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對此作出調整規(guī)定,發(fā)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guī)定。(記者 羅沙、白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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