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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方法導論

 仲才1 2019-12-08
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方法導論
   ——《德國民商法案例研習譯叢》總序
 
朱曉喆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一、什么是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
 
本套譯叢是譯介德國民法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課的教材。雖然國內文獻對此已討論頗多,但為本譯叢導讀,以及考慮到若有讀者擬參考本譯叢,實踐相應的教學方法,因此,我作為叢書主編,再就該課程方法論作些介紹。
 
了解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須從德國法學教育課程體系說起。德國大學法學教育以科學教育為目標,以實踐運用為導向,其課程類型設置包括如下幾種類型:(1)大課講授(Vorlesung)以教師講解和學生聽講為主。限于課堂時間和學生人數較多,教師課上較少采用問答方式,課堂互動根據老師的風格而有所不同。(2)專題研討(Seminar)是教師引導和學生討論為主的課程。參加課程的學生須在教師指導下作一個專題研究報告并回答教師和參加者的提問。(3)案例研習課(übung)是撰寫案例分析報告、練習適用法律的課程。大課講授和專題研討偏重于原理學習,而案例研習課側重實例訓練。該課程要求學生撰寫案例研習報告采用“鑒定體”(Gutachtenstil) ,即逐一分析法律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判斷案件事實能否涵攝在該規(guī)范之下,進而得出是否適用該規(guī)范法律效果的結論。如在課堂上或考試中,須于指定時間段內完成案例報告,不用太多引注資料,稱為課堂練習;如在課下做案例報告,即家庭作業(yè),要借助更多文獻和判例,深化案例解答的科學性,達到與通常的法學研究相同的品質。(4)學習小組(Arbeitsgemeinschaft)是一種配合大課的集體輔導班,大致按民法、刑法和公法學科進行劃分,由助教或博士生主持,以解決學習中的難點和進行案例分析訓練為主。參加者通常為新生,每個小組人數約20人左右。
在上述課程體制中,案例研習課是法科學生每日必修的練習,通過大量的訓練,學生們將法條、法學教義、法院判例等轉化為其內在的知識和能力,養(yǎng)成法律思維。如科貝爾(K?rber)教授說:“領會和理解生活事實,并依據法條、判決和學說去判斷其中蘊含的法律爭議,即解答案例,是每一位法律人的日常功課?!?/section>
 
民法案例研習課的方法論就是請求權基礎分析。關于此,我國學界已經介紹頗多。于此重申其關鍵要點,以便讀者掌握要領。
 
“請求權基礎”(Anspruchsgrundlagen)方法的出發(fā)點是對案例提出如下問題,即“誰得向誰依據什么請求什么?”(Wer will was von wem woraus?)分析言之:
 
(1)“誰向誰”(Wer von wem)。請求權是相對權,在回答問題時須明確權利人針對哪一個義務人主張請求權。
 
(2)“請求什么”(Was)。這一步是審查當事人主張要求什么,例如支付買賣價金、損害賠償、返還原物等。
 
(3)“依據什么”(Woraus)。權利人主張的內容須以某個法律規(guī)范為基礎,能夠確立請求權的法律規(guī)范稱為“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包括構成要件(T)和法律效果(R)兩個部分。構成要件是適用該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條件,由數個要素組成(可分解為t1,t2,t3……)。法律效果是滿足構成要件后得出的后果,一般對應著請求的內容。
 
明確請求權基礎方法的內涵后,還須解釋一下案例研習的核心步驟,即“涵攝”(Subsumtion,或譯“歸入”)。涵攝是審查待決的案件事實是否可歸屬(Zuordung)在某一法律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之下,并得出法律效果是否發(fā)生的結論。在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中,其具體步驟是:(1)選擇案件事實可能適用的請求權基礎規(guī)范(T),并就所分析的案例提出“某人可能依此規(guī)范向另一人主張某種請求權”的待檢驗命題;(2)將法律規(guī)范分解為各個構成要件(t1,t2,t3……),并逐一與案件事實(s1,s2,s3……)進行比較,判斷具體事實是否可歸入抽象的構成要件(涵攝);(3)對每一個構成要件和案件事實的涵攝都進行審查,得出相應的是或否的中間結論;(4)一旦案件事實滿足請求權基礎規(guī)范的每一構成要件,即可得出結論認為發(fā)生相應的法律效果(R),即案件當事人的請求權成立;如果欠缺任何一項構成要件,則不發(fā)生相應的請求權??梢?,涵攝的核心就是亞里士多德的三段論(syllogistischer Schluss),即大前提—小前提—推論。
 
(如下圖所示)
 

二、如何撰寫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報告

 
一份完整的鑒定式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報告,包括案件事實和問題(題目)、解題結構(目錄)、解題具體步驟和內容(請求權基礎的審查)幾部分。以下分述之。
 
1.案件關鍵事實的領會和提取
 
請求權基礎案例一般是出題者設計的教學或考試案例。這些案例大都來源于真實的司法裁判,但并不巨細無遺地交代案件情節(jié),而是簡潔描述和抽取重要事實,并通常對應著教科書或法典中的某一民法知識板塊或制度規(guī)整。而且,案例事實本身一般不設爭議,不需考慮舉證問題。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并非“法律實務訓練課”,而是基礎理論練習課,它不是教導學習者如何操作和辦理實務案件,而是培養(yǎng)扎實的法律理論功底。
 
解題者在解題之前,先要審讀和把握案件事實,并區(qū)分重要的和非重要的情節(jié),尤其是不能遺漏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準確把握案件事實,要求解題者須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不停地“眼光往返流轉”:一方面,所要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表明哪些事實是重要的;另一方面,這些事實也決定可適用的規(guī)范。
 
案例事實的核心要素是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能夠產生權利義務變化的法律事實,如合同、侵權,以及權利義務的標的,如動產、不動產、權利。此外,當事人、時間和地點對于解決案例問題也有輔助作用,涉及行為能力、時效、履行地等。
 
2.請求權基礎審查的步驟
 
撰寫一份嚴謹的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報告,須遵循如下三個步驟:請求權是否產生?請求權是否消滅?請求權是否可執(zhí)行?
 
(1)請求權是否產生?(Anspruchentstanden?)
 
在這一階段,首先從積極方面考察,案件事實是否符合(假定)可運用的請求權基礎。如果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的每一要素都獲得滿足,可以判定請求權成立。此處的核心步驟就是“涵攝”。然后,再從消極方面審查,案件事實中有沒有權利產生障礙的抗辯事由(權利阻卻之抗辯),例如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無效、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銷、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未成就等。 
 
(2)請求權是否消滅?(Anspruchuntergegangen?)
 
這一階段審查有沒有導致已經產生的請求權發(fā)生消滅的后果,即考慮權利毀滅之抗辯。例如,合同的清償、免除、抵銷、解除、給付不能、附解除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成就等。 
 
(3)請求權可否貫徹執(zhí)行?(Anspruchdurchsetzbar?)
 
這一階段審查有沒有阻礙請求權執(zhí)行的事由,即權利障礙之抗辯(私法上的抗辯權)??罐q權須被告主張才可適用,例如訴訟時效抗辯權(《民法總則》第192條第1款)、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人身性給付或履行費用過高之抗辯權(《合同法》第110條第2項)等。
 
以上三個步驟是審查請求權基礎的完整要求。當然,在個案中,并不總是存在請求權的消滅或請求權執(zhí)行障礙的事由,因此,在撰寫案例研習報告時,請求權的產生必須進行審查。后兩個步驟,僅在有案件事實根據時才予以審查。因此,后兩個步驟在案例研習報告中可以根據情況省略。
 
3.請求權基礎的審查順序
 
在同一案件事實中,當事人之間可能發(fā)生數項請求權。于此,須依循請求權基礎的審查順序(Prüfungsreihenfolge),逐一考察。德國民法教學中,根據各個請求權基礎的特點或優(yōu)先性考量,通常按照合同請求權—類合同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侵權行為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這樣的順序進行思考和解題。具體理由如下。
 
(1)合同請求權
 
合同要體現私法自治原則,如果當事人之間合同約定了權利義務關系,應首先對其尊重。如果存在其他請求權的可能,會受合同的影響。具體言之,如果存在合同關系,管理他人事務構成委托(《合同法》第396條),不成立無因管理。如果根據合同關系占有他人之物,通常不發(fā)生無權占有(《物權法》第241條),從而排除“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人”規(guī)則的適用。如果基于合同取得他人財產利益,也不符合不當得利中的“無法律上原因”。而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可能被合同修改或排除(合同約定可以排除侵權行為違法性),或者合同法可能有減輕責任的規(guī)定(如《合同法》第374條)或約定。
 
合同請求權可分為原初的給付請求權和次生的救濟性請求權。前者例如《合同法》第60條第1款的履行請求權,《合同法》第135條的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所有權的請求權、第159條的出賣人價金請求權。后者例如《合同法》第107條的實際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11條的瑕疵擔保請求權,《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解除后恢復原狀、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合同法》分則規(guī)定具體合同的違約救濟請求權,于此不一一枚舉。
 
(2)類合同請求權
 
如果合同未成立或無效、被撤銷,但當事人基于締約磋商應盡到照顧、保護締約對方權益的義務,若有違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由于其接近合同請求權,因而緊隨其后予以審查。 
 
根據我國現行民法,類合同的請求權例如:《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締約過失請求權,第43條規(guī)定締約中違反保密義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合同法》第58條、《民法總則》第157條規(guī)定合同或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發(fā)生返還財產、折價補償、損害賠償等請求權;《民法總則》第164條第2款規(guī)定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權益,被代理人向二者主張連帶責任的請求權;《民法總則》第171條第3款規(guī)定的無權代理人因代理未被追認時,善意相對人得請求其履行債務或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無因管理請求權
 
接著審查無因管理請求權,理由如下:無因管理人就管理行為所生之必要費用得向受益人請求償還(《民法總則》第121條)是一種特殊的法定之債;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并非侵奪占有或妨礙物權,從而排除物權請求權;無因管理的行為阻卻違法,不構成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務獲得財產利益,并非“無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人通常有責任優(yōu)待(參見《德國民法典》第680條),與其競合的侵權請求權也同樣如此。例如,《民法總則》第184條規(guī)定自愿實施緊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4)物權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之所以先于侵權和不當得利請求權審查,首先是因為物權法中就侵害或妨礙他人之物有特殊規(guī)定,從而排除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的一般規(guī)定。例如,《物權法》第107條規(guī)定失主有追回遺失物的請求權。再例如,《物權法》第242條至244條規(guī)定“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人”之間的特殊規(guī)則,據此,無權占有人造成物之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反面推論,善意占有人不負賠償責任;善意占有人返還原物時可向所有權人請求支付必要費用;無權占有人無法返還原物,但應當返還由物之毀損、滅失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此外,相較于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言,《物權法》上典型的原物返還請求權(第34條)、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請求權(第35條)、占有保護請求權(第245條)不以過錯為要件。
 
(5)侵權行為請求權
 
因為侵權行為(包括危險責任)請求權不是其他請求權的前提,故而靠后審查。在審查侵權請求權之前,須審查是否存在特殊的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
 
狹義的侵權請求權僅指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我國《侵權責任法》采取廣義的侵權責任理解,包括保護物權之類絕對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責任,以及非損害賠償性質的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侵權責任法》第15條)。此外,《侵權責任法》還有所謂“非真正侵權責任” ,包括第23條受益人適當補償責任、第31條緊急避險的犧牲請求權、第24條和第33條的損失分擔責任。上述侵權責任,都可算入廣義的侵權請求權。
 
就請求權基礎而言,一般過錯的侵權請求權基礎是《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和第6條。特殊侵權責任請求權和危險責任請求權基礎存在于《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于此不贅。
 
(6)不當得利請求權
 
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基本依據是《民法總則》第122條。如果存在合同或無因管理,將會排除不當得利。與物權請求權相比,可能物權人因物權消滅而無法主張原物返還,例如以他人油漆粉刷自己的圍墻,但會發(fā)生不當得利。嚴格地說,侵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并沒有邏輯上的先后順序,但相比而言,一般侵權請求權以過錯為要件,而不當得利則否。例如,不知他人之物而為處分,獲得對價利益。于此處分人因缺少過錯而不構成侵權,但成立不當得利?;诖?,最后考慮不當得利請求權。
 
以上是關于請求權基礎審查順序的一般規(guī)律,此外還須補充如下兩點。
 
第一,如果請求權基礎審查后,有數項請求權均得成立并可執(zhí)行,則構成請求權聚合或請求權競合。前者是指數個請求權可以同時并行主張;后者是指同一給付目的的數個請求權并存,但當事人僅得選擇其一行使。請求權聚合或競合時,每一請求權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和訴訟時效可能存在差異,案例研習雖是理論訓練,但也是為法律實務準備,既反映法律思考的嚴謹性,也要考慮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案例解題者必須通盤檢討所有可能成立的請求權基礎,切勿任意選擇一個請求權基礎作答。
 
第二,上述請求權審查的順序和體系是以民事財產法上請求權為中心構建的。而親屬法和繼承法上的請求權并未納入進來。主要因為在親屬法和繼承法上,根據不同法律關系和事實的情狀,發(fā)生不同種類的請求權或法律效果,不具有可比性。例如子女扶養(yǎng)費請求權和遺產回復請求權,不像財產法上請求權那樣可以按照事理的邏輯進行體系性安排。因此,親屬法和繼承法的案例研習應具體考慮問題。
 
4.案例研習中的法條運用
 
撰寫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報告,除依循上述的步驟和順序外,對于法條的理解和運用也很關鍵。
 
在案例研習中,解題者主要圍繞請求權基礎規(guī)范展開,但也不可忽略其他法律規(guī)范的運用。例如,根據《物權法》第34條,物權人欲主張對于無權占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須首先確定物權人是誰。于此,關于物權變動的規(guī)定(如《物權法》第9條、第23條)或所有權取得的規(guī)定(如《物權法》第106條以下),有助于確定物權的歸屬。此類規(guī)范為“輔助性規(guī)范”(Hilfsnormen)。此外,反對請求權的規(guī)定,例如法律行為無效(《民法總則》第153條)、訴訟時效的效力(《民法總則》第192條第1款),在請求權基礎審查的每一階段都可能涉及。此類規(guī)范為“反對性規(guī)范”(Gegennormen)。
 
撰寫案例研習報告須運用各種法律解釋方法,展開法律規(guī)范的內涵分析,并為正確地進行涵攝奠定基礎。涉及的法律解釋方法包括文義解釋、立法目的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客觀目的解釋、合憲性解釋等。但在很多疑難案例中,解題者可能發(fā)現通過法律解釋,案件事實并不能準確涵攝進相關法律規(guī)范(尤其是請求權基礎規(guī)范),即存在立法者規(guī)整計劃的漏洞(公開的漏洞)。簡單的法律解釋并不足以應付案例解決,需要借助于法律續(xù)造方法,包括類推、舉重明輕、舉輕明重、目的性擴張等。此外,在解釋運用法律時,也可能發(fā)現雖然案件事實能夠涵攝進法律規(guī)范,但其實該法律規(guī)范的字面含義過寬,根據其目的不宜適用本案,由此發(fā)生“隱蔽的漏洞”,須對其進行目的性限縮。
 
在案例研習中須大量運用法律條文,解題者的法律適用能力得到鍛煉,并結合案例留下深刻的印象,非一般教學授課可比。正如王澤鑒教授所言:“背誦記憶法律條文,不求甚解,易于忘記。經由深刻思考,親身體驗應用的條文,將成為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細胞,終生難忘?!?nbsp;
 
三、為什么移譯本套叢書
 
如果從法律移植視角考察當代中國民商法的法治化進程,可以發(fā)現我國民商法的研究和教育呈現一條從“制度—思想移植”到“法學(法律)方法移植”、再到“法律教育方法移植”的發(fā)展軌跡。
 
首先,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之初,中國要在一片法治廢墟上建立各項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要向法治先進國家學習和借鑒制度規(guī)則,并隨之引入大量的西方法律思想學說。這一時期,與市場經濟配套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幾乎照搬照抄國外經驗,例如擔保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等。與此同時,法學研究也主要表現為“立法論”。
 
繼而,大致2000年以來,我國單行民商法律基本齊備后,如何理解與適用這些法律規(guī)定成為擺在法學研究者和司法實務者面前的現實問題。于是,以闡述法律規(guī)范的涵義和實踐運用的“解釋論”成為當時之需。這一階段,源于德國的“法學方法論”(或法律方法論)受到熱捧,尤其是拉倫茨、齊佩利烏斯、王澤鑒、黃茂榮等人著述的出版,促進我國民商法學者開始重視法律解釋方法,并將之運用于法律適用。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必然與具體的部門法教義相結合,由此“法學方法論移植”最終演化為部門法學者對于“法教義學”的共識。
 
隨后,近10年來,因年輕一代學者的推動,法學教育領域普遍出現模仿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教學改革的潮流,并主要體現為德國鑒定式案例研習課程的引入。此類課程教學,以法律規(guī)范構成要件的分析為起點,以案件事實的涵攝為核心步驟,層層演繹推導出案件具體的法律效果,其教學目的在于培養(yǎng)學生分析法條、查找資料、研究寫作等法律人必備的思維和能力。其中以民法上的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課流傳最為普遍。目前國內開設此類課程的政法院校包括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上海財經大學等,儼然已成燎原之勢。
 
在上述三個法律移植發(fā)展趨勢中,法學教育模式的變革是最為根本性的。因為它對于人才培養(yǎng)起到潛移默化的作用,統(tǒng)一法律人的思維模式,提升中國法律人共同體的整體水平和專業(yè)地位。盡管目前國內已有此類課程教學實踐,但尚未有全面的關于德國民法案例研習課程教材的譯著,而不熟悉德語原著的研究者或實踐者,只能通過一般介紹或個案翻譯管窺德國此類課程方法。鑒于此,本套叢書的策劃者希望通過譯叢的出版,原汁原味地引進德國民商法的案例研習課程教材,以供國內法學教育者參考和借鑒。
 
最后,有必要對于本套譯叢的背景及意義再作幾點交代。2016年我和沈小軍老師與中國法制出版社馬穎主任共同策劃本譯叢時,根據當時邀請到的譯者和能夠聯(lián)系到的原著版權,確定第一批書目包括德國民法總論、債法總論、債法分論、物權法、繼承法和公司法?,F在看來,既然本譯叢定位“民商法案例研習課程教材”,今后有必要進一步增補家庭法以及其他商法的教材。
 
標準意義上的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報告的撰寫格式,已如上文所述。但從本譯叢的部分作品來看,德國的教材并非千篇一律。例如,民法總論案例教材里先簡介相關教義學知識,然后再展開案例研習示范。債法總論案例教材也有不少教義學知識的總結。再例如,繼承法案例教材中,有些案例的問題和解題的起始句并不是“誰得向誰依據什么請求什么”,而是根據題目要求,可能是表現為“遺產如何繼承?”“遺產管理如何執(zhí)行?”等問題。這也正說明,其實“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是個籠統(tǒng)的說法,有可能案例分析的對象不是請求權,而是其他待檢驗的法律效果。因此,用“鑒定體”統(tǒng)稱此類案例研習報告或許更具有概括性。
 
國內政法院校開展鑒定式案例教學的時機已經成熟,本套譯叢出版適逢其時。若有讀者參考本譯叢,探索案例研習教學,編者在此適當做些建議:其一,開課對象最好是學完民法學、對民法原理有初步掌握的學生。以案例研習鞏固和熟悉民法知識體系效果較好。其二,開課人數每個班在30人之內,教學要求是書面報告結合課堂討論。其三,案例研習報告嚴格要求學術規(guī)范包括參考文獻和引注,由此提高學生的文獻檢索和寫作能力。其四,案例事實的設計要簡明清晰,避免事實不清。所反映的民法知識點,不能過于簡單直接,否則淪為“舉例”。可以設計一些疑難或障礙,使解題者體會到法律實踐問題的復雜性。同時,還得提醒讀者注意,鑒定體案例研習只是學習法律的一種日常教學形式,不能將之神化。它其實更多的是一種思考過程的展示,是解題者分析和得出結論之后的報告形式。因此,我們在教學中不能只注重其形式,而忽略了民法原理的實質性學習。
 
本套譯叢的出版有賴各位譯者以及出版社的共同努力。叢書的譯者都有留德背景,有的取得了德國的法學博士學位,都是有實力的年輕學者。在中國當下出版譯著,尤其是教材的譯著,從科研精力投入上說并不劃算,有的學校連任何成果都不算。從事這個翻譯項目的譯者更多是憑借著一種對民商法教學的熱情和執(zhí)著。中國法制出版社的馬穎主任出于對本套譯叢和譯者們的認可,積極推動譯叢的出版,以及編輯靳曉婷、王雯汀女士的辛苦付出,編者在此一并表示感謝。
 


主編簡介
 
朱曉喆,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學科負責人、博士生導師、比較民法與判例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市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曙光學者”。
 
叢書簡介
 
本套譯叢是譯介德國民法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課的教材,所選取案例涵蓋了德國民商法領域的主要問題,可為讀者進行德國民商法案例研習提供參考。入選本套譯叢的絕大部分案例屬于民商法領域的經典案例,都可在德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BGHZ)中找到原型,是學習民商法的重要素材。本套譯叢根據案例教學的實際需要,參考司法實務和學界觀點,對這些經典案例進行了重新整理,從學理上、實踐上對案例進行研究和解說,以期對國內讀者培養(yǎng)法律思維、真正理解法學知識和法律規(guī)范有所助益。
 
學者推薦(按拼音排序)
 
我們這一代民商法學人幾乎親歷了曉喆教授歸納的,我國民商法研究和教育的發(fā)展軌跡,即從“制度——思想移植”到“法學方法移植”、再到“法律教育方法移植”。法學在本質上屬于應用學科,無論歷史考據的細節(jié)多么豐富、理論分析多么深刻,其最終目的都是為妥善解決現實生活中層出不窮的各類案件提供理論支撐。長期以來,中國的法學教育和具體的司法實踐之間存在不小的鴻溝。請求權基礎的法律思維方法和案例研習的教學方法,是法科學生掌握和提升法律適用能力的重要途徑。上述方法使得法律規(guī)范在法科學生面前真正地舞動起來,而不僅僅是停留在紙面上的、用以背誦記憶的僵化法條。曉喆教授主持翻譯的《德國民商法案例研習譯叢》必將會對中國的法學教育產生重要影響。——方新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
 
要掌握法律解釋與適用的技能,需要讀書,更需要案例練習。就如同,要學好數學,必須要做題、大量地做題。并且,通過案例練習,才能真正深入、系統(tǒng)地理解法律知識。在這方面,德國有世界上最成功的經驗。借鑒德國經驗,國內許多法學院校近年來已經在開設案例研習課,但是教學參考資料十分缺乏。朱曉喆教授組織翻譯的這套叢書,對于我國法學教育的進步有重大意義!——葛云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課堂講授與案例研習如法學教育之雙轂,并行而不悖,相得而益彰,缺一則不可。德國的鑒定式案例研習方法可以有效地勾連法學知識,借助嚴謹的解題結構清晰呈現法律適用之美,并借此檢驗教與學的成果。朱曉喆教授主編的《德國民商法案例研習譯叢》在此領域的系統(tǒng)譯介,為中國民商法鑒定式案例教學的展開提供了有力的智識支持,也為中國化路徑的探索奠定了重要的基礎。——李昊(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案例教學是法治人才培養(yǎng)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中國法治人才培養(yǎng)必須強化案例教學。如何開展案例教學?德國經驗可以借鑒。朱曉喆教授主編《德國民商法案例研習譯叢》,為我們打開了一扇窗,使我們看到了德國法學教育的關鍵細節(jié),有助于中國案例教學的完善,必將推動中國法治人才培養(yǎng)前進一大步。 ——田士永(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民法的實用品格決定了案例教學的重要地位,后者則指引了現階段法學教育改革的可能方向。德式案例教學獨具特色,經由王澤鑒教授引入的請求權基礎思維方法開其端緒,早已在我國法律教育中引致關注。近年來越多越多的院校師生開始嘗試德式案例教學,曉喆教授主編的《德國民商法案例研習譯叢》為這方面的教學探索提供了“標準樣本”,“教”和“學”都可從中吸取足夠的養(yǎng)料,鑒定式案例教學的中國化也待日可期。——張家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民法學教學中,案例的使用和案例分析方法的訓練已日益成為常態(tài)。在各種案例分析方法中,鑒定式案例研習方法具有其鮮明的特點,也是德國法學教育中鍛造法律思維的重要手段之一。雖然德國鑒定式案例研習方法能否契合我國的法體系和法學教育模式,尚有可能存在爭議;但無論是借鑒還是批判,全面充分地了解是第一步。在本套叢書之前,國內關于鑒定式案例研習方法,只是在德國相關教科書中稍有簡單涉及,或是在“口口相傳”的德國鑒定式案例研習課程得以部分展現而已。朱曉喆教授主編的《德國民商法案例研習譯叢》,則為我們全面展示了原汁原味的德國民事案例研習方法,為豐富我國案例研習的方法、探索法學教育的革新提供了全新的素材。——周江洪(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梁啟超先生曾以譯書為“強國第一要義”,并將西國教科書與政法之書列為當譯者之先。百年輪回后,我們依然走在路上。二十年前,《德國當代法學名著》譯叢系統(tǒng)引入德國經典教科書與研究專著,我國法學尤其是民法學為此逐步實現知識轉型與精密化、概念重構與體系化。二十年后,法學概念與知識的運用成為新的迫切需求,案例分析技術遂成為關注焦點。曉喆教授此時推出《德國民商法案例研習譯叢》,可稱接續(xù)法脈之舉,意義自是不凡。
——朱慶育(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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