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日上午,張某在上班途中,穿越公路時與一大客車相撞,張某當場死亡。后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主持調解,客車所屬客運公司支付95000元的交通事故賠償金給張某的親屬。事故處理后,張某的親屬多次要求張某所屬公司按《工傷保險條例》對張某之死給予工傷補償,同時向該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04年8月1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張某死亡屬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之后,張某身前所在公司作為申訴人,以張某親屬為被申訴人向該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張某死后的工傷補償問題申請仲裁。2004年9月17日,該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公司與張某的工傷保險關系即行終止,公司可不再支付張某工傷保險待遇”的仲裁裁決結論。2004年9月27日,張某親屬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支付張某親屬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即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親屬供養(yǎng) 撫恤金;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公司辯稱,原告之親屬張某系我公司員工。張某在我公司上班期間因工死亡之事屬實。但張某是死于交通事故,其親屬已從交通肇事者處得到了交通事故賠償金95000元,我公司出于人道主義也給付了3198元的慰問金。我公司不應再向三原告支付工傷事故的相應補助金。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與被告有合法的勞動關系,其死亡又系工傷,因此,原告作為張某的親屬要求公司給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請求合法,應予支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