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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為充分發(fā)揮疑難案例的指導作用,推廣疑難復雜案件辦案思路,徐州中院組織評選了全市重大疑難案例,對于部分民事案例,首先由主審法官剖析裁判思路,然后邀請案件代理人之外的律師從訴訟代理人的視角闡發(fā)辦案指引,以期共同提高法官與律師群體辦理疑難案件的職業(yè)能力。現將這些案例陸續(xù)刊出,供學習借鑒參考。 法官剖析辦案思路 律師闡發(fā)代理指引 全文如下: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杜某某、陳某某、侯某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裁判難點 該案系一起重大安全事故而產生的案件,事故的相關事實難以查清,原被告及案外人杜某一(已死亡)、陳某一(已死亡)各自對造成本次事故是否具有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承擔的責任比例如何認定。 案外律師觀點 1.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基于對涉案殘留危險化學品儲存物的廢舊鐵皮桶的管理不善承擔過錯責任 2.原告的主張在本案中存在邏輯混亂問題 3.針對原告訴請和本案判決,原告仍可另行向陳某一的遺產繼承人主張索賠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0日17時30分許,在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廠區(qū)內發(fā)生爆炸,致使包括原告王某某、陳某一、杜某一等人受傷,杜某一和陳某一在被送至九七醫(yī)院救治過程中相繼死亡。 后徐州市泉山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將相應火災現場殘留物送至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鑒定,鑒定結論為送檢的爆燃桶殘留物主要成分為苯酚。 原告王某某受傷后被送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九七醫(yī)院(以下簡稱九七醫(yī)院)治療,原告花費120急救費用120元,經九七醫(yī)院檢查診斷,診斷意見為王某某燒傷90%或超過;多處燒傷;呼吸道燒傷。爆炸發(fā)生后,徐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后王某某將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杜某某、陳某某、侯某某訴至本院,要求四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侵害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等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本案中,侵權責任的承擔首先應確認原被告雙方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具有過錯,以及各自在本次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一、綜合當事人的陳述,結合公安機關所制作的詢問筆錄中所反映的情況,本次事故的發(fā)生是因被告X公司的雇傭工人陳某一私自處理X公司的廢舊鐵桶而引起,且現場所使用的切割機亦是陳某一讓陳某某提供,陳某一作為被告X公司雇傭看門的工作人員,私自處置X公司的財產,對于廢舊鐵皮桶的危險性主觀上缺少相應的安全意識,客觀上又造成了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對其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的過錯賠償責任,因其已經去世,故本院不予理涉。 二、在本次事故發(fā)生時,廠房及廠房中存放的廢舊鐵皮桶依然處于被告X公司的管理之下,結合周某某和周某的詢問筆錄,被告X公司對于產品使用后而遺留的廢舊鐵皮桶并沒有嚴格的處理規(guī)范和制度,且在事故發(fā)生時也沒有相應的安全警示告知,對于人員的進入亦缺少嚴格的管理制度,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存有過錯,故本院酌定被告X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M%的過錯賠償責任。 三、據原告王某某陳述其是隨杜某某到X公司焊接管子,且原告是在自己焊接完管子出來后看到杜某一切割鐵皮桶,因其嫌杜某一切割太慢,準備自己去拿電焊機去切的時候發(fā)生爆炸事故,造成原告王某某受傷,原告王某某作為成年人,且從事電焊工作,自身應負有安全審慎的義務,故本院酌定本次事故中原告王某某對于自己的損害承擔N%的責任。 四、原告王某某對被告陳某某的訴求系認為被告陳某某具有過錯,而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受到損害的結果與陳某某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陳某某對原告的損害后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雖然被告陳某某、杜某某在詢問筆錄中陳述是被告侯某某找到陳某一要求買廠里的鐵皮桶,但被告侯某某予以否認,無充分證據證實被告侯某某對于原告王某某所遭受到的損害存在過錯,故被告侯某某不應承擔對原告王某某的賠償責任。 六、原告王某某未能舉證證明其受到被告杜某某的指派而去切割鐵皮桶,且切割鐵皮桶也不是其和杜某某、杜某一的工作范圍,被告杜某某對于事故的發(fā)生并無過錯,且與原告王某某所遭受的損失之間無因果關系,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杜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次訴訟中,根據原告王某某所提交的證據和其陳述,結合原告王某某治療的實際情況,本院確認原告王某某在本次訴訟中,截止2014年11月9日,原告王某某本人所支出的費用為急救費120元、理發(fā)費330元、外購蛋白費用7897.05元,合計8347.05元。對于原告王某某支付的該部分費用,被告X公司應賠償原告王某某8347.05元×M%。對于原告王某某主張的后期修復治療費用和康復訓練、疤痕修復費用,雖有九七醫(yī)院開具的證明,但僅是醫(yī)院醫(yī)生的個人估算,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某某可待費用實際產生后再行向義務人主張權利。至于原告主張其墊付的醫(yī)療費10200元,因原告尚未出院,無法提供相應的醫(yī)療費發(fā)票,且原告尚需后續(xù)治療,原告王某某可待出院后開具醫(yī)療費發(fā)票后另行主張,故本案中本院不予理涉。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損失費用合計S元(8347.05元×M%);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審判難點 審判思路 主審法官泉山區(qū)人民法院沈九安 該案系一起重大安全事故而產生的案件,原告王某某因爆炸受傷嚴重,整個家庭為治療病情而陷入困境。雙方當事人對于該爆炸的產生以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眾說一詞,矛盾極為尖銳。 審理本案的關鍵在于:必須查清各當事人及案外人杜某一(已死亡)、陳某一(已死亡)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各自對存放在X公司廠區(qū)內盛有危險物品的廢棄鐵皮桶應負有的責任義務,各自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具有過錯以及各自在本次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第一個審判難點:事故的相關事實難以查清。 由于杜某一、陳某一已經死亡,對于本案中需要查清的相關事實:各當事人及案外人杜某一(已死亡)、陳某一(已死亡)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各自對存放在X公司廠區(qū)內盛有危險物品的廢棄鐵皮桶應負有的責任義務,當時是否是侯某某購買鐵皮桶,是否是陳某一讓杜某一、王某某切割鐵皮桶等相關事實,很難查清。 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侯某某沒有承認是其購買鐵皮桶,而侯某某到X公司廠區(qū)后又離開,其與陳某一具體說了什么,僅憑侯某某的陳述,無法確認相關事實。因而,對本次事故發(fā)生的起因、過程及事故中涉及到的各當事人的責任,難以做出準確的認定。 第二個審判難點:原被告及案外人杜某一(已死亡)、陳某一(已死亡)各自對造成本次事故是否具有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承擔的責任比例如何認定。 原告主張被告X公司、杜某某、陳某某、侯某某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理由分別為: 1.因被告X公司是鐵皮桶的所有權人,沒有盡到高度的注意保管義務,將高度危險的危險物(盛有危險物品的鐵皮桶)遺留在拆遷的廠區(qū),且沒有按照嚴格標準予以存放,從而導致該鐵皮桶被別人非法占有,是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遺棄、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币虼?,被告X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原告在X公司廠區(qū)內干焊接工作,是由杜某某召集的,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十一條的規(guī)定,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杜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3.被告陳某某系X公司的管理人員,負責看管X公司的大門,其負有管理職責。在管理過程中,陳某某應候某某的要求為候某某切割盛有危險物品的鐵皮桶,且陳某某給原告、被告杜某某、案外人杜某一拿了三包煙,從而證明原告系幫工,被幫者系候某某、陳某某和陳某一,原告是在幫陳某某等人切割盛有危險物品的鐵皮桶時發(fā)生的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幫者陳某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由于杜某某、陳某某在公安機關筆錄中均能體現出是候某某要求陳某某和陳某一叫杜某某、杜某一、王某某3人為候某某切割鐵皮桶,原告是幫工行為,侯某是受益人。因此,侯某某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原告的上述主張,四被告各自辯稱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X公司辯稱:該事故發(fā)生在下班時間,且被告廠房已經搬遷,只是尚且遺留了一部分物品在廠區(qū)內,原告等人沒有經過被告公司任何領導批準而進入廠區(qū),應屬于盜竊。另外,被告接到事故通知的時候已經是晚上八點多,對于事故的發(fā)生經過概然不知,該事故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廠區(qū)內發(fā)生的,是個人行為,不代表公司,故被告不應當承擔責任。廢棄的鐵皮桶系被告公司財物,原告等人無權擅自切割送人,被告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被告杜某某辯稱:在2014年5月17、18日,杜某某與原告王某某、杜某一等共9人受陳某一之托,拆除X公司廠房。18日下午,拆除結束,陳某一承諾給3000元工錢(至今未付)。2014年5月19日下午,陳某一給杜某某打電話,說需要2-3人到X公司給陳某一焊接管子。5月20日早上,杜某某和王某某、杜某一一起到X公司,陳某一承諾給杜某某和王某某每人一天210元的工錢,給杜某一150元的工錢。下午五點半左右,管子焊接好了,杜某某與杜某一一起收拾工具。此時,侯某某來了,侯某某向陳某一要鐵皮桶,并要求杜某某與王某某、杜某一幫忙將鐵皮桶切割開,侯某某和陳某一讓陳某某給杜某某等3人拿了三包煙和切割機。后杜某某在東邊繼續(xù)收拾工具,陳某一帶王某某、杜某一兩人去割鐵皮桶,正當杜某某搬著電焊機準備放進廠東邊屋子里時,聽到“轟”的一聲響,發(fā)生了爆炸事故。杜某某立刻往出事地點跑,拉下電源閘刀后,和陳某某一起救火,并撥打了120求救。原告認為杜某某是其雇主亦無事實依據;即使原告認為杜某某是雇主,焊接管子和切割鐵皮桶也不是同一雇傭活動。因此,被告杜某某不應當對原告王某某的傷害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被告陳某某辯稱: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一,根據原告訴稱其受雇于被告杜某某,原告應當系杜某某的雇員,而根據相關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應由杜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根據原告所述其系為被告侯某某幫忙切割鐵皮桶時發(fā)生事故,其系被告侯某某的幫工,而根據相關規(guī)定,幫工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應由被告侯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被告陳某某雖系被告X公司的員工,但陳某某的工作范圍并非在X公司生產廠區(qū),而是在X公司的露天、堆放鐵皮桶等雜物的倉儲廠區(qū);陳某某的工作職責亦非看門,其從事的是打掃衛(wèi)生和為工人做飯的工作,具體看門的工作系其丈夫陳某一的職責范圍。同時,被告陳某某本身也是本次事故的受害人之一,其在搶救丈夫陳某一時腳部被燒傷。因原告的傷害是在被告X公司廠區(qū)內導致的,如需賠償,則應當由被告X公司承擔;第四、原告本人對其自身的傷害也存在過錯。原告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在切割鐵皮桶前,對所切割的物品未能盡到了解及注意的義務。 被告侯某某辯稱:原告的傷害后果與侯某某無法律上與事實上的關系,請求駁回對侯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裁判思路: 1.對于本案相關事實的認定。雖然由于杜某一、陳某一已經死亡,對查清本案相關事實造成一定的難度。但是,針對本案的特殊性,本院根據公安機關在第一時間對相關人員所制作的詢問筆錄,同時結合各當事人在本案庭審中的陳述、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本院對事實做出了如下綜合認定:陳某一、陳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均系X公司雇傭的員工,陳某一從事廠區(qū)看門工作,陳某某主要負責打掃衛(wèi)生、照顧陳某一以及做飯。因拆遷,X公司與拆遷單位簽訂了拆遷協議。杜某某、杜某一、王某某受陳某一的雇傭,對其部分房屋進行焊接工作。2014年5月20日下午五點多,在焊接工作結束后,杜某某、杜某一、王某某在收拾工具準備回去時,陳某一讓其三人切割X公司廠區(qū)內遺留的廢棄鐵皮桶,陳某某提供了切割機,由杜某一進行切割,王某某在切割現場旁邊觀看,杜某某在遠處收拾工具。后王某某嫌杜某一切割的太慢,準備起身自己切割時,杜某一所切割的鐵皮桶發(fā)生爆炸,造成王某某、杜某一、陳某一受重傷,后杜某一、陳某一相繼去世,王某某嚴重燒傷。另,侯某某在2014年5月20日下午騎車到X公司廠區(qū)來過,和陳某一說了些話后便離開了X公司。 2.對于案外人陳某一(已死亡)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經查,綜合各當事人的陳述,結合公安機關制作的詢問筆錄中所反映的情況,此次事故發(fā)生的起因是由被告X公司的雇傭工人陳某一私自處理X公司的廢舊鐵皮桶而引起的,現場所使用的切割機也是陳某一讓陳某某拿給杜某一的。本院認為,陳某一作為被告X公司雇傭看門的工作人員,私自處置X公司的財產,對于廢舊鐵皮桶的危險性,主觀上缺少相應的安全意識,客觀上又造成了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因此,其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但因其已經去世,故本院不予理涉。 3.對于被告X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經查,在本次事故發(fā)生時,新建村的廠房及廠房中存放的廢舊鐵皮桶依然處于被告X公司的管理之下。結合X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及其父親周某某(系X公司負責人之一)的詢問筆錄,被告X公司對于產品使用后而遺留的廢舊鐵皮桶并沒有嚴格的處理規(guī)范和管理制度,且在事故發(fā)生時也沒有相應的安全警示告知,對于人員的進入亦缺少嚴格的管理制度,故其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即使如被告X公司所述,該廠區(qū)處于拆遷之中,但是該廠區(qū)里遺留的廢氣化工鐵皮桶,X公司還應有安全處理、保管的義務,而且X公司也實際上雇傭了陳某一對廠區(qū)進行著形式上的看管,其安全制度的缺失和管理的不完善是造成本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因此,本院酌定被告X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M%的過錯賠償責任。 4.對于被告陳某某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經查,從X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及其父親周某某(系X公司負責人之一)的詢問筆錄中反映出:陳某某的工作是負責照顧其丈夫陳某一(已死亡)的身體及X公司廠區(qū)的衛(wèi)生,其并非X公司廠區(qū)的看管人員。另,根據原告王某某本人的陳述,當時切割鐵皮桶的操作人是杜某一,而非原告本人。即使杜某一和王某某都有切割鐵皮桶的意思表示,但也是受陳某一的指派,而并非是陳某某的要求。相對于陳某某而言,王某某準備切割鐵皮桶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幫工行為,其要求陳某某按照幫工法律關系進行賠償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退一步講,即使陳某某也負責X公司廠區(qū)看門,但原告切割鐵皮桶的行為并不是陳某某所指派,也并不是陳某某要求對鐵皮桶進行相應處理。因此,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在觀看杜某一切割鐵皮桶過程中受到的損害與陳某某存在因果關系,陳某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5.對于被告杜某某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經查,杜某某和杜某一、王某某三人受雇于陳某一從事焊接房屋工作,該房屋屬于陳某一家,具體是由陳某一找到杜某某后,杜某某喊了王某某、杜某一一起去干的活,該份工作并非由杜某某承接,三人的報酬是由陳某一家進行支付,且切割鐵皮桶也并不是他們三人受雇應從事的工作內容。因此,本院認為,王某某與杜某某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原告以基于雇傭的法律關系要求杜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6.對于被告侯某某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雖然被告陳某某、杜某某在詢問筆錄中陳述是侯某某找到陳某一要求買X公司廠區(qū)內的鐵皮桶,但侯某某予以否認。根據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侯某某找陳某一是購買X公司廠區(qū)內的廢棄鐵皮桶。即使侯某某找陳某一購買鐵皮桶,陳某一也負有按照侯某某的要求進行交付的義務。假使侯某某從陳某一處購買了鐵皮桶,對于鐵皮桶的切割也是陳某一要求杜某一和王某某進行的切割。對于侯某某,杜某一和王某某切割鐵皮桶的行為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幫工行為,侯某某既沒有要求杜某一、王某某等人幫其切割鐵皮桶,也沒有從王某某等人處要求購買鐵皮桶。因此,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遭受到的損害后果與被告侯某某之間無因果關系,侯某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關于原告王某某本人應否承擔責任。本院認為,根據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王某某是受杜某某的雇傭從事的焊接工作;結合當事人在公安機關筆錄中體現的內容,王某某系受陳某一的雇傭而從事的焊接工作。另,根據原告王某某陳述的其是隨杜某某到X公司焊接管子,其在自己焊接完管子出來后看到杜某一切割鐵皮桶,因其嫌杜某一切割太慢,準備自己去拿電焊機來切割鐵皮桶的時候,發(fā)生爆炸事故,造成王某某受傷。王某某作為成年人,且從事電焊工作,自身應負有安全審慎的義務,故本院酌定本次事故中王某某對于自己的損害承擔N%的責任。 綜上,本院對于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事故產生的損害后果進行了相應的確認,并按照責任比例計算出相應的賠償數額,做出了相應的判決。此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江蘇昭鵬律師事務所趙鵬律師 一、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基于對涉案殘留危險化學品儲存物的廢舊鐵皮桶的管理不善承擔過錯責任 本案與一般的人身損害糾紛案件有所不同,事故發(fā)生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企業(yè)。我國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以及廢棄化學品的處置均有規(guī)定,企業(yè)要形成生產安全管理制度。對于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其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義務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作為危險物品的所有權人應當承擔的安全管理、合理使用責任。作為生產經營化工產品的企業(yè),對其在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殘留在廢舊鐵桶的易燃易爆化學品,應當有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對存放區(qū)域采取一定措施,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對進入存放區(qū)域的人員進行監(jiān)管;在二次利用過程中,也應合理謹慎使用。二是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審慎檢查企業(yè)資質或者個人的利用方式,并說明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法和風險,盡到警示、告知義務。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裝置(如本案中儲存苯酚的鐵桶),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貼有危險化學品標志, 三是由生產安全事故產生的連帶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16條、第86條和《人損解釋》第11條第2款的規(guī)定,在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雇主、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是用人單位責任或者雇主責任。主要根據《人損解釋》第9條、第11條和《侵權責任法》第34條的規(guī)定。相較儲存一般物品的鐵桶,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倉庫內儲存的大量廢舊鐵桶,殘留有危險化學品。作為殘留有危險化學品苯酚的鐵桶,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處置。 就本案而言,徐州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可能承擔責任的情況,具體分述如下: 1.從安全管理、合理使用責任來看: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在儲存殘留有危險化學品的鐵皮桶時,存放區(qū)域未設置安全警示、危險品鐵皮桶上未貼有“劇毒品”、“腐蝕品”的危險化學品標志、對出入廠區(qū)人員亦缺乏監(jiān)管。即使按照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的陳述,不能排除其對危險品鐵桶的監(jiān)管責任,其采取的措施也不足以防范危險和免除應負的安全管理責任。 2.從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時,是否盡到警示義務來看:本案中,陳某一未經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同意私自處置危險品鐵皮桶,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不存在處置危險品的意思表示。 3.本案并非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認定的一個基本條件就是發(fā)生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已經停產歇業(yè)。結合作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安監(jiān)局在本案中未將該次事故定性為安全生產事故,而認定為及陳某一私自處置企業(yè)財產的行為,故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不承擔生產安全責任。 4.《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本案中,陳某一系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的雇員,但其從事的是看門工作,其讓原告、杜某某、杜某一三人切割廠區(qū)內廢棄鐵皮桶的行為并非執(zhí)行工作任務或從事雇傭活動,因而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不承擔用人單位責任或者雇主責任。 綜上,徐州市X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對于產品使用后而遺留的廢舊鐵皮桶并沒有嚴格的處理規(guī)范和制度,且在事故發(fā)生時也沒有相應的安全警示告知,對于人員的進入缺乏嚴格的管理制度,故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二、原告的主張在本案中存在邏輯混亂問題 原告主張被告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和法院判令被告承擔責任的依據存在部分差異,這種結果一方面是案件事實不清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對訴訟主體、承擔責任的法律關系選擇不同造成的。作為原告都會盡可能多的增加賠償義務主體,但需要注意各個賠償義務主體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原告認為其在切割鐵皮桶的活動中一方面與陳某一、陳某某、侯某某之間成立幫工關系,另一方面又與杜某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對義務幫工活動和雇傭活動沒有進行區(qū)別,存在邏輯混亂的問題。 1.關于雇傭關系與幫工關系的區(qū)別和認定問題 一是在是否有償方面,雇傭關系具有有償性,幫工關系具有無償性。幫工活動中幫工人是不收取被幫工人的報酬,幫工活動是無償的,是助人為樂的行為。而雇員與雇主之間則存在特定利益關系,雇員為雇主創(chuàng)造利益收取報酬,是等價有償的經濟行為。 二是在勞務活動的自主性方面,雇傭關系中的被雇傭人是在特定的工作時間內、在雇傭人的監(jiān)督和控制下進行勞務活動,而在幫工關系中,幫工人進行勞務活動時具有自主性。 在具體處理上,雇主責任為替代責任,且系嚴格責任。而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是基于公平原則,被幫工人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此外,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應當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本案中,即使原告有證據證明在焊接工作時與杜某某存在雇傭關系,但也無證據證明切割鐵皮桶工作是焊接工作的延續(xù),在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工具等均存在差異的情況下,結合原告陳述應陳某一等人要求實施工作,在這里明顯沒有杜某某的指揮、指示,也無證據證明杜某某對切割工作適當發(fā)放薪酬。況且如按照原告所言,其與杜某某在切割鐵皮桶工作上成立有償的雇傭關系,那其又主張與陳某一等人在切割鐵皮桶工作上成立無償的幫工關系,在切割鐵皮桶上既有償又無償,刻意為了增加賠償義務主體,忽視了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合理性。 2.幫工關系和雇傭關系對于法益的保護是一致的,所以在本案中選擇幫工關系和雇傭關系對于原告最終利益而言都不存在影響。 《侵權責任法》生效后,對于侵權責任規(guī)定了過錯相抵原則,原告與陳某一之間的關系,無論是幫工關系,還是雇傭關系,都不可回避原告的過錯,即原告不具備專業(yè)切割危險化學品的資質,沒有經過專業(yè)培訓,沒有金屬焊接(切割)作業(yè)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在雇傭關系或是幫工關系中,其都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就本案而言,因為陳某一、杜某一的死亡,使得對于原告等人與陳某一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特別清晰。在事發(fā)前陳某一沒有結算原告等人拆除廠房、焊接管子工資的情況下,僅憑原告所言難以認定陳某某得到陳某一授意向原告等人交付香煙的行為是支付何種工作的報酬。法院考慮到以上兩種法律關系在最終賠償結果均是一致的,所以沒有具體闡釋陳某一與原告之間的法律關系。 另外,選擇賠償義務主體和選擇訴訟方向的選擇,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會產生根本性影響。 法官剖析辦案思路,律師闡發(fā)代理指引 這個寒冷的季節(jié)因你的關注而變得溫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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