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方法導論 ——《德國民商法案例研習譯叢》總序朱曉喆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一、什么是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本套譯叢是譯介德國民法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課的教材。雖然國內文獻對此已討論頗多,但為本譯叢導讀,以及考慮到若有讀者擬參考本譯叢,實踐相應的教學方法,因此,我作為叢書主編,再就該課程方法論作些介紹。了解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須從德國法學教育課程體系說起。德國大學法學教育以科學教育為目標,以實踐運用為導向,其課程類型設置包括如下幾種類型:(1)大課講授(Vorlesung)以教師講解和學生聽講為主。限于課堂時間和學生人數較多,教師課上較少采用問答方式,課堂互動根據老師的風格而有所不同。(2)專題研討(Seminar)是教師引導和學生討論為主的課程。參加課程的學生須在教師指導下作一個專題研究報告并回答教師和參加者的提問。(3)案例研習課(übung)是撰寫案例分析報告、練習適用法律的課程。大課講授和專題研討偏重于原理學習,而案例研習課側重實例訓練。該課程要求學生撰寫案例研習報告采用“鑒定體”(Gutachtenstil) ,即逐一分析法律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判斷案件事實能否涵攝在該規(guī)范之下,進而得出是否適用該規(guī)范法律效果的結論。如在課堂上或考試中,須于指定時間段內完成案例報告,不用太多引注資料,稱為課堂練習;如在課下做案例報告,即家庭作業(yè),要借助更多文獻和判例,深化案例解答的科學性,達到與通常的法學研究相同的品質。(4)學習小組(Arbeitsgemeinschaft)是一種配合大課的集體輔導班,大致按民法、刑法和公法學科進行劃分,由助教或博士生主持,以解決學習中的難點和進行案例分析訓練為主。參加者通常為新生,每個小組人數約20人左右。在上述課程體制中,案例研習課是法科學生每日必修的練習,通過大量的訓練,學生們將法條、法學教義、法院判例等轉化為其內在的知識和能力,養(yǎng)成法律思維。如科貝爾(K?rber)教授說:“領會和理解生活事實,并依據法條、判決和學說去判斷其中蘊含的法律爭議,即解答案例,是每一位法律人的日常功課?!?/section>民法案例研習課的方法論就是請求權基礎分析。關于此,我國學界已經介紹頗多。于此重申其關鍵要點,以便讀者掌握要領。“請求權基礎”(Anspruchsgrundlagen)方法的出發(fā)點是對案例提出如下問題,即“誰得向誰依據什么請求什么?”(Wer will was von wem woraus?)分析言之:(1)“誰向誰”(Wer von wem)。請求權是相對權,在回答問題時須明確權利人針對哪一個義務人主張請求權。(2)“請求什么”(Was)。這一步是審查當事人主張要求什么,例如支付買賣價金、損害賠償、返還原物等。(3)“依據什么”(Woraus)。權利人主張的內容須以某個法律規(guī)范為基礎,能夠確立請求權的法律規(guī)范稱為“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包括構成要件(T)和法律效果(R)兩個部分。構成要件是適用該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條件,由數個要素組成(可分解為t1,t2,t3……)。法律效果是滿足構成要件后得出的后果,一般對應著請求的內容。明確請求權基礎方法的內涵后,還須解釋一下案例研習的核心步驟,即“涵攝”(Subsumtion,或譯“歸入”)。涵攝是審查待決的案件事實是否可歸屬(Zuordung)在某一法律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之下,并得出法律效果是否發(fā)生的結論。在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中,其具體步驟是:(1)選擇案件事實可能適用的請求權基礎規(guī)范(T),并就所分析的案例提出“某人可能依此規(guī)范向另一人主張某種請求權”的待檢驗命題;(2)將法律規(guī)范分解為各個構成要件(t1,t2,t3……),并逐一與案件事實(s1,s2,s3……)進行比較,判斷具體事實是否可歸入抽象的構成要件(涵攝);(3)對每一個構成要件和案件事實的涵攝都進行審查,得出相應的是或否的中間結論;(4)一旦案件事實滿足請求權基礎規(guī)范的每一構成要件,即可得出結論認為發(fā)生相應的法律效果(R),即案件當事人的請求權成立;如果欠缺任何一項構成要件,則不發(fā)生相應的請求權??梢?,涵攝的核心就是亞里士多德的三段論(syllogistischer Schluss),即大前提—小前提—推論。(如下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