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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自1995年實行以來,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隨著時間的遷移,已經越來越完善了。可是還有很多勞動者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很多用人單位依舊跟“大爺”一樣,在職場上處于上風,讓勞動者敢怒不敢言。作為勞動者,我們拿了工資就應該做好工作,這是本分,但同時如果公司有不合規(guī)定的行為,大家也不要怕。2019新勞動法:這5種情況下辭職,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別不懂! 1、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這種行為,那大家可以立即自行辭職,并不用事先申請。一般來說,這種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強制加班、高額罰款等。 2、用人單位沒按勞動合同履行約定的 很多公司為了好招人,都會開些空頭支票。我之前認識的一個朋友就遇到這種情況,當時老板說好她的上班時間是大小周,可是去到公司還沒上兩個月,老板就說為了沖業(yè)績,將其變成了單休。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說的做,大家也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3、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 以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靈為理由來拖欠員工工資,這些在日常生活中都是比較常見的,因此,如果單位沒有經大家同意就這樣做,大家是可以辭職,并要求公司進行賠償的。 4、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的 很多小公司都不會給員工買社保,說是為了節(jié)約成本,其實這種事情,大家也是可以要求賠償的。按照規(guī)定,只要勞動者正式入職,包括試用期,用人單位是必須為其繳納五險的。如果沒有,大家也可以要求公司補繳,或者賠償。 5、用人單位欺騙勞動者,威脅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更變勞動合同的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員工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那一樣可以自行離職,并要求賠償。 這五種情況 ,大家都記住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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