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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區(qū)七年級學生張海波,在晚自習課上擺弄手機時,被校長發(fā)現(xiàn),將其手機暫扣。幾日后,校長將手機交給班主任處理,張海波并不知情,向校長提出歸還手機。校長告知其去找班主任索要,張海波認為校長是不愿還其手機,才故意謊稱給了班主任,遂萌生怨恨。為泄憤,某日中午,張海波在學校食堂就餐時,趁人不備,將事先準備的“呋喃丹”(一種殺蟲劑)投放到學校食堂的湯桶內,致使黃某等60余名學生出現(xiàn)嘔吐、頭暈、四肢無力等不同程度中毒現(xiàn)象。校方發(fā)現(xiàn)后,迅速將中毒學生送到附近醫(yī)院救治。因治療及時,絕大多數(shù)中毒者于當日或兩日內治愈出院,少數(shù)重度中毒者也于一周后陸續(xù)出院,合計支出醫(yī)療費61812.16元。警方介入調查,迅速查出此起嚴重中毒案件系張海波所為。 張海波出于個人報復泄憤的目的,在學校食堂的湯桶內投放高毒農藥,其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依法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張海波犯罪時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且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觀上不希望發(fā)生重傷、死亡的嚴重后果;另一方面,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社會和諧的角度出發(fā),根據(jù)最大限度地給予未成年人改過自新機會的原則,淮安區(qū)人民法院最終判處張海波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條第一款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方圓律師提醒 本案中張海波因為向校長索要手機不成就產生了報復的念頭,足見他的情緒多么極端,用投毒的方式報復能夠產生多大的影響不去思考,也是他犯下大錯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見,張海波走到這一步,正是由于法制意識淡薄和心理健康障礙造成的。同學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樹立起正確的法制觀、人生觀、道德觀,提高心理素質,增強溝通以及應對各種問題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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