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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當防衛(wèi) 概念、條件、防衛(wèi)意識 1、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2、根據我國刑法既有定論,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條件包括: (1)存在現(xiàn)實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3) 具有防衛(wèi)意識; (4) 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wèi) (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3、其中,防衛(wèi)意識包括防衛(wèi)認識與防衛(wèi)意志。防衛(wèi)認識,是指防衛(wèi)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wèi)意志,是指防衛(wèi)人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二、投放危險物質的概念、客觀要件、搶劫罪的概念當場性 1、.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本罪的客觀要件為: (1)行為人投放的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包括危險氣體、液體、固體。 (2) 必須有投放行為。投放行為的主要方式:一是將危險物質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數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二是將危險物質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釋放危險物質,如將沙林、傳染病病原體釋放于一定場所。 (3)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故意使用危險物質殺害特定個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3、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搶劫罪的暴力必須在取得他人財物的當場實施。 三、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著手認定、預備 通過拍裸照來勒索錢財,是以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式強索被害人個人財物,并非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脅,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敲詐勒索罪以行為人實施敲詐行為為實行著手,未來得及實施敲詐行為,只是為拍裸照做了一些準備工作,屬于敲詐勒索罪的預備行為 四、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區(qū)別 1、《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在行為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情況下,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構成交通肇事罪。 2、為了超車,違反交通法規(guī),只發(fā)生一次撞擊,造成他人傷亡,主觀心態(tài)是過失的,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正當防衛(wèi)的概念、條件 1、《刑法》第20條第1款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2、成立正當防衛(wèi)必須滿足如下條件:(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wèi)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3) 主觀條件:具有防衛(wèi)意識; (4) 對象條件: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5) 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六、 走私彈頭彈殼的擴大解釋、走私槍支罪和非法買賣槍支罪的區(qū)別、走私過程抗拒輯私的兩種情況 1、根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guī)定,走私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以走私彈藥罪論處。根據該規(guī)定,將彈殼解釋為彈藥屬于擴大解釋。 2、走私槍支人境后非法出賣:一是走私槍支罪, 二是非法買賣槍支罪。而且兩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前罪侵犯的法益是海關管理秩序,后罪侵犯的法益是槍支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其中一罪無法包容評價另一罪。并且,兩個行為之間并不存在必經階段與當然發(fā)展的關系,如走私槍支入境后并不必然都用于出賣,還可以自用,走私槍支也不是非法買賣槍支的必經階段。所以,兩個行為不具有吸收關系,應當數罪并罰。 3、根據《刑法》第157條第2款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第347條規(guī)定,走私毒品時暴力抗拒檢查,是走私毒品罪法定刑升格條件,不需要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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