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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強 | 類型化分析與中國法律史學

 Tomsp360lib 2019-08-25

類型化分析與中國法律史學

——社會科學方法與法律史研究舉隅

王志強 | 文

本文原載于《法律和社會科學》第17卷第1輯

內容提要

本文在強調社會科學區(qū)別于自然科學和人文學的立場上,探討社會科學方法對于作為法學范疇下法律史研究的意義。一方面,社會科學方法的運用對法律史研究的法學定位具有意義;另一方面,社會科學方法的內涵及其在法律史研究中的運用方式值得探討。不同于人文體悟,社科方法通過邏輯推理,建立現(xiàn)象之間可驗證的因果關系。類型化作為法學最核心的分析方法之一,能說明社會科學方法在中國法律史研究的狀況和問題。其表現(xiàn)形式包括法律傳統(tǒng)作為整體的類型化分析、傳統(tǒng)法律內部結構和內容的類型化分析,以及法律傳統(tǒng)與外部要素關系的類型化分析。前兩種方法的運用在中國法律史研究中較普遍,但第三種視角的運用目前尚有限。各種類型化方法交叉使用,并以非西方法為參照系進行類型化研究,有助于走出西方中心主義,獲得更多啟發(fā)。

關鍵詞

類型化  中國法律史學  社會科學方法

在漢語表述中,社會科學有多層意涵。廣義而言,是指相對于自然科學而言、以人類社會為研究對象的各類學科的總稱;一般狹義而言,是與人文學相對而言、以自然科學方法探討人類社會現(xiàn)象的學科;而在更嚴格狹義的意義上,盡管存在一定爭議,在西方學術界和學科設置中,仍有相當一批學者堅持認為,典型的社會科學并不包含法學這一學科。本文并不試圖深究法學和社會科學的關系這一復雜問題,而是采取較靈活的立場,即傾向于一般狹義或嚴格狹義的立場來理解“社會科學”這一概念,強調其區(qū)別于自然科學和人文學。

如果堅持在嚴格狹義的立場上理解法學與社會科學的關系,認為二者相互獨立,則后者的方法與法律史研究之間的關系自然很值得探討,就像用經(jīng)濟學的理念和分析方法討論法學問題可以發(fā)展為一門蔚為大觀的交叉學科,因為二者原本分屬不同范疇,交叉融合有啟迪發(fā)覆之功。但如果接受一般狹義上對社會科學的理解,既然法學本身就是社會科學門類之一,而法律史學作為法學的分支學科、運用法學的問題意識和分析方法研究歷史上的法律現(xiàn)象,那么法學視角下的法律史研究當然就具有社會科學方法的運用、至少是法學分析方法,而其學科本身也當然屬于社會科學的范疇。那么,所謂社會科學方法與法律史研究這一主題還有何研討的意義?

這一主題的意義,恐怕至少存在于兩個方面。一方面,即使在一般狹義上理解社會科學,即承認法學屬于社會科學,也并不當然意味著目前對中國傳統(tǒng)法的研究必然屬于法學、因而屬于狹義理解的社會科學的范疇。因此,強調社會科學方法在法律史研究中的運用,對于后者的法學定位而言,具有相當意義。在西方法學史上,近代德國法學家們特別是潘德克頓學派對羅馬法的研究,普通法國家的法律職業(yè)者們對于判例的整理和研究,都是較典型的法學意義上的法律史研究;同時,由于這些研究中所使用的法學方法本身具有一般狹義社會科學的性質,因此法律史學(至少這些成果所代表的法律史學)屬于社會科學范疇,這是不難成立的。但在中國法律史學的學術史上,運用現(xiàn)代西方法學體系和方法分析中國法律傳統(tǒng)確實在早期取得了顯著成果,但此后的推進并未取得明顯突破,也缺乏充分的方法性深入思考。相比而言,在關于中國傳統(tǒng)法的研究成果中,包括前代學者對更早朝代法制的研究,有大量是在歷史學的人文視野下,立足于各種關聯(lián)事實的描述,更多通過人文體悟,以獲得個體啟示、做出價值判斷、指引應然方向,在文獻整理方面更是業(yè)績斐然。需要強調,人文和社科兩大范疇并立,方法各有側重、各擅勝場,絕不具有高下之別,也絕不意味著否定中國法律史研究既有成果的重大貢獻。在羅馬法研究中,也有相當歷史學的視角,甚至有人文學派。這里區(qū)分兩種視角和方法,旨在說明社會科學方法(包括法學方法)在中國法律史研究中運用的問題和局限,強調這一主題的意義。

這就涉及到關于本主題研討意義的第二個方面,即什么是社會科學的方法,以及如何運用于法律史研究當中?簡而言之,除了意義建構和分析等特有內容外,所謂社會科學方法,其核心其實就是自然科學的方法體系,是通過歸納和演繹推理,并運用可重復性驗證,以論斷某一命題的真?zhèn)巍?/span>以因果關系的分析為例。追問現(xiàn)象背后的原因,并非科學方法所特有的問題意識,兩千多年前賈誼在《過秦論》中思考的問題和提出的回答,就是針對歷史現(xiàn)象的因果關系。但這種人文學思考方法與自然科學方法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主要是體悟式和描述式的,是敘述兩組或多組現(xiàn)象后,根據(jù)個體判斷建構起現(xiàn)象之間的因果關系,但并不進行驗證。所謂“驗證”,是通過選擇和設定驗證性場景,證明某種原因現(xiàn)象存在后,某種結果現(xiàn)象必然產(chǎn)生,或后者存在時,前期作為前提條件已普遍存在,或前者的出現(xiàn)會加速或延滯、但并不決定后者的出現(xiàn),從而證明現(xiàn)象之間因果關系的性質,即原因現(xiàn)象對結果現(xiàn)象而言屬于充分條件、必要條件,或是偶然條件、干擾條件。當然,社會歷史場景中往往較難對因果關系進行充分驗證,因此人文學的敘事式研究依然相當重要,而且往往在充分敘事的基礎上,才構成驗證的假設命題,也才能展開驗證研究。但無論如何,社會科學的方法因此具有其科學性,使其結論具有更強的可檢驗性。

更進一步,如何運用?這里以類型化分析為例,簡述社會科學方法運用于中國法律史研究的狀況及其問題。

在對自然和社會現(xiàn)象的研究中,分類往往是闡釋特定問題的必要手段,是廣義上歸納法的一種具體運用,即通過歸并同類項,將各種紛繁復雜的具體現(xiàn)象簡單化,從而便于進行類型化的描述,并作為進一步分析和論證的基礎。類型化是法學最核心的方法之一。不過,對任何現(xiàn)象進行分類,都并不存在唯一正確、普適不變的標準。在自然科學中,對現(xiàn)象的分類標準和方式可以因為視角不同而天差地別。例如,以元素為基本標準的化學分類與以生物特征為標準的生物學分類方式顯然完全不同,但這絲毫不影響二者都是科學的分類,都具有真理性,只是分類后要解釋的現(xiàn)象和解決的問題不同。在法學研究中,雖然刑事-民事、物權—債權、侵權—合同這樣的分類是當代法學知識體系中的常識,但在不同的時空下,恐怕就未必適合用來作為分析的類型化工具,甚至在西方法的早期,如中世紀的英格蘭法中,物權與債權、合同與侵權的界限就并不清晰,合同只是侵權的一種形式。其他類型化體系作為分析工具也同樣如此。每種分類方式都有特定的來源背景,有用以解決和分析的問題及具體條件,因此各種建立在分類基礎上的概念、體系和理論,都可能并不適合分析和解決其他時空之下的問題。這并非因為某種特定的分類方式本身有天然的錯誤,而是由于分類其實可以基于各種標準。一旦面對的現(xiàn)象和問題發(fā)生變化,既有的分類標準、相應的類型化模式和一整套概念和理論體系,都可能無法很好地用來理解新現(xiàn)象和解決新問題。人類可以通過性別標準分為男女,也可以通過年齡、種族、地緣等等其他各種標準進行分類,而適用何種標準,主要看擬實現(xiàn)何種目的,不可能簡單劃一地處理。同時,隨著新情況的出現(xiàn),原有的標準和類型本身也可能需要調整,比如按性別標準的分類,在當代有些國家和地區(qū)就受到性取向和自我性別認同等文化性因素的影響;年齡標準的分類,則顯然會受到社會發(fā)展條件和平均壽命狀況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需要調整。

基于分類的類型化分析方法已在中國法律史研究中得到廣泛運用,也有多種表現(xiàn)形式,在宏觀上主要包括法律傳統(tǒng)作為整體的類型化分析、傳統(tǒng)法律內部結構和內容的類型化分析,以及法律傳統(tǒng)與外部要素關系的類型化分析等三個方面。

首先,將法律傳統(tǒng)作為整體的類型化分析,是中國法律史既有研究中展開得最充分的方法之一,成果也非常顯著。根據(jù)某些標準,對一批法律制度包括歷史上的法律體系進行分類,這至少從馬克斯·韋伯(Max Weber)的經(jīng)典研究開始,就成為重要的研究主題,韋伯本人的理性—非理性、形式—非形式的著名二分四維模式,至今不僅在分析方法和模式形態(tài)上踵續(xù)者眾多,其具體論斷都仍有一定影響力。此后的研究者,或將中國法律傳統(tǒng)置于世界法律體系的整體格局中進行類型化定位,或將中國傳統(tǒng)法的特點進行歸納,在隱性比較的意義上與其他法律體系、特別是以現(xiàn)代西方為代表的法律形態(tài)構成類型意義的對比。前者,如羅伯特·昂格爾(Roberto M. Unger)將中國古代法置于“官僚法”類型、諾內特(Philippe Nonet)和塞爾茲尼克(Philip Selznick)在“壓制型法”類型描述中提及中國固有法; 后者,如瞿同祖對中國傳統(tǒng)法中家族和等級特質的突出描述、20世紀80年代以后對情理法或禮法文化的諸多論述,直到近期寺田浩明以“非規(guī)則型法”對中國法律傳統(tǒng)的類型化概括。

其次,對傳統(tǒng)法律內部結構和內容的類型化分析,是中國法律史研究成果中普遍運用的方法,但需要反思和深化。創(chuàng)造抽象的法律概念對現(xiàn)象進行類型化總結、規(guī)范和分析,在法學發(fā)展史上是重大的進步。羅馬私法最突出的成就和貢獻,就在于提供了一套對具體規(guī)則進行概念抽象并進行合理分類的宏大體系。因此,從法學視角研究歷史上的法律,也必然需要立足于這種類型化分析的方式。對中國傳統(tǒng)法律本身的描述,延續(xù)以楊鴻烈《中國法律發(fā)達史》一書為代表的早期中國法律史經(jīng)典著述的傳統(tǒng),目前大陸地區(qū)大部分教科書的體例,都是以現(xiàn)代法律部門模式來整合史料。不少斷代法律史研究,包括戴炎輝關于唐律研究的經(jīng)典著作, 也普遍運用了這一方法。其基本理論假設,是法律內部存在一套以現(xiàn)代部門法框架為標準的分類體系,各部門法內部也相應存在一套標準化的結構分類,而且這套類型化體系具有普適意義,可以用來對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國家地區(qū)、所有時代的法律體系進行合理分類和描述。但前已述及,即使在同一西方制度體系中,特定時代法律內部的類型化結構也未必能適用于其他時代,因此,法律內部類型化的多樣性是自然、且必然存在的。對此問題,目前法律史學界的反思已逐步成為普遍共識。

不過,當研究和思考進一步深入后,問題會顯示出相當?shù)膹碗s性。法律是否具有需要面對的公共問題?唐代是否也同樣應該合理處理殺人的問題、債務糾紛的問題?如果確實如此,那么以這些共同的問題為基礎,是否可能構建一個普適的法律內部的類型化框架?以及更進一步,普適意義的法學?或至少某一部門法學?或者,因為法定犯現(xiàn)象的大量普遍存在,犯罪具有特定社會的屬性,法律內部如刑事法規(guī)范的類型化也僅具有相對性?還是,折衷而言,由于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普遍并存,因此這種規(guī)范的類型化會同時帶有一定的普適性和一定的相對性?這當然都是需要回答的重要問題,不僅對于法律史學,而且對于整個法學理論,都具有重要意義。無論在公共問題和功能意義上建構普適類型化結構的努力,還是在法哲學或歷史實證意義上對這種努力進行反證和否定,都需要實質性思考和推進的嘗試。

最后,對法律傳統(tǒng)與外部要素關系的類型化分析,在目前中國法律史研究中運用尚不普遍,值得深入探索。探討特定法律制度體系的形成背景,展現(xiàn)法律與其他社會條件直接的因果互動關系,這是在尋求各種現(xiàn)象因果關聯(lián)性并進行檢驗的科學研究取向下,對法律進行分析和解釋的外部視角。對法律與外部要素關系重視在外部視角和宏大背景下研討法律問題,是深化和推進法學研究的內在需求。近年來國內法學界社科法學的興起,其特色和重點其實就在于此。在中國法律史研究中,除了傳統(tǒng)的社會形態(tài)理論和經(jīng)濟基礎-上層建筑范式下對法律與其他社會現(xiàn)象的解釋涉及類型化分析,其他通過類型化進行專門研究的狀況并不普遍。達馬斯卡(MirjanR. Damaska)針對司法權力結構和目的取向對司法運行的影響做出了經(jīng)典性研究,部分涉及中國、包括傳統(tǒng)中國法的相關問題,并具有相當?shù)慕忉屃Α?/span>在制度經(jīng)濟學理論推動下,由于其側重從制度化保護產(chǎn)權等視角解釋西方近代社會興起的原因,引發(fā)中國經(jīng)濟史及法律史領域關注中西分流問題,以及中國傳統(tǒng)制度中的產(chǎn)權問題及其他因素的作用,其中后者也可視為從另一維度展開的傳統(tǒng)法律與外部要素關系的類型化研究,張?zhí)┨K的近著《儒家的法律與經(jīng)濟:前工業(yè)化時期中英家族與產(chǎn)權制度比較》通過中英比較,強調傳統(tǒng)中國社會中宗族等級對經(jīng)濟制度和權利的影響,是這一路徑下的新近代表性成果。

因為此類研究針對的是關聯(lián)性,故而與前述兩種的研究對象不同,實際上研究指向的是至少兩組現(xiàn)象而不是兩個現(xiàn)象,其中每組包括至少兩個變量,一個是自變量,另一個是隨自變量發(fā)生變化的他變量,而其中至少一個變量是法律現(xiàn)象,從而使研究具有法學意義。有的研究選取兩種自變量要素,如達馬斯卡的研究,其中每種要素又具有兩分形態(tài),使結構形態(tài)更為復雜。由于此類研究致力于一般因果關系的類型化構建,因此其研究范圍和結論往往具有更大的覆蓋面,解釋力也不僅局限于歷史上的法律現(xiàn)象。

類型化方法的運用如何推進?除了上述已提到的各種問題,特別是最后一種視角的類型化研究目前還相當欠缺之外,一方面,上述幾種類型化視角的交叉運用,也可能帶來更多的啟發(fā)和新意。例如,對不同法律結構類型的政治或經(jīng)濟原因進行類型化分析,可能使不同時空下法律體系的差別及其形成機理,如中國傳統(tǒng)法體系中所謂“重刑輕民”的現(xiàn)象,得到更充分的解釋。另一方面,從既有中國法律史研究成果中,可看出其中的突出問題是西方中心主義的狀況明顯。無論是必須需要尋求相對參照系的整體特征類型化、與外部變量因素相互關系的類型化,還是形式上并不以參照系為必要條件的法律內部內容和結構分類,都普遍地以西方法為主要參照系、且往往是唯一參照系。這既顯示了西方法律制度和學術話語的強大影響力,但也對類型化方法本應帶來的宏大視野和比較優(yōu)勢造成明顯局限。因此,基于以非西方法為參照系素材進行關于中國法律史的類型化研究,是走出西方中心主義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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