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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原則的理解與適用 ——淺議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一、情勢變更原則的涵義 情勢變遷原則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fā)生重大變化而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xù)維持合同會顯示公平,因為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則。即合同成立以后,因與雙方當事人無關的原因,發(fā)生了社會環(huán)境的異常變動,在這種情況下,造成雙方當事人一方重大的損失,此時雙方當事人應當重新協(xié)商,如果達不成協(xié)議,受到損害一方可以訴請法院來解除合同、變更合同。 所謂“情勢”指的是客觀情況,具體泛指一切與合同有關的客觀事實,如戰(zhàn)爭、經濟危機、政策調整等,具體有以下幾類:貨幣貶值、法律變動或者行政行為、災難、其它經濟因素的變化。 所謂“變更”,則是指“合同賴以成立的環(huán)境或者基礎發(fā)生異常之變動”。這種合同成立的基礎或條件的客觀基礎的變動有可能導致合同當事人預期的權益嚴重不對等,從而使原來的合同失去其本來的意義。 一般而言,如果合同訂立時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會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使得一方當事人遭受重大損害,造成雙方當事人顯失公平的,這種情況下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實際上是借助法院來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來平衡由于社會異常變動引起的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失衡,實質上是在法律框架下,由雙方當事人來分擔由于異常損害造成的風險,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的。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情勢變更的類型很多,在確認時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具體判斷是否構成情勢變更,應以是否導致合同基礎喪失、合同目的是否落空、是否造成對價關系障礙等作為判斷標準,以上變化必須是對合同的履行或成立有重大影響的,如正常的價格影響不宜認定為情勢變更,應當嚴格依照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嚴格認定合同訂立的前后變化是否構成情勢變更,嚴格與其它情況相區(qū)別,按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靈活運用,審慎適用。 一、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效力、以及適用范圍 (一)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1、應有情勢變更的事實,也就是合同賴以存在的客觀情況確實發(fā)生了變化。 2、情勢變更,須為當事人所無法預見。 3、情勢變更具體情形的發(fā)生不可歸責與雙方當事人。 4、發(fā)生時間上,情勢變更原則發(fā)生于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之前。 5、情勢變更的事實發(fā)生后,如果繼續(xù)履行合同會對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顯示公平。 具體案例:法函(1992)2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武漢市煤氣公司訴重慶檢測儀表廠煤氣表安裝配線技術轉讓合同、購銷煤氣表散件合同糾紛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函》。 (二)情勢變更原則的效力 1、變更合同。 2、解除合同。 但是,以上兩種的適用層次上是有一個遞進關系的,按照合同必須嚴格恪守原則,如果能在變更合同的基礎上解決問題的話,則不必解除合同,盡可能的維持合同的效力,如果變更合同不能消除顯示公平或者重大損失的后果的,則可以徑直解除合同。 (三)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范圍 適應的具體范圍,結合具體實踐,可以理解為以下情形: 1、物價飛漲。 2、合同基礎喪失。 3、匯率大幅變化 4、國家經濟貿易政策發(fā)生重大變化。 當然,以上只是適用這一原則的典型情況,具體還得結合個案,情勢的類型變化應當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不斷豐富和總結。 二、 情勢變更原則在我國的立法、司法沿革 我國的一系列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充分肯定了情勢變更原則: 1、最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1993年全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19935月6日法發(fā)(1993)8號文。 3、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72號文第3條關于依法妥善處理好與“非典”防治有關的民事案件的規(guī)定。 4、合同法草案提及情勢變更原則,但爾后刪除。 5、1986年4月14日最高法《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 6、我國參加的《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三、 情勢變更原則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一)情勢變更與商業(yè)風險的區(qū)別 1、性質不同。前者屬于意外的風險,后者屬于商業(yè)活動固有的風險。 2、能否預見程度不同。 3、就是否可以歸責于雙方當事人、歸責原則不同。 4、法律后果不同。 (二)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區(qū)別 1、不可抗力:合同無法履行,情勢變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或者顯失公平。 2、不可抗力:法定免責事由,情勢變更:需要法院加以確認,更多依賴于法官與法院的自 由裁量權。 (三)情勢變更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可撤銷的的合同從訂立時就顯示公平,而情勢變更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客觀事實的發(fā)生導致顯示公平或者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 四、 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注意事項 (一)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特別程序 最高法《關于正確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要求,對于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原則以各地高級法院審核為主,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這樣可以指導類似案件的審理,及時總結經驗,盡可能做到司法的統(tǒng)一,協(xié)調公正,使審判工作達到社會與法律效果的統(tǒng)一。 (二)情勢變更的提出主體 情勢變更原則的立法本意是通過受到損害一方當事人的訴訟地提出,司法權的被動介入,重新分配交易雙方的利益和風險,目的時實現(xiàn)合同正義。 對于情勢變更的提出主體筆者理解是:因為合同的履行的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一方,法院應依據當事人的請求而為之,并根據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認定,而不能依據職權而主動為之。 最后是“東方經驗”——訴訟調解的運用,最高法《關于正確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要求對這一解決問題爭議的方式予以充分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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