使然之理,此為儒家義。郭象言物物各有自然之理,更無使之然者,為道家義。其言理雖殊,其重理則一也。

  又:理無是非,而或者以為有。

  又:至理盡于自得。

  又:至理無言。

  又:萬物萬形,同于自得,其得一也。已自一矣,理無所言。

  又:物物有理,事事有宜。

  此條極似晦庵。晦庵《大學(xué)》注,本云:"物,事也。"其《格物補(bǔ)傳》,乃云:"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窮之",此物字亦可作事解。事理物理,理本相通,始是至理。而宋儒言理,遠(yuǎn)同魏晉,亦于此可見矣。

  又:夫物之性表,雖有理存焉,而非性分之內(nèi),則未嘗以感圣人也,故圣人未嘗論之。

  按象言物物有理,此與程朱意合。謂理非性分之內(nèi)者,未嘗以感圣人,則與程朱意異。故象謂至理盡于自得,惟專重于性分之內(nèi)。程朱則主格物窮理以盡性而至命,則必由統(tǒng)宗會(huì)元而達(dá)。由此以觀,可謂伊川晦翁較近王弼。而郭象之言,則似較近明道也。

  又:將寄明齊一之理于大圣,故發(fā)自怪之問以起時(shí)。

  又:務(wù)自來而理自應(yīng),非從而事之也。

  理應(yīng)之說,亦始王弼,而極為宋儒所樂道。

  又:物有自然,理有至極,循而直往,則冥然自合。

  理有至極,即太極也。物之自然即理,是猶性即理也之意。

  又:是非死生,蕩而為一,斯至理也。至理暢于無極,故寄之者不得有窮。

  至理暢于無極,即猶云無極而太極也。推郭意,似主性分之內(nèi)即是一無極。亦即物物一太極義也。

  又:卒至于無待,而獨(dú)化之理明。

  郭象既言自然之理,又言獨(dú)化之理,此皆王弼所未及也。戴氏《孟子字義疏證》,申明理字古義,亦未嘗及此等處。凡此皆郭象所新創(chuàng)也。

  又:亦斯理也,將使萬物各反所宗于體中,而不待乎外。

  《養(yǎng)生主》:養(yǎng)生者,理之極也。

  又:忘善惡而居中,任萬物之自為,悶然與至當(dāng)為一,故刑名遠(yuǎn)己,而全理在身。

  全理字亦像新創(chuàng)。全理在身,仍即物物一太極義也。

  又:夫養(yǎng)生非求過分,蓋全理盡年而已矣。

  又:盡理之甚,既適牛理,又合音樂。

  盡理即窮理也。牛亦有理,即凡天下之物,莫不有理也。

  又:直寄道理于技耳。

  《莊子》書只言道,象注特增理字。

  又:未能見其理間。

  又:但見其理間也。

  又:司察之官廢,縱心而順理。

  縱心順理,極似宋儒語。

  又:不中其理間也。

  又:理解而無刀跡。

  理間與理解字,為戴氏《疏證》所主。此即所謂文理,乃理字之古義。至王郭與宋明儒所重言之理,則斷非此文理一義所能限。讀者通觀此文之前后,自知宋儒言理,亦非盡宋儒所首創(chuàng)也。

  又:嫌其先物施惠,不在理上住,故致此甚愛也。

  又:指盡前薪之理,故火傳而不滅。

  《人間世》:依乎天理,推己性命,若嬰兒之直往也。

  又:當(dāng)理無二。

  當(dāng)理無二語,亦極似宋儒。竺道生頓悟義,由此入。

  又:不得已者,理之必然者也。

  又:事有必至,理固常通,故任之則事濟(jì)。

  又:理無不通,故當(dāng)任所遇而直前耳。

  又:不復(fù)循理。

  又:任理之必然者,中庸之符全矣,斯接物之至也。

  象之注莊,頗好言中庸字,而《中庸》之書,亦特為宋儒所樂道。知王郭之與宋儒,其間固多相近可通之處也。

  又:順理則異類生愛,逆節(jié)則至親交兵。

  此條順理與逆節(jié)對(duì)文,故予謂《中庸》之言中節(jié),即猶荀卿之言中理也。郭言順理,則猶莊子之所謂約分也。

  又:付之自爾而理自生成,生成非我也。

  理自生成,則可謂有生成之理,實(shí)即自然之理也。此義為后來王船山所樂道。

  又:性命全而非福者,理未聞也。

  《德充符》:夫我之生也,非我之所生也。則一生之內(nèi),百年之中,其坐起行止,動(dòng)靜取舍,性情知能,凡所無者,凡所為者,凡所遇者,皆非我也,理自爾耳。

  此條與晦翁天即理也之說,遙相符會(huì)。其實(shí)亦即自然之理也。

  又:人之生也,理自生矣,直莫之為而任其自生。

  又:華薄之興,必由于禮,斯必然之理。

  又:欲以直理冥之,冀其無跡。

  直理字,又象新創(chuàng)。

  又:自然之理,行則影從,言則響隨?!拭哂绊懸?,影響者,形聲之桎梏也。明斯理也,則名過可遺。

  魏晉時(shí)人好言名理,而象之注莊,則獨(dú)少言名理字。據(jù)此條,知象之言理,遠(yuǎn)較其同時(shí)好言名理者為深至矣。似象此意,實(shí)自王弼所謂不可名之理來也。

  又:其理固當(dāng),不可逃也。故人之生也,非誤生也,生之所有,非妄有也。天地雖大,萬物雖多,然吾之所遇,適在于是,則雖天地神明,國家圣賢,絕力至知,而弗能違也。故凡所不遇,弗能遇也。其所遇,弗能不遇也。凡所不為,弗能違也。其所為,弗能不為也。故付之而自當(dāng)也。

  此條由理通命,其所謂命,乃指一切遭遇言。莊子此處本文正言命,象注乃轉(zhuǎn)由命而推本之于理,此即朱子天即理也之說,而朱子言命,亦多指遭遇言。從此等處參入,可悟魏晉與宋儒說理,正有許多相近可通處也。

  又:茍知性命之固當(dāng),則雖死生窮達(dá),千變?nèi)f化,淡然自若,而和理在身矣。

  按《易·說卦傳》言,窮理盡性以至于命,象之此條近之。王郭蓋皆求以老莊會(huì)通之于儒說者。宋儒乃不期而與之近。

  又:此四者,自然相生,其理已具。

  又:既稟之自然,其理已足。……物無妄然,皆天地之會(huì),至理所趣。

  據(jù)此條,知象之言理,實(shí)本原于弼。惟謂其理已足,不待乎外而可盡,此則為郭象注莊之特著精神處也。

  又:未明生之自生,理之自足。

  又:生理已自足于形貌之中,但任之則身存。

  按宋儒必言天地之性,必主格物窮理,而郭主理自足于本身,此其異。生理字亦象新創(chuàng)。此后王船山好言生理,乃轉(zhuǎn)近郭義。

  《大宗師》:天地萬物,凡所有者,不可一日而相無也。一物不具,則生者無由得生。一理不至,則天年無緣得終。然身之所有者,知或不知也。理之所存者,為或不為也。故知之所知者寡,而身之所有者眾。為之所為者少,而理之所存者博。

  此條極有深趣。象之所闡,重在至理自足,此所以越出王弼,而自成為一家言也。

  又:理固自全,非畏死也。

  又:理當(dāng)食耳。

  按此處本文僅謂"其食不甘",而象注以理當(dāng)食耳為說,試問與朱子注《論》《孟》橫添理字處,又復(fù)何異乎?

  又:寄之至理,故往來而不難。

  又: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物而動(dòng),性之欲也。物之感人無窮,人之逐欲無節(jié),則天理滅矣。

  此條原本《樂記》,而《樂記》此語特為宋儒所樂引,又可證王郭之與程朱,實(shí)自有其相近可通處也。

  又:本至而理盡矣。

  此仍統(tǒng)之有宗,會(huì)之有元義。惟孔孟統(tǒng)會(huì)之于天,老莊統(tǒng)會(huì)之于道,而王郭則統(tǒng)會(huì)之于理。而郭象則尤主以一己性分之內(nèi)者為之本。程朱則可謂又自王郭而求重反之孔孟。后世尊程朱,斥王郭,是為未脫門戶之見,實(shí)未足以與語夫思想演進(jìn)之條貫也。

  又:人之有所不得而憂娛在懷,皆物情耳,非理也。

  明道言,"人能于怒時(shí)遽忘其怒,而觀理之是非,亦可見外誘之不足惡。"又曰:"明理可以治懼。"怒與懼皆物情而非理,此義象已先言之。

  又:自然之理,有積習(xí)而成者。

  此條有深趣。后惟王船山時(shí)發(fā)此旨。

  又:死生猶寤寐耳,于理當(dāng)寐,不愿人驚之。

  于理當(dāng)寐四字,極似宋儒語。

  又:適足捍逆于理以速其死。

  又:理有至極,外內(nèi)相冥?!吮刂^至理之無此。是故莊子將明流統(tǒng)之所宗,以釋天下之可悟。

  明道謂性無內(nèi)外,即理冥內(nèi)外也。

  又:遺物而后能入群,坐忘而后能應(yīng)務(wù)。愈遺之,愈得之。茍居斯極,則雖欲釋之,而理固自來。

  此又與宋儒虛實(shí)之辨,主一之說甚相似。

  又:以自然言之,則人無小大。以人理言之,則侔于天者可謂君子矣。

  人理字,《莊子·漁父》篇有之,此條以人理與自然對(duì)文,亦理一分殊也。宋儒不喜用人理字,因理既統(tǒng)宗會(huì)一,則不宜再分天人也。

  又:盡死生之理,應(yīng)內(nèi)外之宜者,動(dòng)而以天行,非知之匹也。

  按此條近宋儒德性之知與聞見之知之辨。

  又:天下之物,未必皆自成也。自然之理,亦有須冶鍛而為器者。

  此條有深趣,船山最喜于此等處深說之。

  又:任之天理而自爾。

  又:嫌其有情,所以趨出遠(yuǎn)理。

  《應(yīng)帝王》:應(yīng)不以心而理自玄符,與變化升降而以世為量,然后足為物主,而順時(shí)無極。

  按《莊子》內(nèi)篇七篇,理字惟《養(yǎng)生主》"依乎天理"語一見,而象注用理字者如上舉共七十條??梢娤笾砸岳碜终f莊,此即郭象注莊之所以為一家言也。

  (六)

  《莊子》外雜篇用理字始稍多,而象注用理字處更多,茲再逐條錄之如下:

  《駢拇》:令萬理皆當(dāng),非為義也,而義功見。

  萬理字,亦郭創(chuàng)。

  《馬蹄》:缺?!睹l篋》:缺。

  《在宥》:賞罰者,圣王之所以當(dāng)功過,非以著勸畏也。故理至則遺之,然后至一可及也。

  又:當(dāng)理無悅,悅之則致淫悖之患矣。

  當(dāng)理無悅語,似宋儒。

  又:神順物而動(dòng),天隨理而行。

  按此處本文為"神動(dòng)而天隨",象注橫增理字,乃謂天隨理而行,以此較之朱子注《大學(xué)》格物為窮格萬物之理,其為增字詁經(jīng),不尤甚乎?其謂天隨理而行,較之朱子天即理也之說,理字之地位,亦不啻更高一級(jí)矣。

  又:理與物皆不以存懷,而暗付自然,則無為而自化矣。

  又:事以理接,能否自任,應(yīng)動(dòng)而動(dòng),無所辭讓。

  此處本文為"接于事而不辭",象注事以理接,此理字顯是于原旨外添出。

  《天地》:一無為而群理都舉。

  按:本文,"通于一而萬事畢",象注以群理易萬事。群理字,亦新創(chuàng)。群理猶云萬理也。

  又:夫至人,極壽命之長,任窮理之變?!试茀捠蓝舷梢?。

  按本文:"千歲厭世,去而上仙",象注乃謂因其任窮理之變,故厭世。蓋任理則無欲,因曰厭。象意如此,豈不可與宋儒立論相通?

  又:亦不問道理,期于相善耳。

  《天道》:倫,理也。

  又:各司其任,則上下咸得,而無為之理至矣。

  無為之理,即自然之理也,亦新創(chuàng)。

  又:言此先后,雖是人事,然皆在至理中來,非圣人所作也。

  人事皆在至理中來,此即理事無礙,事事無礙也。

  又:物得其道,而和理自適。

  《天運(yùn)》:故五親六族,賢愚遠(yuǎn)近,不失分于天下者,理自然也。

  又:仁孝雖彰,而愈非至理。

  又:非作始之無理,但至理之弊,遂至于此。

  又:弊生于理,故無所復(fù)言。

  按:至理之弊,弊生于理,皆宋儒所不言。

  《刻意》:泯然與正理俱往。

  正理字亦新創(chuàng)。

  又:任理而起,吾不得已也。

  又:天理自然,知故無為乎其間。

  按:此處本文為"去知與故,循天之理"。云循天之理,則所重猶在天。云天理自然,則所重轉(zhuǎn)在理。

  又:理至而應(yīng)。

  按:此處本文曰"不豫謀"。注云理至而應(yīng),為深一層說之。

  《繕性》:二者交相養(yǎng),則和理之分,豈出他哉?

  按本文"和與恬交相養(yǎng),而和理出其性"。

  又:道故無不理。

  按本文"道,理也"。

  又:無不理者,非為義也,而義功著焉。

  按本文:"道無不理,義也。"

  《秋水》:知其小而不能自大,則理分有素,跂尚之情,無為乎其間。

  理分字,象特創(chuàng)。象注又屢言性分,宋儒性即理之說,象注已寓。

  又:物有定域,雖至知不能出焉,故起大小之差,將以申明至理之無辨也。

  又:以小求大,理終不得。各安其分,則大小俱足矣。

  又:應(yīng)理而動(dòng),而理自無害。

  按本文"動(dòng)不為利"。象注應(yīng)理而動(dòng),轉(zhuǎn)入正面。

  又:理自無欲。

  本文曰:"不賤貪污。"象注轉(zhuǎn)深一層說之。理自無欲語,大似宋儒。

  又:任理而自殊。

  本文曰:"不多辟異。"象注特增理字。而用意特重于分殊,故曰任理而自殊矣。

  又:夫天地之理,萬物之情,以得我為是,失我為非。適性為治,失和為亂。

  按本文:"是未明天地之理,萬物之情者也。"情理兼稱,似為王弼注《易》之所本。

  又:達(dá)乎斯理者,必能遣過分之知,遺益生之情,而乘變應(yīng)權(quán)。

  按本文:"知道者必達(dá)于理,達(dá)于理者必明于權(quán)。"

  又:穿落之,可也。若乃走作過分,驅(qū)步失節(jié),則天理滅矣。

  按本文:"落馬首,穿牛鼻,是謂人。故曰無以人滅天。"注文以天理代天字,此猶朱注《論語》獲罪于天云天即理也之先例也。惟象此處,所謂天理,重節(jié)限義。仍是重于理之分。

  《至樂》:未明而概,已達(dá)而止,斯所以誨有情者,將令推至理以遣累也。

  按本文:"自以為不通乎命,故止也。"注以理字代命字。

  又:斯皆先示有情,然后尋至理以遣之。若云我本無情,故能無憂,則夫有情者,遂自絕于遠(yuǎn)曠之域,而迷困于憂樂之竟矣。

  按:王弼主圣人有情,故不能無哀樂以應(yīng)物,惟應(yīng)物而能無累于物耳。郭象承之,而足之以理遣。

  《達(dá)生》:性分各自為者,皆在至理中來,故不可免也。

  此即程子性即理之說。

  又:任其天性而動(dòng),則人理亦自全矣。

  此又性即理之義。人理全即是天理全,郭注一貫注重分殊,此乃郭之一家言也。

  又:守一方之事,至于過理者,不及于會(huì)通之適也。鞭其后者,去其不及也。

  此條又是以《中庸》說理。

  又:欲瞻則身亡。理常俱耳,不間人獸也。

  此條儼似宋儒語。

  又:憂來而累生者,不明也?;既ザ缘谜撸_(dá)理也。

  此亦性即理之義。

  《山木》:缺。

  《田子方》:缺。

  《知北游》:物無不理,但當(dāng)順之。

  按本文:"果蓏有理。"

  又:志茍寥然,則無所往矣。無往焉,故往而不知其所至。有往焉,則理未動(dòng)而志已驚矣。

  按本文:"寥已吾志,無往焉而不知其所至。"注特增理字。

  《庚桑楚》:意雖欲為,為者必?cái)?,理終不能。

  又:理自達(dá)彼耳,非慢中而敬外。

  按本文:"敬中以達(dá)彼",注特增理字。

  又:天理自有窮通。

  按本文:"若是而萬惡至者,皆天也,而非人也。"注文以理釋天,即是以理代命也。

  又:善中則善取譽(yù)矣,理常俱。

  又:平氣則靜,理足順心,則神功至。

  《徐無鬼》:反守我理,我理自通。

  按本文:"反己而不窮",注文以理釋己。我理字,特創(chuàng)。有天理,有人理,有我理,此皆理一分殊也。

  又:至理有極,但當(dāng)冥之,則得其樞要。

  按本文:"冥有樞",注特增理字為說。

  又:若問其大搉,則物有至分,故忘己任物之理,可得而知也。奚為而惑若此也?

  按本文:"闔不亦間是已,奚惑然為。"

  《則陽》:物理無窮,故其言無窮,然后與物同理也。

  按本文"與物同理"。

  《外物》:此言當(dāng)理無小,茍其不當(dāng),雖大何益。

  按本文魚乞水,而注以不當(dāng)理說之。此理是分限義。

  又:情暢則事通,外明則內(nèi)用,相須之理然也。

  又:當(dāng)通而塞,則理有不泄而相騰踐也。

  又:通理有常運(yùn)。

  按本文:"天之穿之,日夜無降。"注通理字襲自王弼。此又是以理釋天之例。

  又:自然之理,有寄物而通也。

  按本文:"大林丘山之善于人也,亦神者不勝。"

  《寓言》,理自爾,故莫得。

  按本文,"莫得其倫",《天道》篇注,"倫,理也。"然此處注語甚曲強(qiáng),蓋象自好以理說莊,未必與莊書原義觸處可通也。

  又:理必自終,不由于知,非命如何?

  按本文:"莫知其所終,若之何其無命也。"注以理釋命。

  又:不知其所以然而然,謂之命,似若有意也。故又遣命之名以明其自爾,而后命理全也。

  按本文:"莫知其所始,若之何其有命也。"注謂命若有意,即非自然,故以理釋命,而謂是命之理。命理字,特創(chuàng)。此可與以理釋天各條同參。象既暢發(fā)自然之旨,故不好言天言命,而專提出理字。王弼注《易》,已曰:"天,形也。"王郭兩家,所以必言自然言理者,其意居然可見。此為魏晉宋明所以重言理字一大原因,作者已另文闡發(fā),此不詳。

  又:理必有應(yīng),若有神靈以致也。

  按本文:"有以相應(yīng)也,若之何其無鬼也。"注文以理說事物之應(yīng),又以神靈字代出鬼字,較莊書原文,遙為深允矣。若《寓言》作者先悟得此,必不云若之何其無鬼矣。此亦可見思想進(jìn)展之跡,而郭注有超出《莊子》原書者,亦即此等處而可睹。

  又:理自相應(yīng),相應(yīng)不由于故也,則雖相應(yīng)而無靈也。

  按本文:"無以相應(yīng)也,若之何其有鬼邪?"原意,天下事,有相應(yīng),亦有無相應(yīng),故若有鬼,若無鬼。注文以理說之,則理無不相應(yīng),故此條本文明說無以相應(yīng),而注文必說成理自相應(yīng)而不由于故,不由于故則屬自然矣。自然相應(yīng),故曰自然之理。既不由天命,亦非由鬼神。王弼之注《易》,郭象之注《莊》,特提出一理字,其在中國思想史上之貢獻(xiàn),誠不可沒,看此條更顯。

  又按:董仲舒論同類相動(dòng),謂其理微妙,實(shí)非固然,此分自然與理而兩言之也。郭象此注,則并自然與理而一言之。故郭象特提出自然之理一語,不得不謂是象之特創(chuàng)也。

  又:推而極之,則今之所謂有待者,率至于無待,而獨(dú)化之理彰矣。

  獨(dú)化之理,亦即自然之理。此乃理字之深趣,雖可與分限之理相通,而不當(dāng)以分限盡獨(dú)化。此乃郭象注《莊》之特著精神處也。明乎此,則戴氏《疏證》所釋古書理字本義用以駁擊宋儒者,洵為淺之乎其說理矣。蓋戴氏不僅不識(shí)宋儒,乃亦不識(shí)王郭,專恃訓(xùn)詁家法,終不明得理趣,此又郭象之所以不喜言名理也。郭象不喜言名理,此即郭注之所為深有得于莊學(xué)之精神也。

  《讓王》:缺。

  《盜跖》:缺。

  《說劍》:缺。

  《漁父》:夫孔子之所放任,豈直漁父而已哉?將周流六虛,旁通無外,蠢動(dòng)之類,咸得盡其《所懷》,而窮理致命,固所以為至人之道也。

  《列御寇》:理雖必然,猶不必之,斯至順矣,兵其安有?

  按本文:"圣人以必不必,故無兵。"

  又:理雖未必,抑而必之,各必其所見,則眾逆生。

  按本文:"眾人以不必必之,故多兵。"注文以理代必字。夫既云理所必然,圣人亦豈猶不必之乎?宋儒所以異乎孔孟者,孔孟常言天命,天命不可必,而宋儒喜言天理,理則必然,故宋儒說理,轉(zhuǎn)若有固必之嫌。今象以順理釋原文之不必,其為曲說甚顯。蓋既主一切以理說莊書,宜有其捍格而難通。而注文之所以自成為一家之言者正在此。此又學(xué)者所不可不深玩也。

  《天下》:民理既然,故圣賢不逆。

  按本文:"皆有以養(yǎng),民之理也。"民理語猶人理。

  又:謂自苦為盡理之法。

  按本文:"以自苦為極。"極字豈可解作盡理之法乎?而注文必如此說,此其所以成為一家言也。

  又:聏調(diào)之理然也。

  按本文:"上說下教,雖天下不取,強(qiáng)聒而不舍者也。"亦安不得一理字。

  又:惟圣人然后能去知與故,循天之理,故愚知處宜,貴賤當(dāng)位,賢不肖襲情,而云無用賢圣,所以為不知道也。

  按本文:"故曰:至于若無知之物而已,無用賢圣。"注文謂惟圣人始能循天之理,然則圣人固非塊然為無知,于是有晦翁致知在格物之說。

  又:常與道理俱,故無疾而費(fèi)也。

  按本文:"其行身也,徐而不費(fèi)。"注文橫增入道理字。

  又:委順至理則常全,故無所求福,福已足。

  按本文:"人皆求福,己獨(dú)曲全。"象以順理解曲全。亦曲強(qiáng)。

  又:理根為太初之極,不可謂之淺也。

  按本文:"以深為根",語本明顯,而注文必以理字說之,乃有理根之語。理根為太初之極,即謂宇宙萬物皆出于理,是即濂溪《太極圖說》之先聲矣。

  又:至順則全,迕逆則毀,斯正理也。

  又:其言通至理,正當(dāng)萬物之性命也。

  按本文:"以卮言為曼衍,以重言為真,以寓言為廣,獨(dú)與天地精神往來,而不敖倪于萬物。"安不上理與性命字。注文則謂至理正當(dāng)萬物之性命,亦與宋儒程朱語相吻合。

  又:膏粱之子,均之戲豫,或倦于典言,而能辨名析理,以宣其氣,以系其思,流于后世,使性不邪淫,不猶賢于博弈者。

  按此指惠施歷物之意以下及于辨者言,當(dāng)時(shí)即目之為名理,以辨名為析理,此象之所不喜也,故此注言之如此。

  按外雜篇郭注用理字者如上舉,共七十六條,其正文本見理字者,已隨條備列,較之注文,比數(shù)不足十一。此外則皆郭注所橫增也。此外《莊子》外雜篇本文,尚有言及理字處,然非王郭及宋儒言理之主要義,此不備引。顧后人獨(dú)知宋儒以理說孔孟,卻不知王郭以理說《易》《老》《莊》,何也?今若謂提出此理字之一概念,在中國思想史上有其不可磨滅之價(jià)值,則王郭兩家,實(shí)先于宋儒,而又為其前所未逮,此功實(shí)不可沒。余故備列兩家原文,以供治中國思想史者之參證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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