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你還記得南京彭宇案不 大家是否還記得10年前的南京彭宇案的那個判決。 那個判決成了當年最紅的網(wǎng)紅判決,有媒體認為:那份導致人們不愿做好事甚至見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現(xiàn)老人摔倒無人攙扶、做好事反被誣告等現(xiàn)象,歸咎為“彭宇案”的影響。 不管該案件是否是彭宇撞了老人,但該判決的推理過程即如果正常人應該不會如何如何的推理,讓媒體解讀為正常人就應該不去扶,只有撞人才會扶。在一定程度上,那份判決讓整個社會陷入道德滑坡的困境。 10年后的今天,又出現(xiàn)了一個很可能產生比彭宇案判決還要巨大的判決。 2、勸阻吸煙,被判賠償 據(jù)媒體報道:今年5月2日上午9點多,醫(yī)生楊君準備外出,從14層進入電梯后,發(fā)現(xiàn)一名老人正在抽煙,電梯內煙味很濃,出于職業(yè)敏感,他勸老人不要在電梯內抽煙。 “我勸他不要在電梯內抽煙,老人可能覺得傷了自尊,情緒比較激動,說我沒資格管他,兩人因此產生分歧?!睏罹忉專拔抑皇巧埔馓嵝阉?,吸煙對他和大家身體不好?!辈⒄f“在電梯間吸煙是不文明行為”。 物業(yè)把兩人勸離,楊君去取快遞,返回路過物業(yè)辦公室時,老人已心臟病發(fā)作離世。 家屬認為,楊君無故與老人發(fā)生爭執(zhí),又大聲呵斥,導致其心臟病發(fā)作,應對家人作出賠償。隨后,楊君被老人家屬訴至金水區(qū)人民法院,追究共計40萬余元民事賠償。 9月4日,金水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馮清在電梯內抽煙導致雙方發(fā)生語言爭執(zhí),馮清猝死,這個結果是被告未能預料到的,被告的行為與馮清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但馮清確實是在與被告發(fā)生言語爭執(zhí)后猝死,依照《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jù)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君向馮清家屬補償1.5萬元。 3、法官對了,那社會呢? 不可否認,《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確實規(guī)定了:“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币簿褪钦f,金水區(qū)人民法院的法官確實有自由裁量判決楊君賠償一定損失的權利。 但問題來了。 如果判決楊君賠償馮清老人,那么這個判決在社會起到很壞的示范效應。 如果有丑惡現(xiàn)象,比如亂吐口水,亂扔垃圾,亂停放車輛,禁煙處抽煙;你去阻止,然后,那個人心情一激動,因高血壓、因心臟病猝死了。對方家屬一告,法院來個你雖無過錯,但根據(jù)公平原則你還是要賠的。 那么,你還會站出來指責丑惡現(xiàn)象嗎?你還會與社會丑惡現(xiàn)象作斗爭嗎? 指責丑惡現(xiàn)象,本來就沒有好處,而且還可能面臨被人辱罵甚至毆打,現(xiàn)在外加一條,如果那個人猝死,你還得賠償。 你為了肅清這個社會風氣,弘揚正能量,勇敢的站出來,不僅沒得到褒獎,還有可能面臨賠償困境,那么你圖啥? 那種“自家掃取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所導致的社會困境,我們還沒看夠嗎? 路上,一個人突然摔倒在地上不起,大家當作沒看見;或者看見了,大家就圍著看。遲遲沒有人出手提供幫助。這樣的事情還少嗎? 為什么會這樣? 不僅僅是因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重要的是,很多人怕站出來后,反而承擔無妄的責任。 金水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不就是強化了這一點嗎? 4、北太平莊上的橋 十幾年前,當時我還在北京師范大學讀書,那時候北京的治安真不算很好。經常有小偷在人流量大的天橋、地下通道伺機作案。 有一次,我路過北師大北門三環(huán)路上的天橋(好像叫北太平莊橋,具體忘了),我突然看到一個年紀大概十二三歲的小孩緊緊跟在一個女的后面。那個女的,右手拎著包,包上的拉鏈已經被那個小偷拉開了一個小口。但是那個女的埋頭往前走,渾然不覺。我上前去喝了一聲。那個小孩停住了。那個女的根本不知道后面發(fā)生了什么還是繼續(xù)往前走。 這時候,從天橋底下突然跑上來四五個大人(涉及民族問題,我就不說是哪里人了),怒目而視,把我圍在中間。 我很害怕,怕他們揍我。 幸好,他們只是圍了我大概二三分鐘,就散了。 我回宿舍告訴舍友,舍友問我,以后還敢不? 我說,我確實挺害怕的,但是如果下一次我碰上,我應該還是會站出來吧。 我這么說,是因為我覺得,他們盡管威脅我,但大庭廣眾之下他們應該不敢打我。 但是,如果,我喝住那個小孩,然后那個小孩回頭的瞬間恰好被地上的東西絆倒摔傷或者摔死。如果法院最后以公平責任判我賠償。 那么,我100%不會再做這蠢事。 5、有些原則,應該堅守 楊君說,老人突然離世,他也很難過,即便家屬不索賠,他發(fā)自內心也想給予家屬一定補償,但這個補償是出于人道主義的捐贈,不是賠償?!拔艺J為這件事情我沒有過錯!” 楊君勸阻老人不要抽煙,是善舉,本身不應該有任何可非難性。如果因善舉、因見義勇為存在過錯給對方造成傷害,應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大家可想想緊急避險、正當防衛(wèi))。如果不存在過失,就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豈能拉上公平二字而增加勇者的責任? 我看,這不是什么自由裁量,而是企圖息事寧人的和稀泥。 現(xiàn)在,這個案子因老人家屬上訴進入了二審,作為一名公民,我希望看到這樣的二審判決:被告楊君的行為與馮清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楊君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鑒于楊君未就一審判決賠償提起上訴,本院不作審理。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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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leafit > 《2017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