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家建筑企業(yè),1月份開了一張工程款普通發(fā)票給甲單位。由于單位會計粗心,把該筆工程款發(fā)票記賬聯及在異地預交的2%稅票弄丟了。 問題一:公司把記賬聯弄丟了,怎么處理?可以去甲單位復印客戶聯做賬嗎? 問題二:預繳的稅票弄丟了,怎么處理?2019年稅票都是電子打印,可以去當地稅務局補打嗎? 回復 1、可以用發(fā)票聯或存根聯的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各地的執(zhí)行口徑有區(qū)別,具體建議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意見。 2、在稅務機關繳款的,只能在稅務機關復印繳款憑證。 分析: 目前企業(yè)繳納稅款的方式有如下幾種方式:簽訂三方協議后網上直接劃款、自行打印銀行繳款憑證后到銀行繳款、在辦稅服務廳打印紙質稅票后到銀行繳款、辦稅服務廳現金繳款。針對不同的繳款方式,解決問題的方法也不同。 (1)簽訂三方協議網上直接劃款:納稅人在電子稅務局的【申報繳稅—申報查詢及打印】模塊詢繳款信息后,自行打印繳稅憑證。 (2)自行打印銀行繳款書的可以到銀行查詢繳款明細并打印,也可以在稅務機關的電子稅務局【申報繳稅—申報查詢及打印】模塊查詢繳款信息后自行打印。 (3)在辦稅服務廳打印紙質稅票的可以到稅務機關復印紙質繳款書,或到銀行復印紙質繳款書。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fā)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fā)票。發(fā)生發(fā)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fā)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2、《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國稅發(fā)[2007]156號) 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購買方可憑銷售方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已報稅證明單》和記賬聯復印件到購買方主管國稅機關驗證相符后,憑記賬聯復印件及《驗證結果通知書》作為記賬憑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