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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糾紛中哪些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ypsherry 2019-01-29

行政賠償糾紛中,有些情形

看似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因執(zhí)行職務給公民、法人造成了損害,

但國家卻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具體在哪些情況下

國家可免于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干貨小哥借助法信平臺梳理了

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裁判規(guī)則和

司法觀點,供法律人參考學習


本文共計 3088 字  丨  預計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信碼丨 A3.E3599

行政賠償免責情形



法信 · 裁判規(guī)則

1.行政機關被撤銷的行政行為與行政賠償申請人主張的損失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楊喜鳳、新密市人民政府錯誤執(zhí)行賠償行政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并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取得國家賠償?shù)那疤?,亦即,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應當具有因果關系。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雖然被撤銷,但被撤銷的行為與損失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的,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案號:(2018)最高法行賠申67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2018-08-17


2.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得已情況下的緊急救助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不給予行政賠償——陳寧訴莊河市公安局行政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是給予國家賠償?shù)谋匾疤帷>皆诰o急情況下作出的行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而且在采取措施之前,警方已經(jīng)盡可能地采取了相應的防范措施。雖然造成了損失,但該行為從性質(zhì)上屬于警方正當?shù)膿岆U救助行為,沒有超出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范圍。故當事人要求給予行政賠償無法律依據(jù)。

審理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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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緊急情況下遵循技術規(guī)范采取必要措施應屬已盡合理職責,申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行政機關不負賠償責任——曾偉勇訴安溪縣人民政府、安溪縣水利局不履行水庫開閘泄洪管理職責并要求行政賠償案

本案要旨:發(fā)生自然災害后,行政機關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技術規(guī)范進行操作,不存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申請人的財產(chǎn)損失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申請人認為其經(jīng)濟損失與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有直接關系,并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jù)。

審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福建審判參閱案例(2004.15)


4.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致害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職權侵權行為,行政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周雙娣、潘根生訴南京市江寧區(qū)橫溪鎮(zhèn)政府侵犯人身權并要求行政賠償案

本案要旨:對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損害他人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由于其行為不一定是在執(zhí)行職務行為的過程中實施的,所以行政機關不必一概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也有必要區(qū)分行政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對于個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國家不予賠償。

案號:(2001)寧行終字第53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2年商事審判暨行政審判案例卷)》


法信 · 司法觀點

1.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主要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行為,其行為主體不是行政機關,而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本人。區(qū)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通常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a)時間要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上班和執(zhí)行任務期間實施的行為,通常視為職務行為,而在下班和非執(zhí)行任務期間實施的行為,則通常視為個人行為。

(b)名義要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以其所屬的行政主體的名義作出的,通常視為職務行為;非以其所屬的行政主體的名義作出的,通常視為個人行為。

(c)公益要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同公共事務有關的,通常視為職務行為;不涉及公共利益,與公共事務無關的,通常視為個人行為。

(d)職責要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屬于其職責范圍的,通常視為職務行為;超出其職責范圍的,通常視為個人行為。

(e)命令要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法律或者行政首長的命令、指示以及委托實施的行為,通常視為職務行為;無命令和法律根據(jù)的行為,通常視為個人行為。

(f)職務標志要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佩戴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職務標志,通常視為職務行為,反之則屬于個人行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由該工作人員本人承擔賠償責任,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2)受害人過錯造成損害發(fā)生的

因受害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或者擴大的,過錯在于本人,后果應當由其個人承擔,理論上稱為“過錯相抵”原則。例如,妻子違反交通規(guī)則導致事故發(fā)生,丈夫擔心妻子受到處罰,謊稱是自己駕駛汽車導致事故發(fā)生,致使公安機關將其拘留。對此,丈夫不但無權請求國家賠償,還應當承擔偽造證據(jù)、擾亂行政執(zhí)法的責任。又如,公民在被行政拘留期間,自傷、自殘的,也不能請求國家賠償。在受害人和行政機關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有過錯時,應當根據(jù)受害人過錯的程度,認定行政機關的侵權行為與損害結(jié)果之間的聯(lián)系程度,確定因果關系以及賠償責任的大小。

(3)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不可抗力,二是緊急避險,三是意外事件,四是第三人過錯,五是正當防衛(wèi)。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釋義及實用指南》,吳高盛主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33~34頁。)


2.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自然的和非自然的原因產(chǎn)生的使行為人無法抗拒的力量,例如自然災害、疾病、瘟疫、戰(zhàn)爭、緊急狀態(tài)等。這些自然的或非自然的力量是人們無法預見或雖然可以預見,但無法抗拒。如果因不可抗力構成因果關系阻卻的事由,賠償責任不成立;如果僅構成違法性阻卻事由,產(chǎn)生補償責任。

(2)緊急避險,是指行政機關為了使公共利益或相對人較大的合法權益免受現(xiàn)實的和緊急的損害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第三人相對較小的合法權益的行為。這種致害行為是法律許可的,故具有阻卻違法性的效力。對于因此產(chǎn)生的損害,行政機關不負賠償責任。但由于受害人是為保全公共利益或其他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承擔特別的犧牲,為了填補這種犧牲,行政機關應當對其予以補償。因此,從權益救濟的效果上看,緊急避險實際上并沒有起到免除責任的作用,只是免除了國家賠償責任。

(3)第三人過錯,是指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是說損害既不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為,也不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如有可歸責于第三人的原因,則應免除國家行政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責任應由第三人負擔。此外,如果損害由行政機關和第三人共同造成的,則應根據(jù)損害與行為因果關系的關聯(lián)性,確定國家賠償?shù)木唧w數(shù)額。

(4)正當防衛(wèi),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或財產(chǎn)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造成加害人人身或財產(chǎn)損失的行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5)替代補償。根據(jù)“損益相抵”原則,以及特別損害的公平補救的目的,受害人可以從其他途徑(如保險)得到補償,國家不再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免責,而是賠償請求權的轉(zhuǎn)移,構成所謂的“代位賠償請求權”。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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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年修正)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jù)或法律根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法信第10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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