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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文物保護工程專業(yè)人員資格考試最新信息 距考試還有8天,哲匠之家一路伴您備考 今天為大家整理《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guī)劃,文物保護工程應依據批準的規(guī)劃進行。 第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yǎng)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 (一)保養(yǎng)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jié)性的養(yǎng)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fā)嚴重危險時,由于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并無其他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采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并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guī)范、標準和定額。 第七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國家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他企事業(yè)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yè)主單位。 第二章 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guī)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保養(yǎng)維護工程由文物使用單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方案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履行報批程序。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可在實施的同時補報。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業(yè)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與執(zhí)行情況; (三)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 (四)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五)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 第十四條 已立項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獲得批準后,再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五條 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工程設計概算; (四)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fā)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huán)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六條 施工技術設計文件包括: (一)施工圖; (二)設計說明書; (三)施工圖預算; (四)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第三章 施工、監(jiān)理與驗收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工程中的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遷移工程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jiān)理。 第十八條 重要文物保護工程按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程序報批招標文件及擬選用的施工單位。 第十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范,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為: (一)依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做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yè)主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共同檢驗并做好記錄; (五)提交竣工資料; (六)按合同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除保養(yǎng)維護、搶險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條 施工過程中如發(fā)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他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并經原申報機關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補充已批準的技術設計,由工程業(yè)主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洽商,并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或方案設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 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 工程竣工后,由業(yè)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并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后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對工程驗收中發(fā)現的質量問題,由業(yè)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的業(yè)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 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當立卷存檔并歸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后三年內發(fā)表技術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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