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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并經(jīng)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實際爭議標的額超出原訴訟請求為由,就超出的數(shù)額另行提起訴訟,系對同一爭議事實再次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1)民再申字第68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原被申請人):河源市勞動服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河源市新市紅星路163號。 法定代表人:陳芃光,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北京市融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span>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原申請再審人):龍川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廣東省河源市龍川縣老隆鎮(zhèn)中山東路20號縣府大院?! ?/span> 法定代表人:韋欽強,該縣代縣長?! ?/span> 委托代理人:姜同光,廣東中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span> 委托代理人:叢松平,廣東中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span> 申請再審人河源市勞動服務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勞服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龍川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川縣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2010)粵高法審監(jiān)民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以下簡稱再審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span> 勞服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再審裁定。勞服公司提交的2005年12月15日的工程款結算表是新的證據(jù),證明雙方確認龍川縣政府所欠工程款4506688元及利息正在訴訟中,不在結算范圍之內(nèi)。(二)再審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廣東高院(2004)粵高法民一終字第402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402號判決)未對4506688元工程款進行判決,勞服公司對該部分工程款另行起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再審裁定認定勞服公司再次對涉案工程的造價提起訴訟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缺乏證據(jù)證明。(三)再審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再審裁定所依據(jù)的河源市公路局設計室出具的《審核報告》、廣東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出具的粵交造價〔2003〕091號《省道227(原1920)線龍川老隆至江廣亭段改建工程調(diào)整投資規(guī)模審查意見》(以下簡稱《審查意見》)均不是由具備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資質(zhì)的單位作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四)再審裁定遺漏訴訟請求。再審裁定遺漏了雙方簽字認可402號判決未對4506688元工程款進行判決的事實。勞服公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二)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龍川縣政府提交意見認為,勞服公司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請求予以駁回?! ?/span> 本院認為:1. 關于勞服公司提交的2005年12月15日的工程款結算表是否屬于新的證據(jù)的問題。勞服公司提交的工程款結算表在本案二審期間就已經(jīng)存在,但勞服公司無正當理由未予提交,該證據(j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關于“新的證據(jù)”的規(guī)定,不屬于新的證據(jù)。2. 關于再審裁定認定勞服公司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問題。2004年2月18日,勞服公司以《審核報告》為依據(jù),向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源中院)起訴,請求龍川縣政府、龍川縣交通公路建設指揮部支付工程款15061995.39元。訴訟中,勞服公司依據(jù)河源市振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第三期工程造價鑒定報告》(以下簡稱《鑒定報告》),增加了工程款本金4506688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后又以不能支付訴訟費為由撤回了增加的訴訟請求。河源中院一審以《審核報告》為依據(jù),判決龍川縣政府向勞服公司支付工程款15061995.39元及其利息。一審判決作出后,龍川縣政府提起上訴。廣東高院402號判決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扣除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重新確認的已支付工程款等,判令龍川縣政府向勞服公司支付工程款14792283.71元及其利息,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一次起訴時,勞服公司系以《審核報告》作為依據(jù),并提出了相應的訴訟請求,只是由于在訴訟過程中,《鑒定報告》所確認的工程造價高于《審核報告》所確認的工程造價,勞服公司才增加了訴訟請求,后又以不能繳納訴訟費為由,撤回了增加的訴訟請求。河源中院一審判決后,勞服公司亦未提起上訴。廣東高院402號判決系對涉案工程款全案作出的終審判決,在該判決作出后,勞服公司再次對涉案工程款另案提起訴訟,系對同一爭議事實再次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故再審裁定駁回勞服公司的起訴,有充分的事實依據(jù)。3. 關于再審裁定適用法律是否確有錯誤的問題。再審裁定僅對勞服公司的再次起訴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進行了認定,并未對涉案工程款數(shù)額進行認定,亦未將《審核報告》、《審查意見》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因此,勞服公司關于再審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4.關于再審裁定是否遺漏訴訟請求的問題。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402號判決未對4506688元工程款進行判決,屬于事實問題,而非訴訟請求,且再審裁定駁回勞服公司的起訴,并不涉及工程款的認定,故本案不存在遺漏訴訟請求的問題。 綜上,勞服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源市勞動服務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張國蓉 審 判 員 肖寶英 審 判 員 湛雄輝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饒 赟
〔審判長簡介〕 張國蓉高級法官:1969年出生,法學博士。2007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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