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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yè)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 為了全面推進林業(yè)依法行政,強化林業(yè)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進一步規(guī)范林業(yè)行政執(zhí)法行為,提高林業(yè)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質量和法律文書制作、案卷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林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和《林業(yè)行政處罰案件文書制作管理規(guī)定》,特制定本標準。 第一部分 總則 一、適用范圍:各級林業(yè)主管部門、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案卷均適用本標準。 二、評查內容:林業(yè)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分為基礎標準和一般標準。 基礎標準包括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等內容。 一般標準包括案卷內林業(yè)行政處罰文書的基本要素是否齊備、填寫是否規(guī)范等內容。 三、評分辦法:基礎標準,不設具體分數,但其中任何一項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該案卷應當評為不合格卷,該案卷為零分;一般標準采用百分制的評分方法,對案卷基本要素逐項評分,對缺少項目要素之一或者項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項目分后,為總得分。 根據評查后的得分,對案卷設定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其中95分(含95分)以上為優(yōu)秀,75-95分(含75分)為合格,75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部分 基礎標準 一、林業(yè)行政執(zhí)法的主體必須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即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實施行政處罰,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加蓋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的印章;依法受委托的組織必須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對外實施行政處罰,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加蓋委托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必須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法律法規(guī)授權范圍內、依法受委托的組織在委托范圍內實施。 二、具體從事林業(yè)行政處罰活動的必須是林業(yè)行政執(zhí)法人員,并持有國家林業(yè)局統(tǒng)一發(fā)放的《林業(yè)行政執(zhí)法證》或者其他有效的執(zhí)法證件。 三、被處罰對象認定準確,表述清楚。 四、主要事實與主要情節(jié)的認定準確,表述清楚,有相關證據證明,并且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 五、案件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準確。 六、按照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zhí)行的步驟實施行政處罰。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向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八、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履行了聽證程序。 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經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人員審核。 十、罰款必須具有省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 十一、對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部分 一般程序處罰案卷的一般標準 (分值100分) 一、立案(12分) 林業(yè)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應當制作林業(yè)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并明確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清楚。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該法人或者組織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當事人是公民個人的,寫明公民的姓名、地址(住址)、聯系方式等內容。(2分) (二)案件來源明確。按照本機關發(fā)現、單位或者群眾舉報、受害人控告、有關單位移送、上級機關指定和違法行為人主動交待等如實填寫。(1分) (三)簡要案情敘述清楚,主要記載時間、地點、人員、事實經過等。(4分) (四)有受案人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意見、簽名和日期。(2分) (五)有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負責人審批意見、簽名和日期。(1分) (六)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立案。(2分) 二、調查取證(35分) (一)有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共同調查取證(案卷中有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共同執(zhí)法的記載或者簽名)。(2分) (二)現場勘驗、檢查筆錄。(8分) 1、有現場勘驗、檢查的起止時間、場所記載。(2分) 2、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應當完整、準確、清楚記錄檢查的主要事項和結果。(4分) 3、見證人和有關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完整,并有見證人和有關當事人對筆錄的意見以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有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名并說明原因。(2分) (三)詢問筆錄。(10分) 1、一份詢問筆錄針對一個被詢問人。(2分) 2、有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1分) 3、被詢問人基本情況完整。(1分) 4、詢問筆錄真實完整記載了與案件有關的內容。并有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告知被詢問人權利和義務的記載。(4分) 5、有被詢問人的逐頁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有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名并說明原因。(1分) 6、筆錄中有補充或者更正的,有被詢問人的簽名或者蓋章。(1分) (四)證據的提取與保存。(12分) 1、完整記錄了被調查取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1分) 2、調查取證的事由和依據正當合法,并且與案件有關。(1分) 3、調查取證的時間、地點準確具體(注明提取物證的具體時間和物證所在地)。(1分) 4、調查取證物品性狀描述完整準確 (包括物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等)。(1分) 5、調查取證物品保存期限和地點明確。(1分) 6、需要登記保存的,有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蓋章的登記保存通知單,并且內容完整。(3分) 7、需要暫扣木材的,有木材檢查站蓋章的暫扣木材通知單。(3分) 8、有被調查取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1分) (五)鑒定文書。(3分) 1、受委托鑒定單位或者個人適當。(1分) 2、鑒定結論明確。(1分) 3、有鑒定部門蓋章、鑒定人員簽名或蓋章。(1分) 三、審查決定 (34分) (一)調查終結,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意見書。(9分)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準確。(2分) 2、有違法事實和證據。(3分) 3、有明確的行政處罰依據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條、款、項、目)。(2分) 4、有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意見及簽名、日期。(1分) 5、有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負責人審查決定意見;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處罰有案件討論的記錄和決定。(1分) (二)告知和聽取申辯(3分) 1、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已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處罰理由和依據以及陳述和申辯權利。(2分) 2、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有記錄陳述、申辯方式和內容,并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有相應記載。(1分) (三)聽證(6分) 1、依法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的,制作了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1分)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制作了聽證通知書。通知書內容規(guī)范、完整。(1分) 3、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有書面記載。(1分) 4、聽證會筆錄制作規(guī)范,包括聽證時間、地點、內容、主持人簽名、記錄人簽名、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等。(1分) 5、聽證報告內容規(guī)范,有案由和案情介紹、聽證情況簡介、聽證結論、主持人意見及簽名、報告形成時間等。(2分) (四) 行政處罰決定書(16分) 1、當事人基本情況準確。(2分) 2、案件定性表述準確。(2分) 3、有違法的事實和證據。(4分) 4、有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明確到條、款、項、目)。(3分) 5、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分) 6、有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1分) 7、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的名稱及印章。(1分) 8、有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和執(zhí)法證號。(1分) 9、行政處罰決定日期填寫規(guī)范、準確。(1分) 四、送達和執(zhí)行 (10分) (一)送達林業(yè)行政處罰文書有送達回證,包括送達時間、送達地點、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簽名或者蓋章、送達人簽名或者蓋章。因受送達人拒收、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代收人拒絕代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而留置送達的,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送達的,在備注中注明。(5分) (二)沒收財物的,應當制作罰沒實物收據或者單據。(5分) 五、案卷歸檔(9分) (一)一案一卷,及時歸檔。(1分) (二)使用規(guī)范的檔案卷皮。(1分) (三)卷內目錄和備考表填寫規(guī)范。(1分) (四)卷內材料排列有序。原則上按照辦案過程順序排列文書,或者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放在卷首。(1分) (五)卷內材料按規(guī)定格式逐頁編寫號碼。(1分) (六)裝訂整齊,紙張無破損,大小規(guī)格統(tǒng)一。(1分) (七)卷內文書填寫字跡清楚、文字規(guī)范、文面清潔。文書填寫錯誤進行修改的,要加蓋修正專用印章,或者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1分) (八)卷內文字使用藍色、黑色的水筆或者簽字筆,或者用計算計打??;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鉛筆、圓珠筆或者紅色筆記的,入卷前應當予以復印。(1分) (九)案卷內有關復印材料應當加蓋印章,并注明出處及日期。(1分) 第四部分 簡易程序處罰案卷的一般標準 (分值100分) 簡易程序處罰案卷評查標準,只適用評查進行當場處罰案件的案卷,即《林業(yè)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在行政管理相對人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的前提下,對公民當場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場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應當制作《林業(yè)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具體評查標準是: 一、使用編有號碼并統(tǒng)一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10分)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準確。(10分) 三、案件定性表述準確。(10分) 四、有違法行為的具體時間、地點、事實和證據。(15分) 五、有罰款金額或者警告記載。(10分) 六、有行政處罰依據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全稱和條、款、項、目)。(10分) 七、有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5分) 八、有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5分) 九、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的名稱和印章。(5分) 十、有當場實施處罰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號碼和簽名或者蓋章。(5分) 十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填寫規(guī)范、準確。(5分) 十二、有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和日期。(5分) 十三、當場執(zhí)行行政處罰的要有備注。(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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