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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趙曉敏 因行為人身份差異,實施保險欺詐行為可能觸犯的罪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第二百二十六條詐騙罪。上述規(guī)定直接導致同為保險交易背景,相似手段及涉案金額,僅因主體身份不同使得入罪標準出現差異,刑罰處罰顯失公平。 因此,建議取消保險詐騙罪的行為人身份限制,只要在保險交易背景下實施的保險欺詐行為,構成犯罪的,均適用保險詐騙罪的法律規(guī)定。
入罪標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 北京地區(qū)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確定“數額較大”的標準為5000元。詐騙未遂,需以10萬元以上的財物為詐騙目標,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應定罪處罰。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關于保險詐騙未遂即保險詐騙罪“數額巨大”的入罪標準問題,法律、司法解釋均無明確規(guī)定?,F在法律框架下,特殊罪名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可以比照普通罪名相關規(guī)定處理,即詐騙罪“數額巨大”標準為10萬元,那么保險詐騙未遂的立案標準也可以參照10萬元執(zhí)行。
(一)偵查機關對案件性質的認定存在偏差 通過對近三年2北京地區(qū)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以下簡稱“目標案件”)進行梳理發(fā)現,115個案件在偵查階段均以保險詐騙罪立案,以保險詐騙罪移送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再根據行為人身份確定以詐騙罪還是保險詐騙罪提起公訴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 保險詐騙罪與詐騙罪是一般罪名與特殊罪名的關系,但二者的入罪標準不同。根據上文分析,北京地區(qū)保險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10000元,詐騙罪的標準為5000元。因此,公安機關在不區(qū)分行為人身份的情況下,全部以保險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一刀切,一定程度上放縱了犯罪。 (二)法律規(guī)定導致車險欺詐處罰不公平 我們對共有51個案件以保險詐騙罪定罪,有52個案件以詐騙罪定罪3。雖然保險詐騙罪的入罪標準比詐騙罪高,但是同樣涉案金額,詐騙罪所判處的罰金數額遠低于保險詐騙罪。 表1:三組保險欺詐案件的量刑情況比較
我們選取了3組案件,每組分別選取1件保險詐騙案件和1件詐騙案件。前2組車險欺詐手段相似,均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行為人均為共同犯罪主犯,均被抓獲歸案、退賠、自愿認罪。 第1組中,涉案金額均為2萬余元,但保險詐騙案行為人主刑明顯比詐騙案高,罰金也是詐騙案的10倍。 第2組中,涉案金額均為15000元左右,保險詐騙案行為人主刑與詐騙案相似,但是罰金是詐騙案罰金的5倍。 第3組案件中,涉案金額均為6萬元左右,保險詐騙案還具有未遂、自首情節(jié),在主刑相似的情況下,罰金是詐騙案的2倍。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的,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span> 該意見未對保險詐騙罪及詐騙罪的罰金刑數額給出參考意見。保險詐騙罪僅規(guī)定了入罪標準,未規(guī)定北京地區(qū)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參考標準。 一般情況下,法院采用的數額確定方式,特殊罪名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參照一般罪名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保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幅度為10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詐騙罪數額較大的幅度為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而在數額較大的量刑幅度上,保險詐騙罪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詐騙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刑無明確參考意見。 顯然,詐騙罪的起刑點明顯低于保險詐騙罪。在常人認知里,非保險合同相對人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實施車險欺詐行為,其主觀惡性更大,相似的行為方式和案件情節(jié),主觀惡性大的行為人卻受到了較低的處罰,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刑罰的威懾性也會受到質疑。
前文分析可知,由于《刑法》對保險詐騙罪行為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導致單純由非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施的車險欺詐行為只能被認定為詐騙罪4。兩種罪名的入罪標準、刑罰內容、量刑幅度均有較大差異,勢必會導致法律適用的不公平。 “不患寡而患不均”。我們建議修改《刑法》第一百九十八的規(guī)定,統(tǒng)一刑法適用,擴大保險詐騙罪的行為主體范圍,只要是在保險交易下實施的、以獲得保險金為目的的欺詐行為,不區(qū)分主體均應認定為保險詐騙罪。 經濟類犯罪,還應主要以經濟的方式予以制裁。在原保險詐騙罪主刑不變的情況下,提高罰金刑數額,可以通過量刑指導意見縮小不同情節(jié)、不同涉案數額需判處的罰金數額幅度。 1.本文中案例的選擇時間段為自課題啟動之日起即2017年7月11日向前推算三年至2014年7月12日。 2.115個目標案件中,有14個案件作出不起訴處理未統(tǒng)計在其中,另外還有2個案件的被告人同時觸犯了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 3.如果是保險公司人員或者保險代理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欺詐行為,則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或者貪污罪,由于課題組掌握的案例中尚無這兩種罪名的材料,故本文對這兩種情況未予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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