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我國體育事業(yè)的發(fā)展,體育場館的不斷開放利用,體育活動的組織方式、參與人數(shù)、運動項目也迅速增加。豐富的體育活動在滿足社會公眾體育娛樂需求的同時,其相伴而來的體育傷害問題也時常見諸報端。“人的安全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如果體育活動中發(fā)生的傷害事故不能妥善應對,必將影響體育產(chǎn)業(yè)的發(fā)展和體育活動組織者的積極性。 一、傷亡事故是一把懸在體育賽事上空的利劍 1.體育賽事的特性決定傷亡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 就體育賽事而言,很多項目非常注重對抗性和對身體的極限挑戰(zhàn),競技行為本身頁具有激烈性、戲劇性、不確定性的特點。所以在體育賽事過程中容易出現(xiàn)各種傷害甚至死亡事故,特別是隨著體育的競技性不斷增強,各類型傷害出現(xiàn)的頻率和后果的嚴重性都比以往要大得多。此處我們談的體育“傷亡事故”區(qū)別于一般的損害,主要指對賽事參與人的人身造成程度較深的意外損害情況,如較重的傷害、疾病或死亡。其傷害行為人主觀上一般不是故意,否則將被定性為故意傷害而非事故。 2.體育賽事傷亡事故往往影響惡劣 特別是大型體育賽事,往往吸引著來自全球各地大量的運動員、工作人員及服務人員, 以及數(shù)量更為龐大觀眾、媒體人員和官員等,賽事的參與者動輒以萬計, 甚至十萬、百萬計。在如此高度密集的人群、集中的時間、變化多端的氣氛情緒下, 任何事故的發(fā)生, 都會對參與者以及主辦方造成巨大的影響。通過現(xiàn)代媒體的實時報道,賽事事故很快便會傳遍全國乃至全世界,由此造成的損失不僅在物質方面,更會使得社會公眾對主辦方的能力產(chǎn)生懷疑和不信任,引發(fā)各種形式的危機。 3.體育賽事傷亡事故涉及的關系較為復雜 一場體育賽事的參與者一般會有運動員、教練、裁判,也會有承辦官員、組織管理者、經(jīng)紀中介人員,還會有醫(yī)護人員、技術人員、志愿者,更不能缺少社會觀眾、嘉賓及媒體等等;賽事傷亡事故可能出現(xiàn)在比賽中,在運動員與教練、裁判之間,也可能發(fā)生在比賽外,在觀眾和管理者之間……不同主體、不同傷害行為甚至是純粹個體突發(fā)意外的事件中,往往在各個參與人相互的成立的參賽合同、保險合同、服務合同、侵權等法律關系之間互相交纏,最終因果關系的查明和責任的承擔將是擺在爭議解決機構面前的一道難題。 二、體育賽事傷亡事故的部分法律問題 1.體育傷亡事故常見的原因 根據(jù)對體育傷害事故新聞以及法院案例中傷亡方的主張進行統(tǒng)計分析,一般引發(fā)傷亡事故的原因基本可以分為體育的內在風險、場地設施存在瑕癖、組織管理不到位、醫(yī)務監(jiān)督不力等方面。 2.體育賽事組織者法律責任的基礎 對于賽事組織者而言,《侵權責任法》第37 條規(guī)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6 條亦規(guī)定: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我們一般認為,賽事組織者除了應當做好賽事舉辦的相關事宜外,還應當做到以下幾點:第一,保障觀眾的組織和賽后疏導,控制觀眾情緒,引導觀眾友好觀賽;第二,應當確保相關的設施或者器械的安全性;第三,應當為運動員購置保險;第四,應當確保裁判的公平性等等。如果因為上述的原因導致運動員發(fā)生傷害事故,賽事舉辦方也應當承擔責任。 3.體育賽事組織者“無謂的抵抗” 實踐中,絕大多數(shù)賽事組織者或其他體育經(jīng)營管理人員喜歡使用免責條款或單方的免責聲明,寄希望于依靠對方的承諾或者自己的一點提示就免除自己背負的安全管理義務,這無疑是一葉障目,自欺欺人。 根據(jù)《合同法》第40 條規(guī)定: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薄逗贤ā返?3條規(guī)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4.司法現(xiàn)狀對賽事組織者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勸老人不要吸煙,老人情緒激動后心臟病發(fā)作死亡,法院竟然都能以“公平原則”為由責令勸人者補償死者家屬1.5萬人民幣?!八滥挠災摹?,“誰窮誰有理”的時代,一旦在社會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傷害事件,難免傷亡一方找出各種理由追究組織者的責任,而法院也往往出于息事寧人而亂和稀泥。 在體育賽事中發(fā)生傷亡事故,如果想擺脫自己的責任,需要體育組織者自身過硬和細致入微的管理能力。 三、體育賽事傷亡事故的法律風險防范概要 但是體育賽事是有組織的活動,體育賽事的傷害事故亦有其規(guī)律可循,更有大量的經(jīng)驗可以借鑒的。體育賽事傷亡事故的法律風險是可以預見的,也可以通過自身的努力予以減輕、規(guī)避或轉移。 1.體育賽事組織者防范傷亡事故法律風險的幾個方法 第一是體育賽事主辦方配置全方位的體育保險。第二是體育賽事主辦方和體育主管部門對場館、設施、設備等進行定期安全檢查。第三是體育賽事主辦方對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責任培訓,第四是督促運動員、教練和裁判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體育道德意識。 2.體育賽事組織者的管理細節(jié) 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義務范圍和種類并不是無窮無盡的,體育賽事組織者需要做的是在可以預測的合理的范圍內承擔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所謂必要,就是根據(jù)經(jīng)營者提供的特殊經(jīng)營活動的性質所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雖然千差萬別的體育活動很難找到統(tǒng)一的標準,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客觀上存在一些能夠確定義務人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的要素。如在確定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可以從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力度,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保安能力以及發(fā)生侵權行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等方面綜合判斷,確定義務人是否已經(jīng)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確定體育中的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主要考慮下列內容: (1)防范風險以及損害的能力。 在體育實踐中,大量免費開放的體育場所和免費進行的體育活動中出現(xiàn)的傷害經(jīng)營者和組織者能否免責?沒有盡到安全保護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免費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但是,對于大量免費或者非營利性的體育場館和體育活動,完全無視其非營利性特征也不利于促進體育活動的開展。根據(jù)體育的特殊性和風險利益平衡負擔的原則,可將安全保證義務人防范風險以及損害的能力作為首位需要考慮的標準。 (2)體育活動開展的特征。 其一,應考慮體育項目本身的特征。體育項目不同,風險也不同。對抗性的體育活動和非對抗性的體育活動相比,同場競技類項目與非同場競技類項目相比,風險可能更高,具有身體接觸性、同場競技性特點的足球、籃球、散打、摔跤等運動比慢跑、乒乓球、羽毛球更容易造成傷害。體育活動自身的危險性越大,原告遭受傷害的可能性越大,則被告承擔的注意義務越高。 其二,應考慮項目參與者的特點。體育中的理性人標準是相當于領導者、教師、指導者或教練,這種假設的謹慎人的行為可能綜合了主觀的和客觀的因素,包括體力特征、心理能力和技能,但有些參與者無法達到這一標準。首先,對兒童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兒童損害的侵權行為需要有特別的規(guī)則,對兒童的安全保障義務較高。其次,對于參與體育的年老、殘疾、肥胖等特殊體質者,經(jīng)營者、組織者的注意義務應高于普通人。一般人應注意自己所處的環(huán)境特征,但如果該人是啞、盲、聾或其他殘疾人,則經(jīng)營者組織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知曉情況和風險。再次,對初學者的注意義務要高于高水平的參與者。最后,組織同場對抗時要考慮各方實力相當,否則造成傷害應承擔責任。 其三、應考慮開展項目的氣候環(huán)境等外界因素。在室外舉行的項目比室內項目要更多考慮環(huán)境的影響。如天氣情況、賽道封閉、交通疏散、飲水供應、警示設立和醫(yī)療救助等。如在惡劣的氣候條件下舉辦的體育活動比在適宜的氣候條件下更容易造成傷害,在夏季舉辦馬拉松的組織者應對炎熱天氣引起的中暑和引發(fā)的猝死有所準備。 四、體育賽事傷亡事故組織者免于賠償?shù)乃痉ò咐?/span> 2015年9月20日,郭某作為賽事第342號選手在參加北京國際鐵人三項“奧運距離”賽事過程中猝死。該賽事系被告北京市豐臺區(qū)體育局主辦,美國國際管理集團(IMG)承辦的賽事,已經(jīng)連續(xù)四年在豐臺區(qū)園博園舉辦,包含1500米游泳、40公里自行車賽和10公里跑步。2015年9月20日上午,郭某作為參賽選手完成1500米游泳之后開始自行車賽段,大概9點10分左右,郭某在自行車賽段10多公里處發(fā)生意外情況,后被送到中國航天科工集團七三一醫(yī)院(以下簡稱731醫(yī)院)治療,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事故發(fā)生后郭某家屬向法院提出總計約60萬元的賠償。 被告的主要答辯理由:(1)被告作為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的承辦者之一,賽事組織嚴密、管理規(guī)范。被告參與承辦的2015北京國際鐵人三項賽賽事遵循國際慣例及中國鐵人三項協(xié)會標準舉辦。比賽基礎設施方面的競賽場地及配置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配備了充足的、具備相關知識和技能的人員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提供了安全保障、醫(yī)療救助、飲食住宿、通訊、交通、志愿者服務、保險等方面的服務。制定了詳細的競賽規(guī)則并在報名之前向社會公開,廣泛告知賽事風險和內容,并為參賽運動員購買保險,盡到了安全提示和注意義務。 (2)郭某在比賽中途發(fā)生意外事故后,被告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救治措施,郭某死亡的結果與被告的安全保障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被告參與承辦的2015北京國際鐵人三項賽賽事制定了詳細的醫(yī)療保障方案和應急預案。賽前組織管理階段,對運動員參賽資格進行了審核。在比賽賽道設置醫(yī)療點,并配有急救車和急救摩托車隨隊機動救治,專業(yè)醫(yī)療救護人員以及醫(yī)療救護志愿者,分布在賽道上。在原告于自行車賽道14-15公里處發(fā)生意外事故后,巡視員第一時間上報,啟動緊急救助方案,并在最短時間內將原告送到醫(yī)院,被告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救治措施。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的是過錯責任而并非嚴格責任,應該是合理的注意義務,而并不是絕對的注意義務。在原告突發(fā)意外情況后,被告根據(jù)以上情況,履行了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