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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浙江瑞坤律師事務所作者:井新 被征收人與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到正式安置前,戶內(nèi)人員很有可能發(fā)生變動,比如存在出生、婚嫁、死亡等引發(fā)人員變動的情形。 為了調(diào)整該類人員的安置權益,相關安置政策規(guī)定將出生人員、結(jié)婚配偶計入安置人口。 但實踐中,有一類情形人員的安置資格存在較大爭議,即如果在簽訂安置協(xié)議時,該人員戶口不在冊,也未將其納入安置人口,但在正式安置前將戶口遷入被征收人戶內(nèi)的,能否將其計入安置人口? 筆者嘗試從以下角度予以分析。 一、審查安置資格的截止時間如何確定? 有觀點認為安置資格的截止時間為簽訂安置協(xié)議時,并認為人口變動為特殊情形,除非政策規(guī)定情形,否則不應納入安置人口。 上述人員在簽訂安置協(xié)議時既然不符合安置條件,未被納入安置人口,且不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出生、婚嫁戶口變動事由,不應計入安置人口。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待商榷。 一是因為實踐中安置資格的截止日期有確定的含義,征收人會登報公示截止日期的時間點,如果以簽訂安置協(xié)議時的時間為截止點,與實踐相違背。 二是設立安置資格截止時間是為了審查擬安置人員的資格,而“簽訂安置協(xié)議時”是安置資格確定的最初時間,顯然不宜當作資格審查的截止時間。 司法實踐中,具體截止時間還沒有定論,有以征收人公告的截止時間為準,也有以被安置人員拿到房屋鑰匙的時間為最終的截止時間。 二、該類人員是否符合安置條件? 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安置人口按照被補償人家庭常住戶口人數(shù)確定。 如果該類人員長期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只是因為戶口不在冊導致簽訂安置協(xié)議未將其納入安置人口,現(xiàn)其戶口遷入被補償人家庭戶內(nèi),其是否當然的符合安置條件呢? 規(guī)劃部門核定用地范圍后,會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但因出生、婚嫁需遷入戶口,或者復轉(zhuǎn)退軍人、離退休人員、大中專院校學生以及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公安部門應當按照戶籍管理規(guī)定辦理戶口遷入手續(xù)。 有觀點認為為防止為了安置利益擅自私下變更戶籍的情形,只有變動事由符合上述規(guī)定,方可納入安置人口。 但是實踐中情形紛繁復雜,在戶口暫停辦理期間內(nèi),補償人也有可能完不成安置工作,戶口暫停時間最長為42個月,但正式安置時間距離簽訂安置協(xié)議時長達60個月的情形很普遍。 暫停期滿后,戶口可以正常變動,無需上述特殊事由即刻申請戶口遷入,如果在安置資格截止日前將戶口遷入被征收人家庭戶內(nèi),是否符合安置條件呢?是否需要受到特殊情形的規(guī)治呢? 更極端點來講,如果補償人將該人員納入安置人口,但不足額給其安置,該人員是否有權要求補償人對其足額安置呢? 上述問題并無明確答案。筆者認為,戶口暫停期滿后,戶口可以正常變動,此時如果不對安置資格加以限制,一律以戶籍在冊情況認定安置資格的話,巨大的安置利益無疑會誘惑人員戶口遷入,故對該類人員的安置資格要從嚴審查。 但是,經(jīng)過審查將其納入安置人口的,除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扣減已享受安置份額外,應誠信地對其足額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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