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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óng)民對土地補償有爭議是很常見的事情,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nèi)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今天小編具體講一下行政復議。 提起行政復議的范圍: (1)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有異議的。(2)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土地類別、人均耕地面積、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chǎn)值的認定有異議的。(3)實行區(qū)片綜合地價計算征地補償費的地區(qū),對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的。(4)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有爭議。 受理行政復議的機關: 在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中,對補償爭議的“裁決”不服提起復議,復議機關為原征地批準機關(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并由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行政復議不同的審查方法: 在行政復議的實踐中,行政機關主要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書面審查辦法;行政復議機關只對申請材料及證據(jù)和被申請人及第三人提供的答辯材料及相關證據(jù)進行書面審查,原則上不向復議雙方了解情況,也不做相關調(diào)查。二是當面審查辦法。行政復議機關當面審查的方式是多樣的,既可分別聽取意見,也可將各方當事人召集到一起進行調(diào)查、質(zhì)證辯論。 根據(jù)行政復議案件的具體情況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 及時與行政復議機關溝通,掌握第一時間的信息,及時查閱、了解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意見和證據(jù)材料。(2)分析自己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申請公證(3)注意行政復議的期限、期間的相關規(guī)定。復議機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復議決定;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對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復的起訴期限:自收到不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提出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決定的救濟措施: 對土地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作出的復議決定或裁定屬于最終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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