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度學者阿馬蒂亞?森,因主張經濟學與倫理學的融合,提出以自由為目的和手段的發(fā)展觀、以缺乏交換權利導致貧困的權利觀和以基本能力為核心的平等觀之經濟倫理理論而獲得了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阿馬蒂亞?森在《貧困與饑荒——論權利與剝奪》認為,饑荒不是由于糧食嚴重短缺的緣故或者其他意想不到的天災人禍,而是人們交換權利的嚴重不足,能力不足是根本原因。 一.所有權結構的權利關系: 1.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 2.以生產為基礎的權利。 3.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權利。 4.以繼承轉移為基礎的權利。 二.實際生活中還存在著其他更為復雜的權利關系。決定交換權利的因素有五個方面: 1.是否可以找到一份工作? 2.購買或出售資產的支出/收入? 3.自己的勞動、購買和管理的資源能生產什么?成本是多少?價值是多少? 4.自己有權享受的社會保障福利和為此須交的稅金? 阿馬蒂亞?森強調,一個人避免饑餓的能力和他的所有權和交換權成正比。但也和社會經濟等級結構中的地位以及生產方式、社會保障、糧食和就業(yè)等有關。 三.貧困權利方法的定義: 1.生物學方法,最低數量的生活必需品。 2.不平等方法,本質是一個不平等問題。 3.貧困是一種價值判斷,統(tǒng)計中完全解除了道德的約束。 4.貧困是一個政策式定義,按一定標準對人們的困難處境進行評價。貧困要么是沒有支配足夠食物的能力;要么是拒絕使用這種能力。人們重視前者發(fā)生的可能性,而不考察后者。 四.貧困權利方法的缺陷: 1.權利不容易被具體界定。 2.有些財產轉移會涉及對這些權利的侵犯,比如搶劫或掠奪。 3.饑荒可能還有其他原因,比如無知、固定的飲食習慣或缺乏食欲等。 4.需把饑餓與饑荒中的死亡區(qū)別開來。 饑荒中的很多死亡是流行病所致,饑餓只是部分原因。(普遍)饑餓意味著饑荒貧困,饑荒意味著貧困,反之則不然。有貧困不一定有饑餓,但有饑餓就一定有貧困。從廣義說,饑餓是指人們沒有足夠的食物,而饑荒則指由(普遍)饑餓所造成的大量死亡的惡性現象。 [注:權力>貧困>饑荒>饑餓] 沒有確鑿證據表明在一次饑荒中,一個社會的所有階層都遭受了饑餓。這是因為不同社會階層對食物的控制能力不同。阿馬蒂亞?森以權利的缺乏,向傳統(tǒng)的觀念———糧食短缺是饑荒的主要原因——發(fā)出了挑戰(zhàn)。 1974年孟加拉國饑荒,一方面是當年席卷全國的洪水大幅度抬高了糧食價格,另一方面是農業(yè)工人失去了大部分就業(yè)機會,以致發(fā)生不相稱的嚴重饑荒。自然災害只是客觀因素,(普遍)權利匱乏才是加劇貧困和饑餓、導致大規(guī)模饑荒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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