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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世事難料,天有不測之風云,明天和意外,永遠不知道哪一個會先來。 近些年,人身損害侵權案件頻發(fā),由各類事故和就糾紛所引發(fā)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也越來越多,法院審理的人身損害案件的數量在逐年上升。且人身侵權案不論是在類型上,還是數量上,也都和以往有很大的不同。 各類新型、疑難、復雜的人身侵權案件也層出不窮,其中法律關系越來越復雜。 光根據人身損害的原因,就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yī)療損害、環(huán)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yè)損害、飼養(yǎng)動物損害、工傷損害、物體損害和意外事件損害等等好幾種類型。 《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也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劃分成如下幾類:
而且人身侵權損害賠償項目眾多,在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已經是生活經常會遇見的法律問題。 那么當事人受到人身損害后,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到底是能得到什么賠付? 或者從另一個角度,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賠償責任?同時,作為用工企業(yè),員工發(fā)生此類情況,到底哪些屬于合理賠償范圍? 這些都是應該要了解的。 但是在實務中,很多律師不是很清晰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的處理,感到霧里看花,難以把握協商、調解、訴訟等過程中權利義務的分界。 舉個例子,以最常見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而言,索要賠償首先基于事故定責,然后根據定責情況按照責任比例承擔(這是一個基本原則)。然后所賠償的金額是根據原告舉證的證據所證明的合理損失。而這其中,還有一方便是車輛的保險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的風險責任承擔主體,代替被保險人承擔責任,但前提是被保險人基于侵權關系已經確定的責任,而不是保險公司作為侵權關系主體去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以上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賠償有一個基本原則:“彌補損失”。因此自然排除“通過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獲利”,也就是簡單說來,很多案例中,當事人都會想要預期的“利益最大化”超出“彌補損失”范疇的,都不符合賠償的原則。 因此,律師應該要總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處理經驗,準確理解并正確適用法律規(guī)范,來妥善處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畢竟專業(yè)的人做專業(yè)的事,就拿營銷來舉例,賣東西誰都可以賣,甚至誰都會賣,但是專業(yè)訓練過的營銷人員的本事絕不是隨便那個人上來就能替代,很簡單的道理,專業(yè)人員在特別的問題上投入了學習、研究、總結經驗的時間和精力,而你所要購買的就是這些你沒有付出過的東西。 人身侵權案件處理并不簡單,雖然市面上講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書籍多不勝數,但很多律師看了知道了主要脈絡,但枝干、關節(jié)上的問題,很難掌握和運用。 針對這個問題,智元聯合好評率超高、實務干貨超多的金牌講師李斌律師,帶來經過全面梳理,系統(tǒng)性強的《人身侵權案件律師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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