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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灣男子翁仁賢在除夕夜,趁家人圍爐時潑汽油縱火,企圖燒死全家,造成父母等家人6死5傷。他一、二審、更一審均被判死刑,島內(nèi)高院今天撤銷原判決,自為改判仍判翁仁賢死刑定讞,這是繼2017年7月3日判絞殺前女友、前女友母親的黃麟凱死刑后,逾兩年來臺高院再度判死刑定讞。
據(jù)報道,翁仁賢2015年2月6日小年夜,買妥20公升汽油分裝到飲料瓶、牛奶罐等容器內(nèi),隔天趁家人吃團圓飯時,他先在自家三合院潑灑汽油,再返回屋內(nèi)朝餐桌上的家人潑油,并以報紙引火,瞬間陷入火海。翁的父母、侄子、侄媳和看護來不及逃生,葬身火窟,侄女因全身三度灼傷面積達90%,送醫(yī)不治,另有5名親友受灼傷。
一、二審認為翁手段殘忍、且無教化可能,合議庭認為翁仁賢發(fā)現(xiàn)活口,還拿開山刀追殺,心態(tài)兇狠,若不處死刑,無法還死者和家屬公道,也不符合社會認可的法律價值、正義。不過島內(nèi)高院卻認為,幸存者身上的傷不是翁放火“直接導(dǎo)致”,而二審以鑒定人身份傳喚警察大學(xué)犯罪防治系沈勝昂到庭,卻少讓他念一份證人“結(jié)文”,撤銷發(fā)回更審。更一審認為,翁惡性重大,犯下滔天大罪,鐵證如山,求其生而不可得,為維護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安全,仍判死刑。
臺高院今天指出,因為“刑法”第272條修正,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原審未比較適用,因此今天撤銷原判決,自為改判死刑定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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