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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煙花害人害己 齊魯網(wǎng)德州1月18日訊(記者 王佳亮 通訊員 劉睿 任吉慧)記者從德州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曾備受德州市人民廣泛關注的黃河涯爆炸案,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蓋某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喬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6年12月24日15時許,德城區(qū)黃河涯鎮(zhèn)九龍廟村村民蓋某家中發(fā)生爆炸,導致5人死亡,多間房屋被嚴重損毀。 案發(fā)后,德城區(qū)檢察院立即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經(jīng)查,2016年12月,蓋某和河北省故城縣的喬某在沒有辦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的情況下,由蓋某提供場所和資金,喬某提供制造人員、技術和工具,在蓋某家的民房內(nèi)非法制造“雙響”爆竹,直至發(fā)生爆炸。 2017年1月23日,德城區(qū)檢察院依法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將犯罪嫌疑人蓋某、喬某批準逮捕。同年4月18日,報送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鑒于此案傷亡人數(shù)眾多、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德州市檢察院抽調(diào)精干力量組成辦案組,確保依法公正審查此案。經(jīng)審查,被告人蓋某非法制造煙火藥2359余千克,非法儲存煙火藥565余千克,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儲存爆炸物罪;喬某非法制造煙火藥2359余千克,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2017年10月17日,德州市檢察院以蓋某涉嫌非法制造、儲存爆炸物罪,喬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2月28日,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guī),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構成該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來源:德城區(qū)新聞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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