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1)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適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等情況下對過失責任的追究,而違約責任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的履行過程中。(2)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是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法律規(guī)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后果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而當事人違約責任是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3)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因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則無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而當事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并不取決于損害的發(fā)生,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無論違約的當事人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違約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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