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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第一輪土地承包始于1983年至1984年,當時規(guī)定土地承包期是15年,也就意味第一輪承包期在1998年底到期。1998年我國二輪承包成為本次土地確權的基本依據(jù)。 土地確權糾紛可分為:土地權屬糾紛、分戶分地糾紛、有地無地糾紛等。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相互之間或與其他組織之間存在土地所有權爭議的,先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土地所有權,再按照相關程序對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土地所有權一時難以明確的,暫緩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薄爱斒氯藢τ嘘P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SPAN> 二、農村土地確權糾紛,應以何種程序維權?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SPAN>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解決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組織進行調解。和解、調節(jié)不成或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shù)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guī)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后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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