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推翻認罪認罰而上訴的,檢察院可抗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認罪認罰后又提出上訴,面對這種反悔該怎么處理? 日前,金華市檢察機關針對一起被告人推翻認罪認罰又上訴的盜竊案,因其反悔導致喪失原判從輕處罰基礎而提出抗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撤銷原判,對被告人唐某某依法改判加重刑期二個月。這是金華首例因被告人認罪認罰又上訴,經(jīng)檢察機關抗訴獲法院改判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這就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依據(jù)。本案被告人唐某某系有多次盜竊、搶劫前科的累犯,但鑒于其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根據(jù)其犯罪數(shù)額、情節(jié)及認罪認罰態(tài)度,依法提出從寬量刑建議,一審法院采納量刑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但此時唐某某卻又反悔上訴,即推翻原認罪認罰具結內(nèi)容,故不應再享有原先給予的量刑“優(yōu)惠”,檢察機關抗訴要求加重處罰,回歸標準化量刑。 此前,廣州首宗被告人認罪認罰后再上訴的案件曾引發(fā)法律界關注——一宗販賣毒品案中的被告人姜某某上訴后,檢察機關隨即提起抗訴,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的被告人二審被改判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天河區(qū)檢察院認為,在證據(jù)沒有發(fā)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姜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屬于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起上訴,認罪動機不純,一審時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不應再適用,應對其處以更重的刑罰,遂依法提起了抗訴。 廣州市檢察院經(jīng)審查后,依法支持天河區(qū)檢察院提起的抗訴理由,并提出一年三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 廣州中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上訴人姜某某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又沒有提供新的證據(jù),對原來協(xié)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認罪但不認罰,已不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條件,抗訴機關、支抗機關的意見有理,應予以采納。 來源:“金華檢察”、“天河檢察”等 |
|
|
來自: gsrsluohe > 《刑事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