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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喬士倩 北京市中銀(濟南)律師事務所 ![]()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一次性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助。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本文就什么情況下離職可主張經濟補償金等問題進行匯總。 一、六種情形離職時勞動者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論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條件,都可以協(xié)商解除。 (二)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員工,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四)用人單位自身原因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1條和44條規(guī)定了經濟性裁員和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提前解散、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此時,勞動者離職時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五)合同期滿,單位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或者單位降低勞動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第44條和46條規(guī)定了此種情形,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六)約定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任務完成的,勞動者離職時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guī)定了此種情形。 二、四種情形,勞動者離職時不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非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主動辭職。這里主要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幾種情形,勞動者被迫離職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但是非上述38條規(guī)定的原因,勞動者主動辭職的,不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這里38條主要規(guī)定幾種情形,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及繳納社保等情況。 (二)合同到期,員工不愿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這也是非因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主動要求不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三)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這里主要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勞動者退休、死亡的。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或者勞動者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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