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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講究證據,什么證據最有效?”這個是司法實踐問題,也是我們老百姓最為關注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一不留神會遇到打官司的問題,而在法院最講究的是證據問題,而其中最關心的是自己提供的證據最有效,也就是有利于自己打贏官司的證據。 那么,什么證據最有效證據,不是一概而論。依照相關訴訟法規(guī)定,“誰主張誰舉證”,而證據最有效的是直接的實物證據。比如民事借貸關系中,甲借乙一百萬元錢,寫有借條(借乙一百萬用于購買某設備,并于某日一次性還清,某月某日,簽字蓋章),這借據是最直接有效的實物證據吧。此案中,甲如起訴乙借自己一百萬,甲拿出此借條,對于甲來說,是最為有效的證據。在此基礎上,乙提不出駁反甲借條的證據,在此借貸關系中,乙就會敗訴,乙必須依照法院審判償還甲一百萬。 當然,直接的實物性證據是不是一定最有效呢,還是那句“誰主張誰舉證”,對方拿出間接性的證據,能夠推翻直接得實物性證據,那么此直接的實物性證據也會失效以上案為例,乙提出在該合同成立后,雙方又補充協(xié)議,說明甲借給自己的一百萬用于抵消甲損壞自己的汽車,并提供了汽車損毀相關材料及協(xié)議調解書等證據,那么甲主張借貸關系的直接實物性的證據被推翻。 那么,最有效的證據是依主張而定,也是相對的,訴訟相關規(guī)則證據規(guī)定,“誰主張誰舉證”,找出有利于自己主張的證據是根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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