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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65歲的耿某與兒媳因瑣事發(fā)生矛盾后,將其3歲孫女劉某從窗戶扔出致死。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耿某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6月12日10時許,耿某與其兒媳劉某因瑣事發(fā)生矛盾后,在北京市房山區(qū)一小區(qū)樓房過道處,將其3歲孫女劉某從窗戶扔出,致劉某死亡。經(jīng)鑒定,耿某實施犯罪時受精神障礙影響,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案件審理期間,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對其行為和后果表示后悔不已。墜亡女童的父母均對耿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并請求對耿某從輕處罰。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耿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本案是因家庭日常矛盾引發(fā),耿某與被害人劉某是直系血親關系,并未預謀實施殺人行為,且行為時受精神障礙影響,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案件存在一定區(qū)別,加之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一直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害人劉某的父母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亦均對耿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依法對耿某減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陳光旭 涂 浩) ■連線法官■ 這是一個令人扼腕嘆息的人間悲劇。備受父母呵護的3歲女童還未來得及感知世上更多的美好就驟然墜亡,承辦此案的法官對劉某的離世深感痛心,對女童父母的遭遇深表同情。耿某法治觀念淡薄,責任意識欠缺,未選擇正確的方式處理家庭矛盾,在現(xiàn)實因素和疾病影響的共同作用下,終釀慘劇。希望耿某深刻反思自己犯罪行為對社會、家庭造成的危害,對劉某造成的嚴重后果和對劉某父母造成的創(chuàng)傷。家和萬事乃興,“報復型”“自傷型”手段非但不是化解家庭矛盾的理性選擇和正確方式,反而會導致更深的誤解和積怨,甚至整個家庭的分崩離析。2017年4月,耿某在老家被診斷為抑郁狀態(tài),2017年5月,耿某來京治療抑郁癥,期間與兒子、兒媳、孫女劉某同住,耿某將劉某從高樓扔出窗外時,正值抑郁發(fā)作,行為時受精神障礙影響,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從開庭審理到案件宣判,耿某始終對其行為深感懊悔,對判決結(jié)果表示接受。劉某的父母也對耿某的行為予以諒解,均未對判決結(jié)果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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