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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發(fā)生一起頗引人關注的案件,江蘇29歲男子王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公款930萬元打賞女主播,還瞞著妻子與女主播線下幽會,每次多則揮霍數(shù)十萬元,最終該男會計因職務侵占罪被判刑7年,罰款20萬,被要求退還所有侵占的財產。 事實上,近幾年來網絡直播行業(yè)迅猛發(fā)展,然而就在直播行業(yè)日漸紅火的同時,也暴露出了諸多問題。除了開頭提到的會計挪用公款打賞女主播外,最近還頻頻爆出一些未成年人盜用家里的大量資金用于打賞主播,這一系列問題都為直播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蒙上了一層陰霾,今天小編就將對網絡直播打賞背后的法律問題進行簡單的解析。 就開頭小編提及的案件,江蘇某男子侵占公司公款打賞女主播,最終因職務侵占罪被判刑7年,罰款20萬,被要求退還所有侵占的財產。那么就會有網友要問了,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女主播收到的這種打賞需不需要退還給被害公司? 在經濟類犯罪、財產類犯罪案件中,已經被嫌疑人處分的贓物是否要追償,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整體的原則是依法追回,堅決退贓。 但是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中,對追回贓物作出了一些規(guī)定: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zhí)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而在民法體系中,善意取得構成條件有五個: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法律這樣規(guī)定是出于保護交易公平,降低交易成本的考量 這一點很容易理解。 比如拿貪污的錢去飯店吃飯,買衣服,集資詐騙被告人拿了錢買車、買房,如果交易的價格是市場價格,商家也不知道錢的來源,就構成善意取得,公安機關追贓過程中,無權要求飯店退錢,無權要求服裝店老板退貨,也不會說把房子和車退給商家,如果不對善意取得進行合法保護,商家不但要保證自己提供合理的服務,還要承擔去核實消費者的錢款來源是否合法,這就無限推高了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 那么現(xiàn)在問題就變成了:打賞本身的性質是購買服務還是贈與?這種打賞刑事,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關于這一點,筆者認為已滿十八歲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用自己合法所得購買直播平臺的“禮物”用于打賞主播的應當認定為贈與,即使金額過大,只要是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就沒有什么問題。既然認定為贈與,那么打賞的行為就不屬于購買服務,也就無從談起屬于善意取得了。 那么像上文提及的用違法所得打賞主播,這樣的行為又當如何看待呢? 筆者認為應當分情況討論。首先,如果該主播明知是粉絲違法所得,話語該粉絲達成默契,接受巨額打賞的,雙方就有可能涉嫌相關的刑事犯罪,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雙方應當被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主播大多不知道粉絲用于打賞的資金來源,但是根據(jù)我國最新通過的《民法總則》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從而我們可以知道這樣的打賞是無效的,所涉資金也應當由相關部門通過法定程序追回。 網絡直播“打賞”的另一個迫切問題就是,今天,大量未成年人已然成為了網絡直播的觀看者,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對于網絡主播的一些小套路往往沒有任何抵抗能力,加上如今網絡支付手段的簡捷,于是就出現(xiàn)了很多關于未成年人偷拿家中存款“打賞”主播的新聞,那么這些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該如何認定呢? 筆者認為,一方面,根據(jù)《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未成年人①《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同意或追認?!斑@就意味著,即便未成年人偷拿家中的存款去“打賞”心愛的主播,但其法定代理人不知情并且拒絕追認的情況下,其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根據(jù)《民法總則》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币虼?,主播以及平臺收到的未成年人送出的禮物也應當按原價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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