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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與二審的區(qū)別如下: 1、性質不同。法院第一審程序是對相關管轄權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jù)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jiān)督,對于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jiān)督。 2、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審程序是由于原告為了行使自己的起訴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而發(fā)生的,而第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于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發(fā)生的。 3、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訴訟主體不同。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并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4、判決效力的不同。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獨任審判;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可以作為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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