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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有優(yōu)先保護的建筑工程價款的范圍可以界定為,如指已竣工工程,應指竣工結算價,未竣工工程則應以施工預算價為基礎進行評估確定工程價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潤,也包括承包人的墊資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發(fā)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8集,第306~307頁。 2、發(fā)包人違約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和材料價差損失,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權利行使范圍,承包人請求對上述兩部分款項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56號民事判決書,載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4期(總第234期)。 3、土地是建設工程當中一個載體,承包方的投入并沒有物化在土地上,土地不應該作為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的客體。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2輯,第294頁。 4、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包括裝飾裝修工程,享有優(yōu)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條規(guī)定的優(yōu)先受償權的函復》(2004年12月8日,〔2004〕民一他字第14號)。 5、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設計。 觀點來源: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事審判前沿》第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29頁。 6、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其與總包人或轉包人之間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且工程質量合格的,在總包人或者轉包人不主張或者怠于主張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情況下,分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發(fā)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向發(fā)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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