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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強奸一次還是兩次? —— 理論辯護的成功之辯 案 由:強奸案 指派單位: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 承 辦 人:李耀輝律師 辯護形態(tài):證據(jù)辯護·理論辯護 【案情梗概】 檢刑訴[2015]XX號起訴書指控,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駕駛一輛馬自達轎車將搭車的吳某某拉至郊外某片樹林中,在此地先后兩次對吳某某進行強奸。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63條,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律師會見】 在第一次會見高某某時,李耀輝律師讓高某某講述其所涉嫌的犯罪案件事實,高某某自稱自己僅對吳某某實施一次強奸行為,之所以高某某庭前供述稱自己對吳某某實施了兩次強奸,是因為自己受到偵查機關的刑訊逼供、誘導和恐嚇,再加上自己不懂法,認為強奸一次、兩次對案件定性沒有影響,經(jīng)過律師分析,高某某認識到強奸一次和兩次對自己未來量刑具有重大影響,根據(jù)《刑法》和《最高院量刑規(guī)范實施細則》規(guī)定,強奸次數(shù)是量刑加重情節(jié)。 【律師閱卷】 案件證據(jù)構成: 1.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 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 3. 辨認筆錄 4. 檢查筆錄及照片 5. 搜查筆錄 6. 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7. 鑒定意見 8. 報警案件登記表 9. 被害人戶籍信息 李耀輝律師閱卷后發(fā)現(xiàn),能夠證實高某某對吳某某強奸兩次的證據(jù)僅有高某某的口供和吳某某的陳述。除此之外,均為間接證據(jù),無法與高某某口供和吳某某的證言相印證。 【辯護思路】 辯護人通過對起訴書分析,詳細審閱了本案該項事實的全部卷宗材料,認真聽取了被告人對相關事實看法,辯護人決定堅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對高某某僅對吳某某發(fā)生一次強奸進行辯護,理由如下:一是從證據(jù)層面分析,高某某的庭前供述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另一直接證據(jù)只有吳某某的陳述,這屬于“孤證”;二是從經(jīng)驗法則分析,根據(jù)案發(fā)當時高某某的身體狀況以及生理規(guī)律和醫(yī)學上的常識,男方在射精后五分鐘左右的間隔時間難以再次進行性交行為;三是從刑法理論分析,本案起訴書指控高某某對吳某某實施兩次強奸,屬于刑法理論中的接續(xù)犯,不屬于同名數(shù)罪,應認定為一個犯罪行為,應認定為一次。綜上,公訴機關的指控高某某強奸兩次不能成立。 【律師意見】 一、起訴書指控高某某先后兩次對吳某某進行強奸認定事實錯誤、證據(jù)不足 據(jù)高某某當庭供述稱,其與吳某某只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高某某庭前供述和吳某某陳述不具有真實性,與客觀事實不符。結合本案證據(jù),高某某庭前供述其兩次與吳某某發(fā)生性關系不具有真實性,這是其在受到公安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作出的不真實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除此之外的直接證據(jù),僅有被害人陳述說高某某對其實施了兩次強奸行為。DNA鑒定意見書也僅能證明高某某與吳某某存在性交發(fā)生的證據(jù),無法認定發(fā)生的次數(shù)。本案中僅有被害人陳述高某某與其發(fā)生兩次性關系,根據(jù)“孤證不能定案”證據(jù)原則,起訴書指控高某某對吳某某實施兩次強奸行為認定事實錯誤。 另外,高某某連續(xù)對被害人實施兩次性行為不符合常理。根據(jù)被害人吳某某陳述的事實,第一次強奸行為與第二次強奸行為間隔五分鐘左右(詳見吳某某2014年X月X日詢問筆錄P最后一行),生理規(guī)律和醫(yī)學上的常識告訴我們,男方在射精后五分鐘左右的間隔時間是難以再次進行性交行為的。 二、法理上,起訴書指控高某某對吳某某實施兩次強奸,屬于刑法理論中的接續(xù)犯,不屬于同名數(shù)罪,應認定為一個犯罪行為,應認定為一次 起訴書指控高某某先后兩次對吳某某進行強奸,這種事實行為屬于刑法理論中的接續(xù)犯,接續(xù)犯是指行為人利用同一機會連續(xù)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且數(shù)個行為之間有不可分割的密切關系,則視為一個行為。 在本案中,從社會觀念看,被告人高某某實施了兩個強奸行為,但是從刑法的角度分析,行為人的第二個強奸行為和第一個強奸行為是同一個犯罪故意,并且也是利用了第一個的預備行為,這樣的話,如果去掉第一個的強奸行為,第二個則缺少了犯罪故意和預備行為,不能單獨成立一個犯罪,如強行把第二個強奸認定為刑法上的“一次”,則重復評價了第一個行為。從犯罪構成要件角度分析,前后兩個強奸行為侵害的是同一法益,在時間上緊密接近,在客觀上各行為間也沒有顯而易見的獨立性,在時空上難以將其強行分開,應視為數(shù)個行為之接續(xù)進行,后行為不具有刑法上的獨立性,應和第一個行為合并評價;從主觀層面分析,行為人的強奸故意沒有中斷或另起犯意,是基于一個強奸的故意。兩個強奸行為都是在這一個完整的故意下做出的,是整個強奸過程的一部分。本案中,起訴書認定的高某某兩次性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shù)個行為之接續(xù)施行,應予一個行為予以評價。 另外,我國刑法對強奸犯罪既遂標準采用“插入說”,而起訴書認定高某某兩次強奸吳某某的依據(jù)就是射精次數(shù),這不符合我國的刑法規(guī)定。 綜上,高某某的前后兩個強奸的行為利用了同一個強奸的機會,符合接續(xù)犯的特征,后一行為難以單獨成罪,因而不屬于同名數(shù)罪,應認定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于整體上的“一次”強奸。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采納律師意見,認定高某某強奸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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