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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之后機關先決定是否受理為案件,受理之后才會考慮是否立案偵查。對于受理為案件,但決定不立案偵查的,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只有受理后,經查案值不夠、犯罪事實輕微、對象死亡或無行為能力等情況,才會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發(fā)生以下幾種情況,局不會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1)不構成案件,不受理。比如自殺、自殘。 (2)不屬機關管轄的案件,比如因債務糾紛報警,口頭告知其到法院起訴就可以了。 (3)雖然構成案件的性質,但依法原則上不追究責任的,不受理。比如夫妻打架、“民不舉官不究”類的自訴案件,當事人不告訴的。 (4)報案主體或客體要件不滿足受理條件的。比如報案稱朋友被詐騙,但朋友不來報案的。 (5)對于受理后需要移交的案件。一般會在報案的時候建議報案人直接去有管轄的機關報案,因為如果機關移交案件,對方為了核實案件真實性,也會要求報案人再次前往。而報案人不配合,就導致無法決定是否立案。 (6)不能提供任何證明材料的。比如聲稱信用卡被盜刷,但違反常識,堅稱銀行不給出具流水單的。 控告人收到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對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濟措施。 一、申請復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機關要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請復核 控告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機關應當執(zhí)行。 三、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機關立案。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四、拒絕自訴 機關以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以到法院自訴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堅持要求機關處理的,機關應予立案。 五、到法院直接起訴 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檢察院不予起訴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法院直接受理這類自訴案件很嚴格。被害人很難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證據(jù),這種起訴往往被法院以證據(jù)不足為由判決被告人無罪。 控告人收到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對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濟措施。 一、申請復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機關要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請復核 控告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機關應當執(zhí)行。 三、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機關立案。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四、拒絕自訴 機關以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以到法院自訴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堅持要求機關處理的,機關應予立案。 五、到法院直接起訴 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檢察院不予起訴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法院直接受理這類自訴案件很嚴格。被害人很難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證據(jù),這種起訴往往被法院以證據(jù)不足為由判決被告人無罪。 可以向機關提起復議、復核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機關應當執(zhí)行。 擴展資料: 關于機關不予立案時的法律監(jiān)督問題 根據(jù)第86條和第87條規(guī)定,在立案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機關對應當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 人民檢察院有權要求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認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權通知機關立案,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十五日內)進行立案偵查。 此外,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86條和第87條規(guī)定,被害人對司法機關的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有權向決定機關提出申請復議,原決定機關應當認真進行復議,并將復議結果答復申請人。 對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認為不正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要求機關立案。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時,被害人有權提起。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87條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jiān)督的內容是: (一)、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 86條規(guī)定之情形,機關均應立案偵查。 機關對其所發(fā)現(xiàn)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jiān)督。 (二)、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guī)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和糾正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jiān)督予以糾正。 您好,報案之后機關先決定是否受理為案件,受理之后才會考慮是否立案偵查。對于受理為案件,但決定不立案偵查的,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因此不立案分為多種情況,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以下幾種不出具: 1、不構成案件,不受理。比如自殺、自殘。 2、不屬機關管轄的案件,比如因債務糾紛報警,口頭告知其到法院起訴就可以了。 3、雖然構成案件的性質,但依法原則上不追究責任的,不受理。比如夫妻打架、“民不舉官不究”類的自訴案件,當事人不告訴的。 4、報案主體或客體要件不滿足受理條件的。比如報案稱朋友被詐騙,但朋友不來報案的。 5、對于受理后需要移交的案件。一般會在報案的時候建議報案人直接去有管轄的機關報案,因為如果機關移交案件,對方為了核實案件真實性,也會要求報案人再次前往。而報案人不配合,就導致無法決定是否立案。 6、不能提供任何證明材料的。比如聲稱信用卡被盜刷,但違反常識,堅稱銀行不給出具流水單的。 下列情況出具: 受理后,經查案值不夠、犯罪事實輕微、對象死亡或無行為能力等情況,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總結:機關如果已經受理為案件,但不立案偵查,本身邏輯上就存在一定矛盾,不考慮特殊情況,實際上現(xiàn)實中極少出現(xiàn)能夠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的條件,往往多數(shù)都是根本無法受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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