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 | 馬建紅 來源 | 馬建紅的法律博客 在一條有關法院系統(tǒng)如何落實司法體制改革的會議新聞的評論區(qū),筆者注意到一些網(wǎng)友的留言,有網(wǎng)友認為,現(xiàn)在辦一件“小案件”,都得消耗太多的時間和精力,“打官司成本太高,大家上有老下有小的,都要等著吃飯,沒時間耗下去,希望能夠簡化法庭程序?!庇械木W(wǎng)友建議,“應當多設立簡易法庭。并且因為有不少當事人采取自訴的方式,但大多數(shù)人對法律流程卻一竅不通,因此應提前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開庭流程及需要準備的證據(jù)、材料!不能靠當事人自己猜!”相信這是真正打過官司的當事人的切身體會和感受。 不過,當我們回過頭來看法官們對此的反應時,卻發(fā)現(xiàn)他們也是滿腹委屈,同時還不敢抱怨,因為他們不僅要完成本職工作,還要有“大局意識”。當事人嘴里所謂的那些“小案件”,個個“麻雀雖小,五臟俱全”,這是因為再小的案子,其所涉的程序也是“一步都不能少”,所以從立案到最后做出判決,整個流程下來,自然需要消耗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在法院是不可能像其他行業(yè)那樣提供“立等可取”的“服務”的。況且每個當事人都希望法官能先辦快審自己的案子,可法官手頭待審的案件卻并不只有你這一件,所以那些打算走司法程序的當事人,須預先做好“慢慢來”的心理準備。事實上,自從實行立案登記制以來,法院受理的案件數(shù)量日增,再加上員額制的改革,使得能審案的法官人數(shù)實際上減少,承辦案件的法官們即便有三頭六臂,上緊發(fā)條,在工作日里開足馬力全部安排開庭,也只能做到窮于應付,而寫判決書的時間,就只能安排在晚上或雙休日里,而“審限內結案”的要求,又使法官們不敢怠慢,“自覺”加班早已成為許多法院法官們的日常。加上終身追責緊箍咒的約束,致使法官們的壓力越來越大??磥怼八痉w制改革”的落實,確乎有進行深入研討的必要。 然而,關于司法體制改革的問題,不應只是法院系統(tǒng)關起門來的“自改革”,而是要多傾聽來自社會各界、尤其是訴訟當事人的聲音,比如上述網(wǎng)友對多設立簡易法庭、簡化法庭程序的呼吁,雖然不全面、不“專業(yè)”,但卻可能恰恰反映了當下司法體制中存在的真問題。從我們日常的經(jīng)驗來看,一個人要下決心走上法庭去“維權”或解紛,其間肯定已經(jīng)進行過許多庭外的努力。比如在決定離婚之前,為了孩子的成長教育,思前想后,夫妻雙方一定已有過無數(shù)次的沖突、忍讓、妥協(xié)、退讓,是在各種權衡之后的無奈選擇;在債務糾紛中,債權人可能已經(jīng)試過很多“招數(shù)”,催討過N多次,可能去債務人家堵過門,甚至想到過要“綁架”債務人,可債務人卻就是躲躲藏藏,賴賬不還,債權人在焦慮與不安中度過無數(shù)不眠之夜后,才迫不得已終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那些處于弱勢地位的公司員工,簽訂用工合同時,不敢對顯失公平的條款表示異議,在無數(shù)次討要血汗錢無果后,只得求助于法院,希望司法能為其提供救濟;市民用省吃儉用的積蓄買了房子,卻遭遇到無良開發(fā)商的一房多賣,在有家難回的情況下,只好到法院去討個“說法”。可以說,每個走上法庭的當事人,都源于生活中各種各樣的不得已;一旦進入到訴訟程序,則無論輸贏,都希望官司能早日有個了局,平息糾紛,以期重新出發(fā);而案件的拖延所帶來的對未來的不確定性,則無疑會增加當事人內心的焦慮,使其本就已無品質可言的生活變得更糟。弗朗西斯·培根在其小品文《論法律》中說,“《圣經(jīng)》上曾說:‘訴訟是一枚苦果子。’而拖延不決的訴訟更給這枚苦果染上了酸味。”確實,不得已而經(jīng)歷的訴訟,已經(jīng)使當事人不堪其苦,久拖不決的訴訟則消耗掉人們更多的時間與精力,讓人不勝其煩。因此,在探求司法體制改革之路時,網(wǎng)友的吁求不能不加以重視。 在我國古代,也曾有過對審判效率問題的討論。朱熹是南宋著名的思想家,理學的集大成者,他在一般性地討論德禮政刑的關系外,還曾論及具體的法律問題,主張要“明謹用刑而不留獄”。朱熹對南宋時期審判效率低下的狀況很不以為然,他認為當時處理案件,不論大小,稍有疑慮,就要逐級上報審批,“奏案一上,動涉年歲”,有一些小案件,即便“罪狀明白,初無可疑”,最終也會“凡經(jīng)二年有半”,致使當事人苦不堪言。所以,他建議在中央設置專門的機構,“嚴立程限”,把各地案件“依先后資次,排日結絕”,使“輕者早得決遣釋放,重者不至倉卒枉濫。”其解決之道,頗有現(xiàn)代司法程序的意味。 其實,在我們今天的司法制度中,針對“拖延不決的訴訟”或“留獄”的情況,早已規(guī)定了各種解決的對策,各類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審限”即為此而設。為了落實這些規(guī)定,法院系統(tǒng)內部還經(jīng)常進行審限內結案率的排名考核等;而網(wǎng)友所提之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庭也并非闕如,只是在數(shù)量上似乎還不夠“多”而已。不可否認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些法官責任心不強,不能急當事人之所急,即便有各種考核壓力,卻“依然故我”,拖拖拉拉,將一些簡單案件辦成“長期未結案件”,不僅增加了當事人打官司的時間和精力“成本”,遭致不滿與投訴,而且還會影響法官的聲譽,使司法的公信力遭受普遍的質疑。 事實上,在所有糾紛解決機制中,訴訟的成本應該是最高的。且不說訴訟費的問題(當然有些案件的訴訟費是很低的,低到了人們覺得“閑著也是閑著,不訴白不訴”的地步),只要“打”上官司,就得按“程序”一步一步打下去,這就需要當事人搭上相應的時間和精力。有網(wǎng)友提出了“簡化庭審程序”的建議,殊不知這些程序設置的目的,在于審判結果的公正,為了公正,法庭上的程序恰恰是一步都不能少的。所以當有人咨詢糾紛解決之道時,除律師之外的法律人,尤其是法官,一般都會勸當事人尋求別的途徑,比如協(xié)商,比如調解,比如仲裁,而訴訟則大可作為最終和最后的選擇。我們通常稱司法乃社會正義之最后一道防線,這也是理由之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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