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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佛山市交通運輸局,佛山市軌道交通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安全技術指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徑向我廳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管處反映。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9年3月25日 1 總則 1.0.1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針對廣東地區(qū)氣候特點,結合廣東實際,進一步完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科學防御臺風,避免、減輕臺風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技術指引。 1.0.2 本技術指引針對起重機械選型、安裝、使用、檢查與維護工作環(huán)節(jié)中的防御臺風技術要求與措施,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適用于廣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所安裝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 1.0.3 除應符合本技術指引外,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語 2.0.1 臺風 通常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包括熱帶低壓、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臺風、強臺風、超強臺風。中心風速在 32.7~ 41.4m/s(即中心風力 12 級至 13 級)的熱帶氣旋稱為臺風;中心風速在 41.5~50.9m/s(即中心風力 14 級至15 級)的熱帶氣旋稱為強臺風;中心風速≥51.0m/s(即中心風力≥16 級)的熱帶氣旋稱為超強臺風。 2.0.2 工作狀態(tài) 建筑起重機械在允許的風速下,處于司機控制之下進行作業(yè)的狀態(tài)(吊載運轉、空載運轉或間歇停機)。 2.0.3 非工作狀態(tài) 建筑起重機械處于已安裝架設完畢的狀態(tài),不吊載,所有機構停止運動,切斷動力電源,并采取防風保護措施的狀態(tài)。 2.0.4 安全距離 建筑起重機械運動部分與周圍障礙物之間的最小允許距離。 2.0.5最大獨立塔身高度 制造商設計規(guī)定的,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在無附著狀態(tài)下,塔身(標準節(jié))的最大安裝高度。 2.0.6 最大懸臂塔身高度 制造商設計規(guī)定的,塔機在附著(或內爬)狀態(tài)下,頂部附著點(或內爬爬升框架)以上塔身(標準節(jié))的最大安裝高度。 2.0.7 自由端高度 施工升降機頂部附墻架與導軌架頂端間的垂直距離。 2.0.8 附著距離 塔身(或架體)中心線至附著錨固點立面的水平距離。 2.0.9 附著裝置 將附著式塔式起重機的塔身按一定間隔距離的要求,錨固于建筑物或基礎上的支承件系統(tǒng)。 2.0.10 附墻架 按一定間距連接導軌架與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結構,從而支撐導軌架的構件。 2.0.11 檢查 為確定建筑起重機械狀態(tài)是否正常而進行的一系列工作,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2.0.12 日常檢查 每個工作班次開始作業(yè)前、作業(yè)期間或作業(yè)后進行的檢查。 2.0.13 定期檢查 對使用中的起重機械,按照規(guī)定的周期進行的檢查。 2.0.14 特殊檢查 起重機械本身或外界條件發(fā)生變化時,或較長時間停用后再次啟用前而進行的檢查。 2.0.15 維護 為使起重機械保持或恢復到能執(zhí)行其規(guī)定功能的狀態(tài)而進行的系列工作,維護分為計劃性維護和非計劃性維護。維護工作包括保養(yǎng)和維修。 2.0.16 保養(yǎng) 為保證起重機械正常及安全運行,而按計劃所進行的必要的作業(yè),包括: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等。 2.0.17 維修 針對日常的或不正常的原因而造成影響起重機械正常工作的設備損壞及故障等,通過修理、修復或更換受損的零部件,使設備功能得到恢復的一系列工作。包括修復、拆卸或者更換原有主要零部件、調整控制系統(tǒng)、更換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但不改變起重機械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活動。 2.0.18 改造 改變原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統(tǒng),致使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fā)生改變的活動。 2.0.19 關鍵零部件 其失效會對使用起重機械的人或周圍人員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危險的零部件。 2.0.20 檢查人員 具備必要的知識和經驗、滿足規(guī)定的要求,能夠依據標準對特定類型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的人員。 2.0.21 維護人員 對需維護的起重機械及其危險充分了解,熟悉維護程序,接受過適當的指導和專業(yè)培訓,具備維護能力的人。 3 基本規(guī)定 3.0.1 根據歷年來不同時段的臺風分布統(tǒng)計,每年6月1日~10 月31日為臺風防御期。 3.0.2 根據廣東省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DBJ 15-101-2014),結合歷年來臺風分布及災害損失統(tǒng)計,按防御臺風災害差異,將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各地區(qū)的臺風防御等級劃分為三類,包括一般防御區(qū)、重點防御區(qū)和特級防御區(qū),具體如表3.0.2所示。 表3.0.2 廣東省臺風防御區(qū)域等級分布
3.0.3 依據廣東省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DBJ 15-101-2014)表7.1.2中50年重現期的廣東省各市、縣風壓,結合歷年來臺風分布及災害損失統(tǒng)計,根據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GB/T 3811-2008)和《塔式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GB/T 13752-2017)的有關規(guī)定,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各級臺風防御區(qū)的建筑起重機械在非工作狀態(tài)10m高處的計算風壓應符合表 3.0.3的規(guī)定。 建筑起重機械非工作狀態(tài)風壓計算均應考慮風壓高度變化系數Kh,塔式起重機應符合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GB/T 13752-2017中表21的規(guī)定,其他類建筑起機械應符合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GB/T 3811-2008中表19的規(guī)定。 表 3.0.3 廣東地區(qū)建筑起重機械非工作狀態(tài) 10m 高處計算風壓
3.0.4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各責任主體落實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的各項措施。 3.0.5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防御臺風的管理體制機制,并根據建筑施工的特點和周圍環(huán)境條件,組織實施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工作。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編制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guī)定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3.0.6 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施工單位,應當提供完整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制造單位確認的防御臺風專版安裝使用說明書(以下簡稱“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 3.0.7 負責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附著、頂升和拆卸的安裝單位,應當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和有關標準規(guī)范編制安裝(拆卸)、附著頂升方案,并負責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3.0.8 出租單位、安裝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防御臺風的規(guī)定與要求,制定相應的建筑起重機械檢查與維護制度。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期間的維保工程檔案由施工單位負責。 3.0.9 進入臺風防御期后,監(jiān)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執(zhí)行、落實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的管理規(guī)定和技術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執(zhí)行不到位或者拒不執(zhí)行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 臺風防御 4.1 一般規(guī)定 4.1.1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根據作業(yè)環(huán)境條件、環(huán)境影響因素以及使用需要,科學、合理地選擇建筑起重機械的型號與規(guī)格。 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安裝、使用: 1 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 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的; 3 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4 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 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4.1.3 建筑起重機械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應當明確建筑起重機械所能承受臺風的風力等級(或風壓大小)。對應于不同風力等級臺風,提出應采取的技術要求和處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裝位置選擇、基礎設計、基礎節(jié)與加強節(jié)配置、附著裝置設置、獨立塔身高度與懸臂塔身高度的調整與控制、檢查維護要求以及擋風裝置設置等重要內容。 4.1.4 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的具體技術要求和管理措施,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基礎、附著裝置設計及整體穩(wěn)定性與結構強度分析計算所采用的風壓值; 2 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的具體技術措施: (1)采用降低獨立塔身高度、懸臂塔身高度或者自由端高度等措施時,應明確降低后的具體高度; (2)采用降低頂升套架高度措施時,應說明其操作方法、頂升套架降至位置以及固定方式; (3)采用安裝纜風繩措施時,應說明其布置方式、錨固點要求及纜風繩規(guī)格,并附有相應的計算分析; (4)采用安裝塔身加強節(jié)措施時,應明確塔身加強節(jié)的數量、安裝位置,且加強節(jié)應有相應的識別標志; (5)對軌道式塔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應說明夾軌器的使用方法和最大允許風力等級;使用插銷式地錨時,應提供原制造商的設計說明或者書面認可文件; (6)門式(橋式)起重機采用其他錨固裝置時,應提供抗風能力核算,說明其施工方法,材質要求,加工工藝并提供相關圖紙。 4.1.5 建筑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后續(xù)安裝的標準節(jié)和附著裝置)應有可追溯制造日期的可識別永久性標志。 嚴禁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jié)和附著裝置。 4.1.6 建筑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后續(xù)安裝的標準節(jié)和附著裝置)、零部件、螺栓和銷軸等不得存有缺陷和隱患,必須經安裝人員檢查并確認合格后才能安裝,安裝單位應留存檢查確認記錄。 4.1.7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位置的選擇應考慮所有可能影響安全使用的危險因素,并應特別注意以下方面: 1 按照說明書要求選擇安裝位置,并考慮建筑物可能帶來的峽谷效應,盡可能避開風口、風槽、風道等導致風力增強的特殊位置; 2 滿足安裝架設(拆卸)空間和運輸通道(含輔助起重機站位)要求; 3 基礎承載力應滿足建筑起重機械在自重、載重和風荷載等作用下的穩(wěn)定性要求; 4 附著位置及條件應滿足安裝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與要求,否則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 5 塔式起重機平衡臂須避開學校、醫(y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否則應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guī)定》,編制防護專項方案,組織專家論證,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到位; 6 非工作狀態(tài)時,應保證塔式起重機360°自由回轉,回轉范圍內無障礙物干涉; 7 為防止塔身在風力作用下產生彈性形變后與建筑結構發(fā)生干涉,保證合理的安全距離,塔身到洞口邊緣或障礙物的距離S應滿足公式: 式中:h——洞口邊緣或障礙物到塔機基準面(爬升框架或附著框架)的垂直距離(mm); K——動載系數,K=1.48; a——凈距,a=50mm。 8 現場及附近的其他危險因素。 4.1.8 建筑起重機械應按規(guī)定裝設風速儀,風速儀應設置在最高部位且不擋風處。 風速儀應能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運行作業(yè)過程中的風速進行監(jiān)控,當風速達到設定值時,應能發(fā)出停止作業(yè)的警報。 4.1.9 施工現場風力達到6級時,安裝(拆卸)或者操作等作業(yè)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作業(yè),將建筑起重機械按規(guī)定和要求置于安全狀態(tài)后,人員迅速撤離施工現場。 風力等級與3s時距平均瞬時風速、10min時距平均風速、計算風壓存在如下對應關系,如表4.1.9所示。 表4.1.9 風力等級與3s時距平均瞬時風速、10min時距平均風速、計算風壓的對應關系
4.1.10 臺風防御期間,特級防御區(qū)和重點防御區(qū)內的建筑起重機械強制進入防御臺風狀態(tài)管理。 4.1.11 臺風防御期間,應增加特級防御區(qū)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檢查與維修的頻次。臺風來臨前應進行至少一次檢查與維護,并按規(guī)定填寫檢查與維護記錄。 4.1.12 臺風預警信號生效時,操作人員應當將物料提升機的吊籠停放在最底層,各控制開關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吊籠門和地面防護圍欄門,做好防御臺風加固措施。 4.1.13 臺風預警信號生效時,操作人員應當將流動式起重機的吊鉤收起至最高位置,摘除索具,并將起重臂落下,起重機置于平整、開闊場地,禁止停放在邊坡、基坑、橋梁邊沿。 4.2 塔式起重機防御臺風技術措施 4.2.1 特級防御區(qū)安裝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公稱起重力矩不得小于800kN·m; 2 公稱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800kN·m且小于1250kN·m的,出廠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0年; 3 公稱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1250kN·m且小于3150kN·m的,出廠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5年; 4 公稱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3150kN·m,出廠使用年限不得超過20年。 5 不宜安裝使用軌道式塔式起重機。因情況特殊而不得不安裝使用軌道式塔式起重機時,應制定防御臺風專項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 4.2.2 一般防御區(qū)和重要防御區(qū)內安裝、使用軌道式塔式起重機的,其行走軌道應平整,固定行走軌道的壓板及螺栓應緊固,無松動現象;軌道兩端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或者鋼板制成的擋塊,并與軌道基礎牢固連接在一起。 4.2.3 塔式起重機的附著安裝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 附著裝置的設置(包括附著桿系布置、附著間距、懸臂端塔身高度)應符合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的要求; 2 附著框必須由原制造商制造,并提供合格證明; 3 附著桿應由原制造商或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商資質的單位設計制作,并提供制造商制造許可證、設計文件及合格證明; 4 附著支承處建筑主體結構應由原設計單位驗算合格; 5 附著桿與附著框及附著支座之間應采用銷軸鉸接,不得采用焊接聯(lián)接; 6 附著桿不得安裝換向接頭; 7 采用隱蔽方式安裝的附著預埋件,應當提供設計方案和隱蔽驗收記錄。 4.2.4 內爬式塔機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 內爬裝置的設置(包括內爬框架間距、懸臂端塔身高度)應符合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的要求; 2 爬升框架必須由原制造商制造,并提供合格證明; 3 內爬支撐架應由原制造商或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商資質的單位設計制作,并提供制造商制造許可證、設計文件及合格證明; 4 內爬支撐架支承處建筑主體結構應由原設計單位驗算合格。 4.2.5 動臂俯仰變幅塔式起重機的臂架安裝長度和非工作狀態(tài)的臂架仰角均應符合制造商的規(guī)定。 4.2.6 不得在塔身上掛設增大風荷載的企業(yè)標志、宣傳橫幅、條幅、標語等與塔機無關的設施。 當塔式起重機因現場環(huán)境條件或施工作業(yè)等原因縮短起重臂長度安裝使用時,應根據制造商的規(guī)定,明確是否需要在起重臂上設置增大風載荷的風標。 4.2.7 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螺栓應有相應性能等級標志,其連接表面應清潔,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扳手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擰緊。 4.2.8 臺風防御期間,應按照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降低獨立塔身高度或懸臂塔身高度至允許范圍。 當制造商有明確要求時,降低套架高度至允許范圍。 4.2.9 臺風預警信號生效時,應對塔式起重機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解除吊鉤上的吊索具,吊鉤升至最高限位處,小車回收至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位置; 2 回轉機構制動裝置采用常閉式的,應將制動裝置打開,保證其能自由回轉; 3 動臂俯仰變幅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停放在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規(guī)定的仰角范圍; 4 軌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機的夾軌器應與軌道夾緊,并根據現場情況及需要補充采用插銷式地錨等抗風防滑措施。 4.3 施工升降機防御臺風技術措施 4.3.1 特級防御區(qū)安裝使用的施工升降機應符合以下條件: 1 非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 2 不帶對重的施工升降機; 3 帶對重的施工升降機,且架體高度不超過50m。 4.3.2 施工升降機附墻架與導軌架、附著物之間的連接以及附墻架自身之間的連接應符合安裝使用說明書和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4.3.3 主要結構件等部位所用連接螺栓的性能等級不應低于8.8級。高強度螺栓應有相應的性能等級標志,其連接表面應清潔,應使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按使用說明書技術要求擰緊。 4.3.4 不得在導軌架、吊籠頂上掛設任何企業(yè)標志、宣傳橫幅、條幅、標語等物件。 4.3.5 臺風預警信號生效時,應立即將吊籠停放在最底層,將各控制開關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吊籠門和地面防護圍欄門。 4.4 門式(橋式)起重機防御臺風技術措施 4.4.1 門式(橋式)起重機位于停機線內時,其主體結構傾覆范圍應避開原有建筑或臨時設施,其軌道兩端以外2倍起重機高度的范圍內不得搭設臨時生活設施和辦公場所。 4.4.2 門式(橋式)起重機行走軌道應平整,固定行走軌道的壓板及螺栓應緊固,無松動現象。軌道兩端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或者鋼板制成的擋塊,并與軌道基礎牢固連接在一起。 4.4.3 同一軌道上運行的多臺門式(橋式)起重機應設置可靠的防碰撞措施,在非工作狀態(tài)下可采用多臺串聯(lián)的形式增強抗風防滑性。 4.4.4 門式(橋式)起重機夾軌鉗、鐵鞋等抗風制動裝置不能滿足非工作狀態(tài)下的抗風防滑要求時,應根據實際情況裝設插銷式地錨或牽纜式地錨作為重要的防風措施。 采用插銷式地錨時,應由起重機原制造商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制作,并提供制作合格文件及證明。 采用牽纜式地錨時,起重機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中應說明牽纜式地錨的規(guī)格、拉結方式及拉結點,且拉繩及地錨的受力計算應滿足相應的計算風壓。 4.4.5 門式起重機正常作業(yè)過程中遇到陣風時,如無法行駛到錨泊位置,應就地采取防風措施,使用包括防風裝置以及沙袋等其他設施阻塞軌道等手段來保證設備安全。 4.4.6 臺風預警信號生效時,應對門式(橋式)起重機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起重機應停放在停機線上,解除吊鉤上的吊索具,吊鉤升至最高限位處,小車回收至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位置;橋式起重機的小車停放在兩條軌道中間; 2 起重機控制器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關閉并鎖好操縱室門窗。 3 鎖緊夾軌器,并按要求使用插銷式地錨或牽纜式地錨。 4 橋式起重機使用位置設有頂棚的,如頂棚整體抗風壓能力小于計算風壓要求,在臺風預警信號生效時,頂棚應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5 臺風應急響應 5.0.1 臺風預警信號分五級,分別以白色、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具體內容如下: 1.臺風白色預警信號: 48小時內將受臺風影響。 2.臺風藍色預警信號: 24小時內將受臺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者陣風8級以上;或者已經受臺風影響,平均風力為6~7級,或者陣風8~9級并將持續(xù)。 3.臺風黃色預警信號: 24小時內將受臺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10級以上;或者已經受臺風影響,平均風力為8~9級,或者陣風10~11級并將持續(xù)。 4.臺風橙色預警信號: 12小時內將受臺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2級以上;或者已經受臺風影響,平均風力為10~11級,或者陣風12級以上并將持續(xù)。 5.臺風紅色預警信號: 12小時內將受或者已經受臺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2級以上,或者已達12級以上并將持續(xù)。 5.0.2 各類臺風防御區(qū)接到當地氣象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臺風預警信號后,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防御臺風應急預案,應急響應分為5個等級,分別對應于白色、藍色、黃色、橙色、紅色五級臺風預警信號。 1 白色預警: (1)從收到白色預警信號開始直至氣象部門解除所有預警信號止,實行企業(yè)負責人帶班指揮、項目負責人24小時現場值班制度; (2)密切關注預警信號變化,了解臺風發(fā)展趨勢; (3)檢查工程項目部應急搶險物資儲備情況,在危險地段設立警示牌; (4)啟動企業(yè)和工程項目部的應急處置機制,組織工程項目部應急人員即時關注氣象信息,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及時排查消除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有關人員堅守崗位,確保通訊暢通,了解和掌握應急處置措施。 (5)承擔“三防”任務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應該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當地有關部門的統(tǒng)一組織,參與應急處置行動。 (6)按照專版使用說明書或專項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臺風前專項檢查與維護,并根據要求采取拉纜風繩、安裝錨固件等特殊防御臺風措施。處于群塔作業(yè)環(huán)境下的塔機應采取防碰撞等安全措施。 2 藍色預警: (1)注意臺風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關部門防御臺風通知。 (2)進入臺風戒備狀態(tài),做好防御臺風準備,落實臺風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與維護,所有檢查與維護記錄應如實填寫并簽名確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塔式起重機的獨立塔身高度或懸臂塔身高度以及套架高度是否符合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 b)動臂俯仰變幅塔式起重機起重臂的仰角是否處于規(guī)定的范圍; c)塔式起重機的回轉制動器是否處于松開狀態(tài); d)軌道式起重機的夾軌器是否處于鎖緊導軌狀態(tài);錨桿是否處于鎖住狀態(tài); e)小車是否收回到最小幅度處,吊鉤是否收回到最高位置處; f)檢查標準節(jié)是否符合要求和附著裝置是否牢靠 g)檢查連接螺栓預緊力矩是否符合規(guī)定要求; h)檢查銷軸是否定位可靠,軸向定位裝置是否完整; i)檢查擋風板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j)平臺、走臺上的雜物及其它易墜物品是否已經清除。 (3)停止建筑起重機械運行,保證塔機起重臂自由回轉,施工升降機吊籠、物料提升機吊籃等降至地面。 3 黃色預警: (1)進入臺風防御狀態(tài),密切關注政府及有關部門發(fā)布的臺風最新消息。 (2)停止高空等戶外作業(yè),對建筑起重機械有可能發(fā)生的墜落區(qū)域作警戒標識;疏散轉移有可能發(fā)生危險區(qū)域的人員;及時撤離處于危險地帶的人員,確保轉移至安全場所。 (3)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應加強值班,實時關注災情,落實應對措施。 4 橙色預警: (1)進入臺風緊急防御狀態(tài),密切關注政府及有關部門發(fā)布的臺風最新消息。 (2)停止一切施工作業(yè),切斷施工電源,撤離除值班人員外的所有人員,確保轉移至工地以外的安全場所。 (3)安排專人24小時應急值守,為值班人員提供安全的避險場所。 (4) 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密切監(jiān)視災情,做好應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5 紅色預警: (1)所有人員撤離施工現場,到安全場所避風。 (2)當臺風中心經過時風力會減小或者靜止一段時間,應當繼續(xù)保持戒備和防御,以防臺風中心經過后強風再襲。 (3)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嚴密監(jiān)視災情,做好應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5.0.3 應急救援的隊伍及人員應當提前做好相應準備,隨時等候救援搶險命令,執(zhí)行救援搶險任務。 5.0.4 臺風過后預警解除,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總承包單位、監(jiān)理單位盡快對房屋市政工程受災、受損情況進行摸查,及時上報;開展復工前安全自查,對所有正在施工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臨時用電設施、辦公和生活設施的進行全面排查,及時消除隱患,確保安全后方可復工。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和指導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復工前的檢查工作。 6 臺風后的檢查與處置 6.0.1 遭受臺風侵襲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進行臺風后的檢查與維護。 由建設單位組織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出租單位、安裝單位進行驗收,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使用。 臺風后的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關鍵零部件; 2 基礎、底架等; 3 主要受力結構件; 4 電控系統(tǒng); 5 安全與防護裝置; 6 抗風防滑裝置; 7 運轉試驗。 6.0.2 建筑起重機械因臺風影響,主要結構件受損但可修復或更換的,應由原制造商維修或更換,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且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使用。 主要結構件受損后不可修復或更換的,應拆除處理,并按規(guī)定予以報廢。 6.0.3 對建筑起重機械的維修或更換,不得改變其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統(tǒng)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 6.0.4 建筑起重機械因臺風影響而受損、變形、倒塌的,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安裝單位進行拆除處理。 建筑起重機械受損,但具備常規(guī)拆除條件時,安裝單位應根據現場查勘實際情況編制拆卸方案,并按規(guī)定進行審批。 建筑起重機械受損和變形嚴重,不具備常規(guī)拆除條件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guī)定》,組織專家對拆卸方案進行論證,并經施工總承包單位、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jiān)理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yè)。 建筑起重機械因臺風影響嚴重受損,沒有維修價值,且符合整機報廢條件的,產權單位應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產權備案注銷手續(xù),并履行報廢義務。 引用的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及標準名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5.《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594號令修改>) 6.《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guī)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37號) 7.《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8.《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92號) 9.《廣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規(guī)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5號) 10.《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DBJ 15-101-2014) 11.《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GB/T 3811-2008 12.《塔式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GB/T 13752-2017 13.《起重機械 檢查與維護規(guī)程 第1部分:總則》GB/T31052.1-2014 14.《起重機械 檢查與維護規(guī)程 第3部分:塔式起重機》GB/T31052.3-2016 15.《起重機械 檢查與維護規(guī)程 第5部分:橋式和門式起重機》GB/T 31052.5-2015 16.《起重機械 檢查與維護規(guī)程 第9部分:升降機》GB/T 31052.9-2016 17.《起重機 檢查 第1部分:總則》GB/T 23724.1-2014 18.《建筑起重機械防治臺風災害安全技術導則》(DB3502/Z 5036—2018) 19.《廣東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臺風、暴雨災害工作指引(試行)》(粵建質〔2014〕98號) 20.《深圳市建筑起重機械防臺風安全技術規(guī)程(試行)》 21.《海南省建筑塔式起重機防臺風安全技術標準》DBJ46-045-2017 22.《廈門市建筑起重機械防治臺風災害安全技術導則》DB3502Z 5036-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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