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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出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勞動和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自離,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 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辦離職手續(xù),對今后的就業(yè)會有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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