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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維尼早期法學方法論中的三條基本原則

 仇寶廷圖書館 2019-06-02

學術成就不僅取決于天賦與勤奮,而且更多地取決于第三種因素,那就是方法。

                                 ——弗里德里?!た枴ゑT·薩維尼

作者:楊代雄,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民商法專業(yè)博士生導師。來源:《中德私法研究(2009年總第5卷)》。

引言:研究意義與研究資料

薩維尼的法學方法論對德國民法學的發(fā)展具有深遠的影響。他直接或間接地為19世紀德國民法科學與立法實踐指引了路向,假如沒有他的方法論,德國民法理論與民法典可能就不是今天我們所見到的那種形態(tài)。我國的民法理論與德國民法學淵源頗深,自清末民初以降,我們一直都在直接或間接地(經(jīng)由日本與蘇俄)、有意識或無意識地“進口”德國民法理論與民法制度,直到今日亦是如此。一個國家的經(jīng)濟不能長期完全依靠進口,同樣,一個國家的法律也不能長期依賴于移植。我們在移植德國民法的過程中,必須有意識地去認識它、理解它,深入考察它的形成史,尤其需要考察德國人是以什么樣的方法構建一個能夠自我發(fā)展、自我調(diào)適的民法學理體系與制度體系。受人之魚,不如受人之漁。只有掌握“造法”之方法,才能形構真正屬于我們自己的民法理論與制度體系。近年來,我國學者對薩維尼的法學方法論開始有所涉足,但受資料所限,至今對其尚未有準確的、全面的把握。本文擬對薩維尼早期法學方法論中的三條基本原則進行初步解讀,這三條原則是薩維尼法學方法論體系的根基所在。

為保證研究結論的準確性,本文盡量使用原始資料,只有在需要佐證或者需要進行背景性考察的時候才適當使用第二手資料。

本文使用的原始資料主要包括:1、薩維尼1802/1803年法學方法論講義,授課時間從1802年11月至1803年3月,每周2課時,授課地點是馬堡大學,以下簡稱“1802/1803年講義”;2、雅各布?格林(《格林童話》編纂者格林兄弟中的哥哥)對于薩維尼1802/1803年法學方法論課程的聽課筆記,以下簡稱“格林筆記”;3、薩維尼1803/1804年法學方法論講義,這是對1802/1803年講義的補充,以下簡稱“1803/1804年講義”;4、薩維尼1809年的“作為潘得克吞序言的法學方法論講義”,5月15日開課,總共14課時,授課地點是蘭茨胡特(Landshut)大學,該課程的目的是為此后的潘得克吞課程作方法論上的準備,薩維尼將其視為對法學方法論的第二次試驗,以下簡稱“1809年講義”;5、薩維尼1811年的潘得克吞講義序言,授課地點是柏林大學,薩維尼將其視為對1809年講義的補充,以下簡稱“1811年講義”。

以上資料自薩維尼去世后逐漸被人們淡忘,直至上個世紀20年代,康特洛維奇等人重新發(fā)現(xiàn)了“格林筆記”并將其公之于眾。此后,其余資料陸續(xù)被發(fā)現(xiàn),由阿爾多?馬扎卡內(nèi)(Aldo Mazzacane)于1993年匯編出版,并于2004年修訂再版。本文所依據(jù)的是馬扎卡內(nèi)2004年的修訂版。

一、第一條基本原則:法學是一門歷史性的科學

薩維尼在“1802/1803年講義”的序言中列出了一個課程計劃,他把整個法學方法論課程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學的絕對方法,亦即純粹基于法源本身,不借助于書籍或講義等便利條件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法學的文獻性研究;第三部分是法學的學院性研究,主要涉及如何利用教學來達到法學研究目的。在第一部分,薩維尼提出了三條基本原則:其一,法學是一門歷史性的科學;其二,法學是一門哲學性的科學;其三,法學是歷史性與哲學性科學的統(tǒng)一體。

對于第一條原則,“1802/1803年講義”本身只是作了一個很簡單的提綱式的說明,必須結合“格林筆記”才能窺知其確切含義。按照雅各布?格林的記錄,薩維尼對于這條原則的論證理路是這樣的:“國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把某種東西置于個人之間,使得個人意志的支配力能夠相互限制……對于某一個體的自由意志的限制并不取決于他人的意志,而是應該由某個第三人決定這種限制的程度。然而,這種第三人意志具有多樣性,因此,最好的方案是:存在某種完全客觀、完全獨立、排除任何個人意見的東西——法律(制定法)。其原初目的應該是完全的客觀性,它應當是如此完備的,以至于僅靠自身就可以適用,無需其他東西的介入。所有關于那些客觀產(chǎn)生的東西的知識被人們稱為歷史知識,由此可見,立法科學(法學)的全部特征在于歷史性?!?/p>

薩維尼這段話的主旨在于通過描述法的起源與目的來論證法的歷史性:法的產(chǎn)生基于市民生活的客觀需要,它是歷史地、客觀地、不取決于任何個人意志地形成的,歷史性在此就等同于客觀性,個人意志無法改變法的歷史整體、無法左右法的生成與運作過程,即便是作為精英的法學家與法官也是如此。盡管在這個時期薩維尼的法學方法論帶有一定的制定法實證主義色彩,與后來的“民族精神說”或“民族的法信念”說有所不同,但在強調(diào)法的客觀性方面,二者是相同的。

在此之后,薩維尼接著從兩個角度詮釋法的歷史性。首先,從歷史性的本質(zhì)含義上看,所謂的歷史方法是指把立法視為在給定的時間內(nèi)自我發(fā)展的東西。薩維尼區(qū)分了兩種法律史:外部法律史與內(nèi)部法律史。外部法律史涉及法與國家史、民族史的密切關聯(lián),因為立法是一種國家行為,所以法律史是國家史的一部分。一般而言,外部法律史不涉及法的具體規(guī)則本身。內(nèi)部法律史是指具有內(nèi)在關聯(lián)性的法律體系的發(fā)展演進歷程。在“1809年講義”中,薩維尼把內(nèi)部法律史界定為同一個民族不同時期法律之間的必然聯(lián)系,胡果1799年的《羅馬法史教科書》就是內(nèi)部法律史著作。其次,歷史性意味著法學具有語文學(philologisch)屬性。對此,薩維尼采用從“事物的性質(zhì)(Natur der Sache)”進行推導的方法:“關于個人自由意志的糾紛,要么由法官在個案中予以裁決,要么(更好地)由外在的不依賴于任何個人意志的法律予以決定?!F(xiàn)在不再由法官進行任意裁判,而是由法律本身加以判定。法官只負責掌握規(guī)則并將其適用于個案,這些規(guī)則由法學予以闡述。從這個角度看,法官與法學家的職能是相同的?!捎诜膳懦怂械娜我庑?,所以,法官唯一的工作就剩下對法律進行純邏輯的解釋。對此可以這么表述:法學是一門語文性的科學。”在薩維尼這段話中,法的實證主義與歷史主義是統(tǒng)一的:任何人都不得基于自己的觀念任意地創(chuàng)造法律,法官與法學家亦是如此,這顯然是一種實證主義的法律觀;另一方面,按照薩維尼這個時期的法源理論,所謂的法律就是古羅馬流傳下來的法律,尤其是優(yōu)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在他的心靈深處,似乎依然把自己視為神圣羅馬帝國的子民,受羅馬法的約束是理所當然的,法官與法學家的任務是解釋羅馬法,在他看來,羅馬法既是歷史文本,也是實證法,對羅馬法的研究既是實證主義的研究,也是歷史主義的研究。

“格從筆記”中有一段話對于法的歷史性的論述更為直接:“在法學中有很多東西如果不借助于相應的歷史基礎知識將會無法理解。然而,我們這里所談論的并不是運用歷史知識去認識法學本身的某些東西,而是探索法學必須在多大程度上具備歷史性。這種研究是絕對不可欠缺的,尤其是對于優(yōu)士丁尼的立法,因為每個立法或多或少都是先前立法史的結果。優(yōu)士丁尼并沒有獨創(chuàng)一部法典的意圖,他只不過是對豐富的現(xiàn)存法律資料進行匯編而已,歷史的整體由此轉(zhuǎn)變?yōu)榉ǖ??!边@段論述表明,薩維尼所謂的法的歷史性并非指歷史知識與法的簡單對接,毋寧是指法自身具有內(nèi)在的歷史性,換言之,他似乎更傾向于內(nèi)部法律史。

在“1803/1804年講義”中,薩維尼對歷史方法的含義作了進一步闡述:“科學著作有兩種任務:處于時間之中,以及不受時間限制的。法處于時間之中。方法論應當提出一個絕對性著作的理念——絕對的而且與某個特定時間相聯(lián)系??茖W任務=絕對知識。在一個限定的時點上,這種絕對知識如何可能?借助于在其特有的限定性中進行認識、理解、闡述。”薩維尼對那個時代的很多法學家的方法提出批評,尤其是蒂堡——他混淆了歷史與偶然,研究方法過于任意性。薩維尼認為有必要從晚近的任意性體系轉(zhuǎn)向羅馬法體系,同時,有必要把羅馬法發(fā)展為絕對的法律科學。

至此,我們可以對薩維尼法學方法論第一條基本原則的內(nèi)涵作一個總結。這條原則體現(xiàn)了薩維尼的歷史主義法律觀。其歷史主義有三個層面的含義:

其一,法是歷史地、客觀地形成的,而不是由任何個人基于其意志任意創(chuàng)造出來的。薩維尼這個觀點是有針對性的。在整個18世紀,德國法學界一直處于理性(自然)法學的統(tǒng)治之下,1756年的《巴伐利亞民法典》與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邦法(ALR)》就是理性(自然)法學的產(chǎn)物。直至薩維尼的青年時代,理性(自然)法學依然陰云未散,德國民法學界仍有不少學者受其影響,薩維尼的論敵蒂堡就是其中之一。理性(自然)法學的主要進路是從少數(shù)幾條倫理學——哲學基本原則推導出整個法律規(guī)則體系,由此產(chǎn)生的很多規(guī)則背離了羅馬法傳統(tǒng)規(guī)則。薩維尼對此極為反感,認為這種方法是完全任意、專斷的,必將導致種種謬誤,他試圖以追求客觀性、絕對性、科學性的歷史主義方法取代理性(自然)法學的方法。

其二,應該回歸古羅馬法的歷史文本。薩維尼把歷史主義方法理解為一種絕對方法——直接從法源出發(fā),不借助于二手資料的方法,同時他把法源限定為古羅馬法,這意味著用歷史主義方法研究法律需要回歸羅馬法,而不是中世紀后期被改造過的羅馬法,尤其是在17、18世紀被“現(xiàn)代運用學派”篡改過的羅馬法。在“格林筆記”中,薩維尼在論證法學的語文學屬性時,曾經(jīng)對那種在現(xiàn)有法律(理論)之外另辟蹊徑,開創(chuàng)一個實踐性法律體系的做法提出批評,其意圖即在于捍衛(wèi)羅馬法的正統(tǒng)地位。在這方面,薩維尼表現(xiàn)出強烈的古典主義傾向,這種古典主義的學術旨趣被后世的法史學家稱為“第二次人文主義”——相對于16世紀法國的人文主義法學而言。

其三,法具有歷史發(fā)展性,應該將其置于時間序列之中進行考察。在薩維尼眼中,法本身就是一種歷史現(xiàn)象,屬于時間范疇。對于羅馬法,不能僅僅關注優(yōu)士丁尼的《民法大全》,應該將其視為羅馬法歷史整體的結晶,其中很多制度都經(jīng)歷了長期的演進歷程,只有在時間的序列中考察其演進歷程,才能準確地理解它們。薩維尼認為,在這方面,胡果的《羅馬法史教科書》是一部很好的典范。

二、第二條基本原則:法學是一門哲學性(體系性)的科學

在薩維尼早期法學方法論中,哲學性等同于體系性?!八械捏w系都根源于哲學,對純歷史性體系的論述溯源于某種統(tǒng)一性(Einheit)、某種理念,這種統(tǒng)一性與理念構成體系化論述的基礎,這就是哲學。”“法學的體系化研究……如果想真正發(fā)揮作用的話,就必須為一個統(tǒng)一體構造內(nèi)在關聯(lián)。為此,它必須為法學、為整個立法提供一般內(nèi)容與一般任務。如果存在一種與法學直接地緊密相連的哲學,通過完全的演繹(Dedukzion)能夠確定一般任務的整個范圍,那么法學的體系化研究就是可能的,法學也就可以理解為一門哲學性的科學?!睆倪@兩段話可以看出,薩維尼所謂的哲學就是能夠為法律(學)提供基本理念、基本元素并使之成為法律(學)體系之基石的知識體系。法學體系化研究的任務就在于尋求這種基本理念與基本元素,在此基礎上對法律規(guī)則與制度進行系統(tǒng)的闡述。正是在這種意義上,他把體系性等同于哲學性,并且認為法學是一門哲學性的科學。

為了對薩維尼法學方法論的第二條原則獲得更全面、更準確的理解,需要考察他關于哲學與法學之關系的論述。他發(fā)現(xiàn),在很早以前,哲學就已經(jīng)開始影響法學,但大多數(shù)只影響法的形式方面,比如1679年勞特巴赫(Lauterbach)的內(nèi)、外因理論。所有以這種方式對法學進行哲學式研究的努力不久之后就被遺忘并遭到嘲笑,而歷史研究則受到尊重。其原因在于,法學界有很多普通的學者把法的歷史性研究而不是哲學性研究視為常規(guī)。真正的學術貢獻也是由從事歷史性研究的法學家作出的。在哲學開始成為一門獨立學科的時代,情況發(fā)生了變化。很多學者現(xiàn)在只研究自然法,有兩種自然法研究方式:法學式的研究與哲學式的研究。兩種研究的主要觀念是一樣的,只不過具體做法不同而已。薩維尼認為,法學式的自然法學只不過是以比較抽象的方式提出羅馬法原理并且相信它們是借助于哲學才得以發(fā)現(xiàn)的。哲學式的自然法學走的是另一條道路。法學式的自然法學對歷史文本相對更關注一些,哲學式的自然法學更為空洞貧乏。G.H.Gros 1802年的《哲學性的法學或自然法教科書》對裁判官法所有權的自然法式研究就屬于這種類型。在這方面,薩維尼比較贊賞費希特。他認為費希特作了卓有成效的改進,其著作并非對既有實踐規(guī)則的匯總,而是以此為出發(fā)點對立法觀以及法學作根本性的哲學探究,在其《自然法權基礎》這本書中,實踐性的具體規(guī)則極為罕見。薩維尼批判了一種在那個時代比較流行的做法:把自然法學作為基礎知識置于實在法研究之前。他認為這顯然是貶低了哲學,僅僅將其視為歷史研究的基礎知識。這種意義上的哲學對法學家來說絕對不是必需的。即便沒有自然法學,法學研究也會同樣出色,在沒有哲學研究或只有極少量研究的時代,以及在目前人們不再把法學看作哲學的情況下,法學也能繁榮昌盛。

以上這段論述頗耐人尋味:薩維尼對于法學領域內(nèi)的哲學性研究到底持什么態(tài)度?這段論述是否與薩維尼法學方法論的第二條原則自相矛盾?

從薩維尼對于哲學性研究在法學發(fā)展史上的貢獻的評價看,他似乎傾向于對這種研究持否定態(tài)度。在他看來,這種研究意義不大。對于在18世紀成為“顯學”的自然法學,薩維尼表現(xiàn)出比較明顯的反感,他覺得無論是法學式的自然法還是哲學式的自然法都是故弄玄虛,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然而,從薩維尼對于費希特《自然法權基礎》的高度評價來看,他并非完全排斥對法學作哲學性的研究。事實上,薩維尼真正批判的是那種對法學與哲學的關系作簡單化處理的研究風格——把實在法學嫁接到既有的哲學基礎知識與原理之上。這種簡單的學科嫁接對法學的發(fā)展無所助益。按照他的看法,以法為對象的哲學性研究在性質(zhì)上更傾向于政治哲學,這一點可以從他對費希特與孟德斯鳩著述的洞察中得到映證。他認為,費希特的理論境界是逐步升高的:從第一部匿名作品《糾正公眾關于法國大革命的看法》(1793年)到《自然法權基礎》(1796年)再到后來的(1800年),與具體的實在法規(guī)則的距離越來越遠,而與政治的關系則愈加密切。在談到法學與政治之關系的時候,薩維尼認為可以如下方式論述法學:對立法及其實效進行比較,以此為基礎對政治準則進行評判。在這方面,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是一部很好的典范,該書把立法的歷史研究運用于一般性的政治觀察。

我們可以用明確的語言表述在薩維尼的講義中沒有被充分表達的見解:以法為對象的哲學性研究應當具備較強的宏觀性與抽象性,應當把法的整體作為對象,采用“外部觀察法”對其作根本性的探究,從而提出一般性的理論。這種研究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法學研究有所不同,其目的更多的是政治批判,而不是用于指導法律實踐。如果不是以這種目的,不是在這種層面上進行哲學性的研究,而是僅僅將哲學基礎知識用于指導法學研究,那就等于貶低了哲學的價值。

這種意義上的哲學性研究與薩維尼所提倡的法律體系化意義上的哲學性研究也有所不同。如果說前者采用的是外部觀察視角——著眼于法與政治或其他因素的關系——的話,那么后者采用的就是內(nèi)部觀察視角,亦即完全置身于法學領域之內(nèi),對法律規(guī)則之間的內(nèi)在關聯(lián)進行考察,在解釋之對象的多樣性中尋求統(tǒng)一性與基本理念,進而對法予以體系化闡述。在此過程中應當排除任意、專斷的因素——被人們稱為哲學法學家的那些學者就是以任意的方式提出法律體系的,這種體系往往違背法的現(xiàn)實。

如前所述,薩維尼把法律史分為外部法律史與內(nèi)部法律史,前者把法律史視為國家史或民族史的一部分,主要關注法律如何在與其他政治或社會因素的相互關聯(lián)中獲得發(fā)展;后者主要關注法律體系是如何在其內(nèi)在關聯(lián)中發(fā)展演進的。從以上薩維尼關于法學與哲學之關系的論述來看,盡管沒有明言,但他似乎也把這種內(nèi)外區(qū)分適用于法的哲學性研究:費希特式的研究屬于外部法哲學研究,側重于從哲學的視角對法進行整體性觀察;薩維尼本人所倡導的哲學性研究屬于內(nèi)部法哲學,側重于在法學本身框架之內(nèi)對法的基本理念、原則及法律素材的內(nèi)在關聯(lián)進行洞察,從而實現(xiàn)法的體系化。

總的來看,由于“哲學性”這個概念本身的含義比較模糊,所以在1802/1803年的法學方法論課程中,薩維尼對“法學是一門哲學性(體系性)科學”這條原則的闡述在邏輯上顯得不是那么清晰,我們只能通過對文本的體系解釋外加一定的推斷才能大致勾勒出他的思想理路。

在此后的法學方法論講義中,薩維尼很少使用“哲學性”這個概念來表達其法學方法論第二條原則,取而代之的是“體系性”、“體系視角”、“體系方法”。在“1809年講義”中,他認為,所有的法學論述有三種方式,它們基于對立法的三種不同視角:1、語文學視角,亦即對法律規(guī)則進行解釋;2、體系視角,依據(jù)概念、規(guī)則的內(nèi)在關聯(lián),把立法的內(nèi)容當作一個共時性的整體進行考察;3、歷史視角。這三種論述都屬于法學的絕對方法。在這個時期,薩維尼論及體系化方法的時候側重于關注其與法條解釋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其與哲學的關系。他認為,解釋涉及單個法條的考察,也可以說涉及多樣性,然而,民法的任務是統(tǒng)一的,那就是對市民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完整的界定,基于這種任務的統(tǒng)一性,所有的民法都是內(nèi)在關聯(lián)的,以每個權利為基礎構成一個體系。體系化研究的固有任務是:闡述、揭示概念、規(guī)則之間內(nèi)在關聯(lián)與親緣關系,一個概念或規(guī)則是如何從其他概念、規(guī)則中產(chǎn)生的,是如何由其他概念、規(guī)則確定或被其更改?!绑w系是解釋的目標,解釋是體系的基礎?!痹谒_維尼看來,作為一門科學的法學不能僅僅停留在對法律規(guī)則進行逐條注釋的層面上,應當在準確注釋的基礎上對法的體系進行闡述。這個體系并非人為設計的,而是自己產(chǎn)生、自我形構的活生生的整體,法學只能認識它、再現(xiàn)它,而不能刻意創(chuàng)造它。

至此,薩維尼法學方法論中的第二條基本原則已經(jīng)徹底轉(zhuǎn)變?yōu)椤胺▽W是一門體系性的科學”。這條原則是薩維尼通過對法的屬性進行深度觀察而獲得的關于法的基本認識或者說基本觀念,正是以這種認識為基礎,薩維尼主張用體系化方法來研究法律并在這個方面取得巨大學術成就。

三、第三條基本原則:法學是歷史性科學與哲學性(體系性)科學的統(tǒng)一

在“1802/1803年講義”中,薩維尼將這條原則表述為“注釋因素與體系化因素相結合”的原則。只有實現(xiàn)這種結合,法學方法才能達到完美狀態(tài)。如前所述,這個時期薩維尼所謂的哲學性與體系性是同義的,問題是“注釋因素”與歷史是什么關系。

按照“格林筆記”的記載,薩維尼認為,法的歷史性研究以另一種研究為前提:從注釋出發(fā)并將其整合成一個體系。從精神活動的角度看,歷史性研究與語文性研究是相似的,二者需要互相配合,人們通常把二者統(tǒng)稱為歷史性研究,并將其與體系性研究相對應。由于薩維尼把古羅馬法視為法源,所以對法律規(guī)則進行語文性的注釋就等于對羅馬法的歷史文本進行注釋,從這個意義上說,法的注釋在性質(zhì)上屬于一種歷史性的研究,正因為如此,薩維尼才會在其“1802/1803年講義”中把“歷史性科學與哲學性科學相統(tǒng)一”的原則表述為“注釋因素與體系因素相結合”原則。

薩維尼認為,前述第一條原則與第二條原則固然是不同的,但二者卻是互相關聯(lián)的,法學的全部屬性就是建立在這種關聯(lián)的基礎之上的。在語文性解釋的過程中被視為單個規(guī)則的東西,在體系性研究中必須被作為一個整體加以思考,反過來,法學的體系化觀察也應該能夠被分解為若干要素。當然,這兩條原則的結合并不是簡單的疊加。薩維尼指出,注釋與體系性研究首先應該單獨地進行,不應該過早結合起來,否則就是不成功的結合。他還舉出一篇1801年由戈梅林發(fā)表于《法學檔案》上的關于羅馬法中的時間問題的論文作為反面例子,在該論文中,“一些要素未經(jīng)加工就被放在一起提出來”。至于如何才能將這兩項原則成功地結合起來,薩維尼并未作更多的正面論述。我們可以推斷,薩維尼似乎認為,在被注釋的具體規(guī)則與整個體系之間需要某種媒介性的因素,法學研究應該在對規(guī)則進行準確注釋之后,去尋求這種媒介性的因素。從“格林筆記”第一部分第三章“法學的體系性研究”的記載看,兩條原則的結合是否成功似乎與法學家對概念的處理以及對體系性的理解有一定的關系。薩維尼在此處對兩種現(xiàn)象提出批評:一是“法源匯編”式的體系,亦即在未對法規(guī)則進行有機整合的情況下,就將其堆放在一個研究成果中;另一種是隨意地選擇邏輯媒介(概念),構建出一個與法律現(xiàn)實相違背的體系。我們可以從中推知,在薩維尼看來,從注釋到體系的媒介性因素是某些能夠描述規(guī)則之間內(nèi)在關聯(lián)或者能夠昭顯其共同價值理念的概念。

事實上,注釋因素與體系因素的結合并不能完整地體現(xiàn)“法學是歷史性與哲學性(體系性)科學相統(tǒng)一”原則,因為注釋性(語文性)只是歷史性的一個向度,除此之外,歷史性還意味著法具有發(fā)展性。以下這兩句話可以算是對該原則最完整的詮釋:“應當把立法分解為一些單個的要素并且依據(jù)其精神在真正的內(nèi)在關聯(lián)中進行論述,由此,可以按照某個特定時期的歷史序列提出一個通過此種研究所發(fā)現(xiàn)的體系?!薄胺▽W本身不是別的,它恰恰是一個處于歷史發(fā)展之中,源于對法源的直接、完整觀察的體系。”注釋、歷史與體系在法學方法論第三條基本原則中獲得完美的結合。據(jù)此,薩維尼把法學的絕對方法分成三部分:法的解釋(語文性的研究)、法的歷史研究、法的體系研究。他強調(diào),這三種研究方式不能完全獨立地存在,每種方式都只是完備的法律科學整體的一個要素。盡管在某個時期,或某個學者,某一本書,或就某一項要求與任務而言,可能某一種方式會占優(yōu)勢地位。薩維尼1803年出版的成名作《占有法(Das Recht des Besitzes)》就是歷史方法、語文學方法與體系方法完美結合的經(jīng)典,維亞克稱之為現(xiàn)代法釋義學的開路者。而其晚期巨著《現(xiàn)代羅馬法體系》則以體系方法為主,兼用歷史方法與語文學方法。

四、薩維尼給我們的啟示

18世紀末與19世紀初,德意志的法律人站在歷史的十字路口。變革與傳統(tǒng)、激進與保守、理性與歷史、本土與外來、自然法與羅馬法,所有這些選擇都讓德意志人處于巨大的張力之中。薩維尼就是在這樣的歷史氛圍中開始他的學術生涯。他試圖通過自己的思考為德國法學指明一條正確的發(fā)展道路。法學方法論三條基本原則就是其思考的起點,這三條原則奠定了薩維尼法學方法論乃至其整個民法理論體系的思想基礎。作為神圣羅馬帝國貴族的后人,他對古羅馬法情有獨鐘。在他看來,經(jīng)過17世紀的“潘得克吞現(xiàn)代運用”運動與18世紀理性(自然)法學思潮的破壞,他那個時代德國的羅馬法已不再純正,德國的民法學有走上歧途的危險,很多法學家變得浮躁、輕率,對個人的理性與創(chuàng)造力過于自信,試圖以根源于自然法的充滿任意與專斷的學理體系取代傳統(tǒng)的羅馬法。

為了挽救羅馬法,保持法學的科學性與純粹性(絕對性),薩維尼主張回歸古典、尊重歷史,由此產(chǎn)生了法學方法論的第一條基本原則以及以此為基礎的歷史主義方法。這條原則提醒德意志人在動蕩的年代保持冷靜,把激情轉(zhuǎn)化為耐心,運用科學的方法,通過細致的研究從歷史中尋找真理,從傳統(tǒng)中汲取精神。這種科學的方法主要是體系化方法,它可以確保德意志人所接觸到的發(fā)端于古羅馬的法律不是歷史碎片的大雜燴,而是一個具備精神內(nèi)核的活生生的整體;它可以確保德國的法學在長期的學術積累之后走向成熟,形成一個能夠自我衍生的體系。這就是薩維尼為19世紀德國法學預設的發(fā)展路徑。從某種意義上說,在歷史中尋求體系就是為已經(jīng)碎片化的現(xiàn)代羅馬法找尋丟失的靈魂,就是讓羅馬法走向復活,因為在薩維尼的眼中,自“潘得克吞現(xiàn)代運用”運動以來——甚至更早,自后期注釋法學派(即評注法學派)以來,羅馬法的靈魂就逐漸被扭曲、被遮蓋乃至被遺棄。

我們從中能夠?qū)W到什么?一百多年來,中國也在不斷地通過各種渠道繼受域外法,主要是根源于羅馬法的歐陸法。這些域外的法律素材已經(jīng)進入我們的法律生活,成為我們法律實踐與法律文化的一部分。然而,我們對其歷史有多少了解?對蘊含于其體系深處的精神內(nèi)核又有多少洞察與領悟呢?我們所看到的、使用的只不過是那些脫離了歷史、脫離了體系、沒有靈魂的制度碎片而已。盡管薩維尼無論在空間上還是在時間上都與我們相距遙遠,但我們今天身處其中的歷史境遇與他當時身處其中的歷史境遇卻有諸多相似之處:我們也存在法律史的斷裂現(xiàn)象、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格局、以及專業(yè)化的、純粹的民法知識體系與某些非專業(yè)化的、充滿任意性的甚至帶有一定法律虛無化傾向的知識體系之沖突。薩維尼的歷史—體系方法無疑對我們依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唯有借助于這樣的方法,才能把制度碎片整合成一個具備精神內(nèi)核與自我再生產(chǎn)能力的法律體系,才能形構我們自己的法學理論體系、培育與時代精神相契無悖并且能夠為法律制度的運行提供堅實支撐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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