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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長在購置房產時,因各種原因將房產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認為登記在孩子名下就是子女的房產誰也不能動用,以達到規(guī)避稅費、規(guī)避家庭破產風險、逃避債務的目的。但是,未央區(qū)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表明: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不一定就是未成年子女的。 母親刷卡付30萬購房款 女兒稱是自己壓歲錢 未央區(qū)法院辦案法官介紹,趙某和田某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女小趙。2013年,正在上高中的女兒小趙購買了一套房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當天,母親田某使用自己的銀行卡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購房款30萬元。之后辦理了產權登記,登記的產權人為小趙。 2012年9月,因經營需要,趙某向他人借款300萬元。期限屆滿,債主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法院依據申請查封了登記在小趙名下的房產并辦理了房產查封手續(xù)。小趙以被查封房產系其個人所有為由提出執(zhí)行異議。法院作出執(zhí)行裁定書,駁回了其異議請求。 小趙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審理中,小趙表示,購買房產的資金來源為其從小到大的壓歲錢,由母親保管。母親向法庭提交了資金來源情況說明,稱女兒自幼收取的長輩饋贈較多,總金額有上百萬元,由其代為保管,故用田某的銀行卡支付了房款。 女孩未證明購房款是饋贈所得 房子仍屬家庭共同財產 辦案法官認為,原告小趙購買涉案房屋時正在高中就讀,稱涉案房屋系其個人財產,應對其支付購房款的資金來源承擔舉證責任。原告雖稱購房款系其接受贈與所得,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原告存款與其監(jiān)護人存款高度混同,基本由監(jiān)護人支配使用。因此,該房產雖然登記在小趙名下,仍然屬于趙某家庭共同財產。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后,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那么,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產是否就是孩子的,債權人是否有權申請查封執(zhí)行?辦案法官介紹,《物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保谌龡l規(guī)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也就是說,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際出資人不是產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時,則可能根據實際出資的情況來確定房屋的歸屬。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法定和約定情形外,歸夫妻共同所有。未成年子女作為家庭成員,一般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日常生活支出也是由父母承擔。因此,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除因為繼承、獎勵、他人贈與等合法來源獲得的財產外,其余財產實際都是來源于父母,具有家庭共同財產的屬性。 華商記者 寧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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