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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18年后被判無罪 ,“疑案從掛”有違程序正義

 輕風的起點 2019-01-30

1月29日上午,最長“疑罪從掛”案在發(fā)回重審22年后終于在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開庭。法院經過審理當庭宣判,法院宣告當事人張玉璽無罪,聽到判決結果,河南農民張玉璽當庭痛哭。

此時距離案發(fā)已經過去了27年。

沒有誰能預料,一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竟然20余年未決,當事人經歷了“過山車”似的審判后,終于恢復清白之身。

因27年前與村民張公社家的一場毆斗,張玉璽被認定為打死張公社父親張超明的犯罪嫌疑人。

1997年張玉璽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河南省夏邑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其上訴后該案被發(fā)回重審。

2001年,張超明死亡案的真兇張勝利被判決后,張玉璽被取保候審。

18年來,被釋放的張玉璽一直以“嫌疑人”身份生活。平心而論,1月29日這場姍姍來遲的庭審,對于張玉璽來說,的確非常重要。

眾所周知,在農村生活,長期戴著一頂“嫌疑人”的帽子,是無論如何也抬不起頭來的。通過國家司法審判,究竟是“有罪”,還是“無罪”,給出一個公正權威的答案,而不再是懸而未決的狀態(tài)。這對張玉璽在村里過正常人的生活有很重要的意義。

不僅如此,牽涉這起械斗傷害案件,將近10年的羈押,張玉璽雖未定罪,卻早早失去了寶貴的人身自由。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如果侵犯人身權,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但是,如果還沒有“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來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即便是先前被采取逮捕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也不能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再溫暖的國家救濟光芒,也打不到張玉璽的身上。

(1月26日,張玉璽拿到了夏邑法院開庭通知)

回看這起案件,從訴訟程序上看,長達18年的“取保候審”,的確不無違法之嫌。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

從這起案件看,之所以“取保候審”,既有“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考量,更是因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

相比起逮捕這種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顯然更“輕”一些,但并不意味著,這種強制措施就可以“無限續(xù)杯”。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取保候審的對象,“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等,這些帶有限制性的規(guī)定,意味著被取保候審的對象,時刻都處于國家追究的“陰影”之下。如果任其無限延續(xù),無疑是對當事人權益的剝奪和侵犯。

依據《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shù)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為什么張玉璽的“取保候審”,能夠無視法律剛性規(guī)定,竟然長達18年之久?

或許,在有關辦案機關或者辦案人員看來,張玉璽在這起案件中有很大的嫌疑,對他的取保候審“懸而未決”,也是為了不放縱任何一個真正的“黑手”。

問題是,張玉璽在案件中的“犯罪角色”,還缺乏有力的證據支持。據張勝利稱,“張玉璽朝張超明頭上砸了一鐵叉”,“張超明倒地后,他和張葉、張玉璽又繼續(xù)打張超明”,但是在張葉及其他現(xiàn)場證人“均未提到張玉璽和張葉參與毆打了張超明”。究竟是張勝利所言屬實,還是其他證人的證言為真,如果沒有定論,就有將無辜公民錯誤追究的可能。

堅持“疑罪從無”,是現(xiàn)代法治的重要特征。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如是說,“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就算張玉璽是這起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只要法庭判決尚未作出和生效,他就是擁有清白之身的公民,也應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而不能用法律材料去打造一張違法的“籠子”。之所以堅持“疑罪從無”的法治精神,也是為了保護更多的無辜公民不受利維坦的追究與侵害。

回到張玉璽案,“疑罪從掛”18年之久,不僅損害了一個公民的正當權益,更戕害了國家司法,以及法治權威。對張玉璽案作出契合正義的判決還不夠,該給予國家救濟的,應依法作出賠償。不僅如此,對辦案過程中采取不當強制措施的責任人員,也應依法追責問責,為該案畫上一個圓滿的正義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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